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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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员工自由结社与集体协 商政策

16、员工自由结社与集体协    商政策

员工自由结社与集体协商政策公司遵守客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集体协商和自由结社的规定﹐并确保员工有权自由参加或者拒绝参加与工作场所相关的组织或团体﹐员工自由结社的权利始于开始受聘之时,并在其整个受聘期间一直有效。

一、具体政策1.公司成立工会﹐由工人自愿参加﹐工会代表员工以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2.员工有权选举自己所在工会的领导和代表,也有权开展活动而不受公司干涉,干涉行为包括实施或促成工会控制权被公司掌握、资金遭控制或受到操纵。

3.公司绝不会因为成立了工会小组﹐而使用其它任何方式妨碍员工成立代表自己的其它合法组织。

4.任何员工或员工代表均有自由结社与集体协商及参加工会的权利﹐且这些权利可因其参与的组织不同而不同。

5.公司不得通过控制员工组织,或支持一个组织而反对另一个组织来干涉员工的结社自由。

6.员工有权向管理层提出有关遵守集体谈判协议的咨询,并确保不会因此而遭到任何报复。

7.公司与员工均必须尊重并服从所签署的任何集体谈判达成协议中的条款。

8.公司在任何时候不得威胁、使用暴力、动用警察或军队来胁迫员工,阻止、干扰或破坏任何以合法、和平方式履行自由结社权利的活动(包括工会会议、组织活动、集会)。

9.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寻求行使其自由结社权利的员工,或者给其记过处分,或对其采取其它岐视、骚扰、胁迫或报复手段。

10.员工有需要可随时向公司索取《集体合同》复印件。

二、申诉方式如果您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总裁办或工会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公司将依制度给予严厉的惩处。

此政策公示在宣传栏,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总裁办电话: 工会电话:副总裁: 更新日期:年月日。

国际劳工章程

国际劳工章程

国际劳工章程一、工人权利宣言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促进劳动者的权益,包括获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维护其人格尊严,行使自身权利等。

为达到这些目标,国际劳工组织应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促进各国劳动法的完善。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过渡规定的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适用于各类劳动者,不论其是否为工会会员,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或行业,也不论其工作场所位于何处。

对于国家法律和规定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异的情况,各国应逐步采取措施,缩小差距,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

三、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社会出身、年龄、残疾、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各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促进劳动者的平等权利。

四、关于工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消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劳动等。

各国应制定法律和政策,保障劳动者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五、关于保护工人免受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国际劳工标准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影响。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制定应急预案等。

同时,各国还应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六、关于劳动监察的国际劳工标准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劳动监察制度,确保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条件的改善。

劳动监察机构应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七、关于工会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应享有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各国应采取措施,促进工会的建立和发展,保障工会的基本权利。

同时,各国还应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争议。

八、关于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工人应享有集体谈判权,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

各国应采取措施,促进工人集体谈判权利的实现,包括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谈判进程等。

员工自由结社管理制度

员工自由结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结社自由,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自由结社,是指员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愿组织或参加合法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公司尊重和保障员工的结社自由,为员工自由结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二章组织原则第四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不得损害公司、其他员工和社会公共利益;3. 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4. 不得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正常运营;5. 不得违反公司保密规定。

第五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结社成员应当是公司正式员工;2. 结社成员应当自愿参加,不得强制;3. 结社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4. 结社活动不得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正常运营。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员工自由结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团,社团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第七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明确社团的性质、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成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定期向公司汇报活动情况,接受公司监督。

第九条员工自由结社的活动经费由成员自筹,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员工自由结社享有以下权利:1. 自主决定社团的组织形式、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2. 自主决定社团的经费使用;3. 依法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4. 向公司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不得利用社团活动损害公司、其他员工和社会公共利益;3.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 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5. 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维护社团形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具有群众性,它是按照自由原则由劳动者参加或组织起来的,参加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依照工会法和有民结社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时还有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任务,也是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工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全法权益。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从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3)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rba劳工准则的七大标准(一)

rba劳工准则的七大标准(一)

rba劳工准则的七大标准(一)RBA劳工准则的七大标准引言RBA(负责任商业联盟)是一个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供应链的劳工权益。

他们制定了七大劳工准则,旨在保护工人的基本权益并提高劳动条件。

本文将介绍这七大标准,并阐述其重要性。

1. 自由选择劳动权•工人应当有权自由加入或离开工会。

•不得进行强迫劳动或任何形式的奴役。

2. 具备合理工时•工人的工作时间应合理,并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工人应有权休假和享受合理的休息时间。

