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刑法的案例5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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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VS
实践能力培养
参与模拟法庭、实习等实践活动,提高运 用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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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结果
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要求与危害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要求具备有体性、有意 性和有害性。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要求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相关联,对定罪 量刑具有一定影响。
11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的概念
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包括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主体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等,要求 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刑 事责任能力。
9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
犯罪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要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 的社会利益,即社会利
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 的社会利益。
12
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 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
03
刑事责任与刑罚
13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
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 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原则
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适用 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基础刑法案例

案例: 张某,男,30岁,中国公民。1998年8月9日,张 某偷越国境来到越南,某日晚,张某携带凶器拦 路抢劫,抢得财物若干。案发后,张某被越南法 院认定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服刑 期满后被遣送回国。 问题: (1)我国是否承认越南对张某刑事判决的法律 效力?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
案例: 被告人田某,男,25岁,某厂干部。田某为 了在女友面前摆阔气,讨女友的欢心,欲盗窃本 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的现金。1997年9月20日晚, 田某来到作案现场,用“万能钥匙”打开财务科 的门,又用所带电钻在保险柜手把附近打了几个 孔,打开保险柜,窃得现金10万元。1997年10月 8日田某被抓获归案。 问题: 对田某的犯罪行为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还是适用 修订后的刑法?
21
案例: 某市郊区的储蓄所里,一天有两位女营业员 值班。一个歹徒持枪抢劫,进去之后说:“把钱 交出来否则杀了你们。”其中一个营业员机警的 把有12万元的箱子压在身子下,而把散乱在外的2 万元给了歹徒说:“今天就收了这么多。”歹徒 听后拿钱走了。 问:这是否是紧急避险的行为?
22
案例: 张某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 女朋友,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 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李某路过,未表 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张某的左肩,张某误认 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拨出牛角刀对李某的左眼 戳了一刀逃跑,因李某叫喊,张某被群众抓住,现 拘留。经治疗李某左眼已经失明,经法医鉴定,属 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请问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11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 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 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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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田某,男,25岁,某厂干部。田某为 了在女友面前摆阔气,讨女友的欢心,欲盗窃本 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的现金。1997年9月20日晚, 田某来到作案现场,用“万能钥匙”打开财务科 的门,又用所带电钻在保险柜手把附近打了几个 孔,打开保险柜,窃得现金10万元。1997年10月 8日田某被抓获归案。 问题: 对田某的犯罪行为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还是适用 修订后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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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郊区的储蓄所里,一天有两位女营业员 值班。一个歹徒持枪抢劫,进去之后说:“把钱 交出来否则杀了你们。”其中一个营业员机警的 把有12万元的箱子压在身子下,而把散乱在外的2 万元给了歹徒说:“今天就收了这么多。”歹徒 听后拿钱走了。 问:这是否是紧急避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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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 女朋友,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 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李某路过,未表 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张某的左肩,张某误认 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拨出牛角刀对李某的左眼 戳了一刀逃跑,因李某叫喊,张某被群众抓住,现 拘留。经治疗李某左眼已经失明,经法医鉴定,属 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请问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11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 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 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基础知识ppt-PowerPoint演示文稿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 自己罪行的; 5、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 案的;
自动投案的方式:
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 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对于向所 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 因伤而委托他人的;先以信电投 案的;也应视作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动机:
(3)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的,或者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从宽) 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A、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重要条件、本质
特征)。 注意:共同犯罪除了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
必须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 志而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摄于 法律威严,潜逃在外生活无着, 亲友规劝等不同动机投案,由家 属、亲友代为主动投寄的也认作 自动投案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联系:1、二者均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题;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理;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 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
(3)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执行 的一种刑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超过1年)
(4)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 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 并罚不超过20年)
5、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
自动投案的方式:
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 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对于向所 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 因伤而委托他人的;先以信电投 案的;也应视作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动机:
(3)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的,或者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从宽) 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A、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重要条件、本质
特征)。 注意:共同犯罪除了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
必须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 志而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摄于 法律威严,潜逃在外生活无着, 亲友规劝等不同动机投案,由家 属、亲友代为主动投寄的也认作 自动投案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联系:1、二者均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题;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理;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 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
(3)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执行 的一种刑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超过1年)
(4)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 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 并罚不超过20年)
5、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T课件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
刑罚的适用条件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 面。
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缓刑与假释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01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的分类
02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行为特征进行分类。
罪名与罪状的对应关系
03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是对犯罪行为
的详细描述。
刑法分则的罪名与罪状
罪名的概念与分类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可分为类罪名、具体 罪名和选择性罪名。
令。
赦免的效力
对于已经执行的刑罚,赦免不 具有溯及力;对于未执行的刑
罚,赦免具有溯及力。
04
犯罪形态论
犯罪既遂与未遂
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 于其处罚原则,通常按照分则条
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案例分析课件.ppt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 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 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 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 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 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 选项?
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
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
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
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
害罪
1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 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 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 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 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 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 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 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9.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 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 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 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10、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 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 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 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 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 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 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 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 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刑法案例》课件

