法律视域下高校管理去行政化问题研究
高校去行政化问题研究

高校去行政化问题研究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管理越来越注重人性化、学术性、制度化和规范化,而不是行政化。
然而,很多高校仍然存在行政化问题,如以行政办公为主导,教学质量不够优秀,师生关系紧张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分析高校行政化问题的存在原因和后果,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校行政化问题的存在原因1.部门间配合不够紧密高校内部的部门职能分明,但是部门之间合作协调度不高,尤其是教学、行政、科研三个部门之间往往缺乏密切合作。
急于表现自己的行政部门,常常忽视了学生、教师等主体的需求,反倒给他们造成了束缚。
2.权力集中在行政人员手中现在很多高校中,行政工作的权力更多地集中在行政管理层手中。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积累,一些高校的行政体制和人员已形成相对稳定的体系,这就产生了行政官僚主义。
3.重管理,轻教学、科研相当一部分高校在推进大学精神、学术自由、人文关怀方面做得还不够。
学校的管理职能愈来愈突出,封建主义、管理主义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呈逐年增加之势。
在这种背景之下,诸多学者开始抱怨“基础研究越来越难了”。
二、高校行政化问题的后果1.学术活动难以开展高校行政化使得学术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学术成果见效缓慢,同时也影响了教师在学术领域的发声。
2.学生身心健康受损高校行政化导致了教师和学生之间关系疏远,教学质量降低,导致学生的身心健康受损。
有些学生因为课业负担过重,导致忧郁症等精神问题。
3.学校发展受阻高校的管理发展形成了一种“买东西”或“抢生源”的管理体系,它让高校的经济发展被行政化问题牵制了。
高校因此很难满足一些新的社会需求和要求。
三、解决高校行政化问题的对策1.部门间互动协调学术、教学和行政部门之间应该建立更多的互动和协调。
现在高校中往往是三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自为战。
如果三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和协调机制,将对高校的管理质量提升和学术研究成果带来积极作用。
2.教学以人为本我们不能把高校的教育管理仅仅当做一种“办事”行为,必须营造尊重教师、顾客为王的氛围。
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分析及去行政化途径选择

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分析及去行政化途径选择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分析及去行政化途径选择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高校行政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一些行政化措施可以促进高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但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在逐步显现。
本文将对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去行政化的途径选择。
一、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的表现形式1、行政层层对学校的干涉在我国高校中,行政部门对高校的管理层级多,涉及面广。
相应的,各级行政部门也会对高校的教学,科研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干涉,动辄给高校施加压力。
2、高校管理体制僵化高校管理体制对人才的使用和创新的支持不够,处理问题往往缺乏灵活性,体制僵化。
在教育行政体制未有改变前,高校将难以获得模式创新,缺少方便有效地行政服务。
3、高校内部精神封闭高校管理体制行政化容易导致高校教师和学生内部形成比较封闭的思维模式,产生拘束思想和行为的副作用,在知识创新、科学进步等方面形成约束和限制。
二、去行政化途径选择1、加快高校改革步伐加快高校改革步伐,强化高校的负责权,让高校能够按照自己的发展需要和教学科研规划自主运作,自主招生和教学改革等由高校自己制定落实,形成高校管理的科学化、人性化。
2、加强高校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高校自身管理机制的完善,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实现教师的聘任和升迁更多看重教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而非仅仅关注行政企图和经济基础。
3、改革高校行政管理理念从思想层面上加强高校行政理念改革,落实科学的管理理念,尊重高校内部教学科研规划及教育教学自主权,平衡本校管理与外部干涉的关系。
4、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高校内部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管力度必须维持高度的紧张状态,严格追究信息公开、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的监督责任,从制度到实践严厉打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权力独裁等严重行政化现象,确保高校内部管理有序,规范。
综上,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应识别并加强引起重视,认真为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创造条件,坚决反对行政权力滥用,改革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顺应社会改革发展,并为今后我国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顺畅、顺畅的创业创新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浅析

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浅析【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高校管理模式的不断变革,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从背景介绍、行政化问题分析、去行政化的必要性探讨、推进去行政化的方式和措施以及关键难点和挑战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高校管理现状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主要体现在过多的行政管理干扰了教学科研活动、冗余劳动力浪费了资源等方面。
去行政化是必要的,可以提高高校的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
推进去行政化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减少行政审批、简化管理流程等。
在实践过程中仍会面临一些关键难点和挑战,需要政府、高校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克服。
展望未来,高校管理“去行政化”将进一步深化,为高校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高校管理,去行政化,背景介绍,行政化问题,必要性探讨,推进方式,难点挑战,展望1. 引言1.1 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浅析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是当前高校管理改革的热点话题之一,主要是指高校在管理体制上剥离过多的行政性质,转向更加灵活、高效、市场化的管理方式。
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管理体制的不断调整,行政化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在这种背景下,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成为高校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高校管理“去行政化”并不是简单地去除行政机构或职能,而是要求高校管理更加注重专业化、市场化和效益导向。
通过减少行政层级、简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使高校管理更加灵活、透明,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
去行政化也需要高校管理者更加注重学术导向、人才培养,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实现高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高校管理现状下,高校管理“去行政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通过对行政化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推动高校管理改革,提升高校管理水平,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的实施有助于高校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更好地发挥其办学使命,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2. 正文2.1 背景介绍:高校管理现状在当今社会,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机构,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项重要职责。
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分析及去行政化途径选择