3. 不存在任意延长工时•工人的加班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

•不得强迫或以激励方式迫使工人超时工作。

4. 保障工资和福利•工人应按时获得合理的工资,并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福利计划、医疗保健和退休金。

5. 禁止歧视•所有工人应平等对待,不得因肤色、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而受到歧视。

•招聘、雇佣和晋升应公平进行,基于能力和素质进行评估。

6. 保障安全与健康•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7. 保障言论和社团自由•工人有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不得打压组织工会或其他工人组织的权益和自由。

结论RBA的七大劳工准则为保护工人权益建立了清晰的框架,这些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工人权益的改善。

企业应当遵守这些准则,确保员工在公平和安全的环境中工作。

我们每个人也应当关注这些标准,支持那些为工人权益奋斗的组织和运动。

关于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

关于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

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结社自由( Freedom of Association )是联合国人权宪章宣告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

一、国际人权规约对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的有关规定结社自由既是政治权利,也是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以《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公约》),都对结社自由做出了宣告或者规定。

《宣言》第20条宣告:“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1948年5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这一条款形成的表述是:“人人都有权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并有权参加本地的、国内的、国际的以及工会的结社,以促进、捍卫和保护不违背本宣言的目的和利益。

”在1948年6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张彭春提出了简化该条款的建议,从而形成了《宣言》现在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表明,中国是比较重视结社自由及其保障的,并对国际人权宪章中关于结社自由的立法规定贡献了中国哲学和文化的政治智慧。

国际人权宪章把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视为结社自由的特殊形式,并做出了专门规定。

《宣言》第23条第四款宣告:“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政治权利公约》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款的“除外”规定是:“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经社文权利公约》第8条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结社自由则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国际劳工大会第31届会议194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公约》第2条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前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体⼒劳动者和脑⼒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阻挠和限制。

【释义】这⼀条是对劳动者的⼯会结社权的规定。

对于这⼀条应当从以下⼏⽅⾯进⾏理解: ⼀、⼯会结社权 我国宪法第三⼗五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论、出版、集会、结社、*、*的⾃由。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项基本政治权利和⾃由。

所谓结社权是指公民享有为了⼀定的宗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或者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由。

只要是依法⾏使结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就不得加以阻挠和限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公民结社⾃由了,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本条在宪法有关结社权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参加和组建⼯会组织的结社权进⼀步作具体规定,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谓参加⼯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已经成⽴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内的基层⼯会委员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会联合会。

所谓组织⼯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组建基层⼯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会委员会。

对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的⼯会结社权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不得因为他们来⾃不同的民族、种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受教育⽔平⾼低不平等,在依法⾏使⼯会结社权时有所不同。

⾹港、澳门特别⾏政区包括台湾省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任职并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依法申请加⼊基层⼯会委员会,笔者认为,应当受本法的保护。

另外,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也有⼀些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如果这部分⼈申请加⼊中国⼯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笔者以为,中国⼯会也应接受这些⼈作为其会员,并要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生活]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生活]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旧金山举行其第三十一届会议;经决定以公约形式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七项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某些提议;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申明,“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是改善劳动者的条件和保障和平的一种手段;考虑到费城宣言重申“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考虑到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届会议曾经一致通过了应作为国际准则基础的各项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对于这些原则表示赞同,并敦请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努力,以期制订一项或几项国际公约;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结社自由第1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实行下列规定。

第2条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

l.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各自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充分自由地选举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订其行动计划。

2. 公共当局应避免进行任何旨在限制这种权利或妨碍其合法行使的干涉。

第4条行政当局不得解散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或中止其活动。

第5条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有权建立和加入联合会和同盟会,任何工人组织、雇主组织、联合会或同盟会,均有权参加工人的和雇主的国际组织。

第6条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适用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联合会和同盟会。

第7条对于工人组织、雇主组织、它们的联合会和同盟会获得法人资格的问题,不得以限制应用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为条件。

第8条1. 工人、雇主及其各自的组织在行使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应与其它个人或团体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

2. 本国的法律及其实施方式均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保障。

第9条1.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保障适用于军队和警察的程度,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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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

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其中组织工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

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公司应充分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

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用、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杭州盛源家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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