• 6.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构成
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 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 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 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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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案例五: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
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 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 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 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 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 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 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 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 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
•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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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答: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
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 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 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 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 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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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案例十二:韩某与张某有隙,欲教训张某一下。一日,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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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案例十: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
•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构成
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 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 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 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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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
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 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 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 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 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 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 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 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 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
•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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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
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 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 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 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 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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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二:韩某与张某有隙,欲教训张某一下。一日,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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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
第三课法律基础知识第四节刑法案例.ppt

第四课 法律基础 第四节 刑法,一、什么是刑法,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简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二、什么是犯罪,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 3、犯罪构成 4、排除犯罪的事由 5、故意犯罪形态,1、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案例,被告人陈某(男,32岁,已婚)与被告人余某(女,25岁,未婚)冒充夫妻在某招待所内姘居,并秘密拍摄裸体照片26张,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告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抓获时,发现胶卷尚未冲洗,同时还查获黄色书刊一本和二人之间的”订婚协议“。公安机关因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他们逮捕。,,事件,,问题,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2、犯罪的特征,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一要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二要素,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三要素,,?案例,?简析,齐某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齐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从轻处罚;而对脱逃罪因不满16周岁,不负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齐某犯抢劫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年龄,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简析,犯罪主观方面: 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案例,?简析,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4、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案例,?简析,?案例,姚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右路边胡同内飞出一只足球,随即冲出12岁的少年韦某捡球。姚某边打方向盘向左避让。不巧把对面工厂堆放在路边的待运货物撞到损毁。,,姚某的行为是否犯罪?,?简析,此案中姚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5、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案例,?简析,此案中四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王某、胡某经多次“踩点”准备对李某实施抢劫。一天凌晨二时左右,他们带上刀、绳子、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窜至李的住处,并攀墙上楼。但惊动了李家的一条大狼狗,狼狗狂吠惊醒主人。二人见状,便仓皇逃窜,在途中被治安队员抓获。,,?简析,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在校大学生华某准备窃取教室内电脑中的内存软件,当他打开箱体准备拆下内存时,突然想到如被发现,肯定要受到处罚。他当即装好机箱,离开教室返回宿舍。 黄某与陈某有仇,黄某怀疑自家的蘑菇房是陈某放火烧毁的。一天下午黄某乘陈某家中无人,转到陈某家后院放火点燃其柴房,当黄某准备离开时,突然听到柴房内有小孩捉迷藏的嬉闹声,黄某赶紧脱下外套扑火,一边高声叫喊小孩快跑,最终没有酿成大祸。,,?简析,以上两个案例属犯罪中止。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一个案例中,华某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第二个案例中的黄某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刑罚制度,1、刑罚的体系2、刑罚的裁量,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 管理员监守自盗被刑拘,1、刑罚的体系,刑罚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 它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 刑罚包括: 主刑 附加刑,主刑,管制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下进行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对管制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主刑,无期徒刑 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46条,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内容。,,附加刑,罚金 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它属于财产刑的范畴。 刑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了罚金刑的内容。,,附加刑,没收财产 是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 刑法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内容。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 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对象的附加刑。 刑法第35条规定了驱逐出境的内容。,,,2、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指审判人员在裁量决定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的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从重制度;自首从宽制度;立功从宽制度和数罪并罚制度。 对犯罪人是否适用这些制度,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所受刑罚的轻重或执行方法的不同。,四、常见的几种犯罪及其处罚规定,(一)煽动分裂国家罪P99,案例分析,LOREM IPSUM DOLOR,河南巩义市小关镇农妇霍某因全身瘫痪,长年生病在床,花去很多钱看病,眼见家里一贫如洗,霍某感到痛苦绝望,多次萌生自杀念头。2003年6月14日,霍某丈夫的好友李某来探望霍某。霍给了李5元钱,请求他帮自己买农药自杀。李某耐心劝阻后,感到霍某的确痛苦,便答应帮这个忙。6月18日上午,李某从镇里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
《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Guilty/not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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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 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 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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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his behavior constitute a crime?
Judgement of the court: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 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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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 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 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 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 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 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 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 是正确的。
Guilty/not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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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 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 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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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his behavior constitute a crime?
Judgement of the court: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 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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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 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 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 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 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 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 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 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