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分析及去行政化途径选择【摘要】本文围绕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展开探讨。
在首先概述了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的现状,引入了相关文献综述,明确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分析了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及其影响,提出了去行政化的途径选择,包括强化学术治理和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两方面。
在总结了解决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的方向,展望了未来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高校管理者和决策者更好地了解问题所在,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高校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关键词】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文献综述,研究目的,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分析,行政化问题的影响,去行政化途径选择,强化学术治理,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的解决方向,未来研究展望1. 引言1.1 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概述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是指高校管理过程中过度侧重行政手段,而忽视了学术和教育的问题。
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增加,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高校管理者往往更加注重行政功利,而忽视了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导致了高校内部的权力膨胀和制约机制不完善。
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主要体现在高校管理体制的僵化、决策效率低下和管理效果不佳等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管理者往往更注重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力,而忽视了高校的发展和教育质量。
这种行政化导致了高校内部的利益冲突和管理混乱,使得高校的整体治理能力和办学水平大打折扣。
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不仅令高校管理者面临巨大的挑战,也对高校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加强对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的研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为高校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2 文献综述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一直是教育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文献。
在国内,有关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一批学者就开始关注高校管理行政化现象及其影响。
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高校行政管理应在国家限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将有力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但近年来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问题。
如高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教育立法不够完备、高校校规校纪缺乏合理性依据、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中缺少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等等。
本文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一、高校行政管理概述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行政管理组织应当是相关法规认可的教育管理机构,同时,在高校的管理中,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使高校开展的一切教育活动符合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1]。
因此,应不断完善高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高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在现今高校管理中,高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
一些高校领导在决策中不按法律和规章办事,独断专行,行政管理缺乏法制的监管,使得学校决策及纠纷的解决方案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
(二)我国教育立法不够完备,高校校规校纪没有结合法律法规制定,缺乏合理性依据我国教育立法主要有《教育法》及其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
在高校行政管理方面,只有《教育法》对其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定的细化规范,从而造成高校行政管理具体操作中缺乏法律的规范,严重加大了高校行政管理法制化难度[2]。
各高校在制定自身的规章制度过程中,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致使校规校纪的规定超越法律授权内容,于法无据,甚至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高校行政管理中忽略程序的正当性,法律规定学生被学校处罚退学、开除时,享有充分的异议权和救济时间,实践中,高校往往对此程序走形式,程序的不公正最终导致实体不公正。
中国高校管理的去行政化研究

中国高校管理的去行政化研究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是指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是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
高校去行政化就意味着教授治校、学术至上,可以真正做到让教师发挥所长,让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挥,培养更多的创造型人才。
一、我国高校管理行政化表现形式高校是学术单位,不该有行政级别。
学校管理行政化的后果就是使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限制了学术生产力,对学校的科研和教学质量造成损害。
以行政化为主要特征的高校办学体制,其表现形式为:(一)高校级别设置完全采用行政级别划分。
比如985 工程重点大学是副部级,一般本科以上高校都是厅局级,专科高校是副厅局级,重点中学是正处级。
据统计,我国有31个省级行政区域,15 个副省级城市,300 多个地厅级城市,而985 工程重点大学有34 所,厅级高校1000 多所,因此就包括了60 多位副部长和4000 多位厅长[1]。
(二)高校内部机构设置也完全参照党政机关的方式进行。
比如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团委等,不仅政治色彩浓厚,而且官员数量之多让人咋舌。
据报道,武汉大学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可容纳700 多人的逸夫楼礼堂居然都坐不下[2]。
二、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的内涵所谓行政化,是以行政为价值本位,也就是官本位。
高校的行政化问题分为外部和内部。
前者在于高校与政府关系下的自主办学问题,后者在于高校内部的官本位问题。
正确理解去行政化的内涵还需把握以下四点:其一,“去行政化”不等于不要行政。
现代大学同样处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没有有效的管理是不行的。
行政就是管理,没有行政也就没有管理。
所以,行政是高校管理所必需的。
朱九思感言:“大学行政管理的作用丝毫不容忽视,但不能因此就用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
”[3]所以,高校管理需要行政,却不能过度,更不能行政化。
其二,“去行政化”不是把有行政职务的优秀学者排挤出学术活动。
高校去行政化问题研究

高校去行政化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随着高校数量的不断增加,各高校的管理机构也在不断扩大。
同时,由于高校多年来对行政化的推崇,导致高校过度依赖行政管理,管理机构日益庞大,不仅浪费了大量的高校资源,而且对高校的创新发展产生阻碍。
因此,探讨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已经成为高校管理的热点问题。
二、高校去行政化的定义高校去行政化是指高校将原本行政管理多余的职能和权力逐步剥离,推行校企合作、市场化运作等管理模式,实现高校的各项管理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平衡。
三、高校去行政化的原因1.高校过度依赖行政管理;2.高校管理机构庞大,资源浪费;3.高校行政管理不利于创新;4.高校越来越多地承担社会责任,需要更灵活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四、高校去行政化的意义1.实现高效管理;2.节省高校资源;3.创新高校管理模式;4.促进高校与社会的融合。
五、高校去行政化的实施途径1.推进高校校企合作,实现市场化运作;2.建立高校内部协调与沟通机制,优化资源配置;3.开展高校行政人员工作瘦身计划,精简高校管理层级;4.建立高校内部创新团队,推行以学术为导向的管理模式。
六、方案实施策略1.加强高校内部的学科建设,实现以学术为导向的管理模式;2.推进高校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各校资源的优势性;3.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实现高效的市场化运作;4.建立高校内部管理与学术交流平台,处理好学术研究和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促进高校管理与教学的协调与平衡。
七、总结高校去行政化已经成为高校管理的热点问题,探讨高校去行政化问题的意义和价值,深化我们对高校管理的认识,为高校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参考。
关于大学“去行政化”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

关于大学“去行政化”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1. 本文概述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去行政化”已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大学“去行政化”的内涵、意义、挑战及其实现路径,以期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大学“去行政化”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本文从多个角度剖析大学“去行政化”面临的挑战,包括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等。
文章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旨在推动我国大学“去行政化”进程,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2. 大学“去行政化”的内涵与外延大学“去行政化”这一概念,其核心在于重新界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大学内部管理模式的改革。
具体来说,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大学与政府关系的重新定位。
去行政化要求政府从直接管理大学转变为通过法律、政策、规划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大学的自主权。
(2)大学内部管理模式的改革。
这包括取消行政级别,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让学术问题回归学术领域解决。
(3)强化大学的学术属性。
去行政化强调大学应回归学术本位,重视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而非过分追求行政级别和行政权力。
大学“去行政化”的外延,不仅局限于上述内涵,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资源配置的去行政化。
这意味着教育资源的分配应更多地基于学术需求和实际效果,而非行政指令。
(2)学术评价的去行政化。
学术评价应更加注重学术质量和实际贡献,而非行政级别和行政职务。
(3)大学与社会互动的去行政化。
大学应更加开放,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而非局限于行政框架内。
大学“去行政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内部管理模式、教育资源配置、学术评价等多个方面。
其目的在于,通过去行政化,使大学更好地发挥其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功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 大学“去行政化”的历史背景与国际比较大学“去行政化”的概念并非新鲜事物,其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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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域下高校管理去行政化问题研究[摘要]文章指出将“教授治学”思想融入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是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的需要,是遵循教育规律办学的需要,是实现高校科学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法律视域[作者简介]许文(1972- ),男,河南安阳人,河南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
(河南郑州 450001)[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去行政化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2011-zx-049)[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9-0039-0220世纪90年代,我国加快了教育立法的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等一批教育法规文件陆续颁布并实施。
高校在依法治校、依法治学方面取得了可喜进展。
但是,从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看,存在着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和学术体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比较健全,唯有学术体制尚不完善。
在权力配置方面,存在权力向行政系统偏移,“官本位”现象严重;学术权力被弱化,教授的学术权威作用被忽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失衡,特别是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问题突出,这就挫伤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到高校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这些问题,从表面看是高校行政化管理中的问题。
但是,追根溯源,是不是高等教育的顶层设计存在缺陷呢?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视域层面进行重新审视。
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法律依据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高等教育活动中政府、社会和高校等构成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
其实,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中,社会这一构成要素的参与度较低,作用亦未充分发挥。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应该说,主要是政府和高校之间的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
我们认为,广义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应该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高校的管理体制和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我们要研究高校的行政化管理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必须考虑高校的生态环境,特别是政府对高校的管理体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
在高校管理方面,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可以把我国的高校划分为三类,即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和地方高校。
但是,从本质上看,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可以归结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政府对高校的管理主要采用政策指导、教育立法、财政拨款和教育评估四种手段。
目前,我国对高等学校管理及高等学校内部的管理,主要依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在教育投入方面,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这种教育投资体制是政府对教育进行管理的力量源泉。
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是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要求。
同时,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即“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因此,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权利及义务,但是也促成了高校行政化管理问题的形成。
二、高校行政化管理问题分析1.法律框架下的政府多部门管理是高校行政化的根源。
伴随着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施行,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行政管理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
《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该法条反映了我国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同时也说明我国的高校有中央直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两种情况。
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高等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上述法条说明,我国高校不仅要接受教育部、教育厅的管理,而且要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如科技厅、科技局、发改委及文明办等。
在高等学校,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延伸。
例如我国的行政组织,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有教育部、科技部,在省一级有教育厅、科技厅,在高校相对应的有教务处、科技处等,这种上下一一对应的行政权力关系是与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相适应的,也是高校从上面获取资源的主要渠道。
“跑部(步)钱(前)进”这一戏言,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高校需要一套庞大的行政机构、一批强有力的行政队伍,以便上下对应、争取资源。
这是高校行政化的根源所在。
2.现行法律规定下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校行政化的表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对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高度概括。
依据高校的实际运行情况,我们可以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解析为高校内部领导体制、高校内部行政体制和高校内部学术体制;按照隶属关系及权限划分,可以把高校的内部权力依次划分为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
《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该法条说明:首先,我国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是合法的。
其次,学术权力的组织形式是学术委员会。
再次,学术权力的职权范围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从高校理想化的运行模式来看,高校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应该是均衡的、相互制约的。
其实不然,高校内部学术权力过弱,已经步入官僚主义的泥潭。
“官本位”是治学的大敌。
在不同的高校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官霸”现象。
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已成为时下制约高校创新与发展的主要因素。
如何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已成为高校内部去行政化研究的难点。
三、高校去行政化管理改革对策1.明确政府和高校的权利与义务,让高校按教育规律办学。
高校管理行政化问题不仅引起了教育界的极大关注,党和国家也非常关心这一问题。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这一要求,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明确政府和高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突出权利、义务的调整机制。
我们认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管办评分离。
因此,管办评分离应该是对高等教育法律修订的重要指证。
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各级政府是管理主体,高等学校是管理客体。
我们国家是一种大政府的管理模式,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
但是高校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我们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办学规律,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的管理主体方面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管理的主体。
就管理主体而言,是政府的所有部门或是相关部门,还是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只有我们明确了“谁来管”,才能避免多头管理,才能减少行政化办学。
其次,要明确管理内容,即“管什么”的问题。
我们认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高等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二是财政拨款,利用财政拨款这根指挥棒来调节高校的科研发展方向和服务社会的方向。
至于其他内容则可以由市场进行调节。
同时,要引入第三方评价。
前几年,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已在一片争议声中收场。
引入第三方对高等教育质量、绩效进行评价、估量和分析,可以引导高校向良性循环发展。
第三,要明确管理方式,即“怎么管”的问题。
政府要改变“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方式,改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综合运用政策引导、立法、拨款等必要的措施,引导高校发展,减少行政干预。
2.完善高校治理结构,突出教授治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我们进行积极的探索。
在高校内部组织架构上,我们一方面要探索建立高校董事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也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及学术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我们认为,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应该以教授委员会为主体,健全高校内部学术体制。
首先,要建立常设的组织结构,把教授委员会纳入高校的正式编制。
让教授委员会代替学术委员会,能够体现对知识的尊重、对人才的尊重、对教授的尊重。
清华大学原校长梅贻琦先生讲过,“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乃有大师之谓也。
”中山大学原校长黄达人教授在任期间,提出了“教授就是大学”的治校理念。
这些言论充分说明,大师、教授乃大学之根本。
用教授委员会代替学术委员会,绝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而是大学的本真所在。
其次,教授委员会要有固定成员。
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公认的学术成就应该是推选教授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担任党政职务者原则上不能担任教授委员会成员,这是保证学术权力独立运行的必要条件。
再次,要赋予教授委员会实权。
教授委员会是发达国家知名高校教授治学的成功经验。
建立教授委员会,明确其管理的具体内容,并赋予其实权是实施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改革的前提。
把学术事务交给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应该是可行的,因为教授们最清楚该如何处理学术问题。
我们看到,在人们高度关注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部分高校为了体现对学术权力的重视,开始在学院或学部层面设立教授委员会,这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得已的一种做法。
因为《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但是没有规定要设立教授委员会。
要想在学校层面设立教授委员会,尚需要对教育法律、法规修订,在法律方面体现对学术权力及学术权力主体的重视。
否则,我国高校所进行的去行政化改革,要么不敢越雷池一步,要么流于形式,不可能触及高校固有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带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未能体现“教授治学”的思想及大学的本真。
因此,尽快将“教授治学”思想融入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办学的需要,实现高校科学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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