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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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A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A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T)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2019-03-0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18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依据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三、道路旅客班线经营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依据:。

六、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收费依据:新发改收费【2007】1637号文件,车辆管理档案收费4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该规定将运输也纳入普遍服务行业的范 畴,强调应保障所有公民出行的权利。对 于”冷线”乘车难问题,政府以及行业管 理部门将会依照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将 “好线”和“差线”搭配运营等,或对 “差线”营运实施一定的政策倾斜或扶持。
部门规章必须服从《道条》规定
▪ 《道条》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关 系: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部门规章属于下 位法,因此交通部以部令颁布的各项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必 须服从《道条》的规定。
▪ 交通部有关人士解释,《道条》并没 有对违反规定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行为 设定行政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已经对这类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 处罚。
▪ 交通部2001年颁布的《道路运输行政 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项规定:“道 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 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这类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时,必须执行 《道条》的有关规定,不得再执行《道路 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
如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 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 已作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中 对偷逃漏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而《道条》由于不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问题, 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仍 然可以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的规定,可以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 偷逃漏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 征收相应的滞纳金。
▪ 2、《道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没有设 定处罚的,不准以部门规章有规定实施处 罚。如《道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 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 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 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 当查验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令狐采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序号项目名称类别设定依据处罚标准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客运驾驶员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货运驾驶员未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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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证办事指南
一、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其中驾驶大中型营运客车的,应3年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记录;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大中型营运货车的,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记录;
4、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记录;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申请经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应递交的资料
(一)申请参加经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任一镇街分局提出申请,(非顺德户籍人员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须提供居住证明原件)。

填写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驾驶大中型营运货车的,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记录的证明;
(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5)电子相片回执。

2、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驾驶大中型营运客车的,增加提供3年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记录的证明;
(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5)电子相片回执。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记录证明;
(5)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6)电子相片回执。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1)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4)相片回执。

(二)从业人员因服务单位、户籍或居住地变更等情况,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持省内其他市、区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到我区内从业的不转档案,个人申请除外(转档案后由我区重新核发IC卡);在我区异地增加类别考试的要转交档案。

持外省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人员到我区从业的必须要转交档案,并重新核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1、持外省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人员,或持本省资格证人员提出转档的,递交以下资料,按以下流程向分局提出申请:
(1)从业人员书面申请;
(2)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本区运输企业的劳务意向协议(企业盖章);
各分局出具同意接收函,从业人员持同意接收函向原发证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档案转出;
(4)从业人员持原发证所在地主管部门转出通知书、从业人员档案向分局申请换证;
(5)分局正式受理(系统用w516210换证流程)
2、持省内其他市、区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人员到我区内从业不转档案的,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由发证所在地运管机构确认和存如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如《从业资格证》主管部门要求需我区主管部门确认的,应先到我区主管部门报备,我区主管部门对其继续教育情况确认后,由从业人员将《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交发证地主管部门存档。

3、顺德发证的从业人员到外地(含外省)从业的,可根据当地要求确定是否转档。

转档的,凭对方接收函办理转出手续;不需转档的,可以在服务所在地或回顺德接受再教育,在服务所在地再教育的,由从业人员将再教育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登记表》报我区主管部门存档。

4、顺德发证的从业人员到外地(含外省)从业的,不需要向我区发证主管部门报备,但如果服务地规定需要向服务地主管部门报备的,由从业人员按当地规定办理,服务地主管部门向发证地主管部门发函核实的,由区局交通运输科统一办理核实并复函。

三、考试规定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统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安排约考(由培训机构代派准考证)和考试,并在考试后当场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实行无纸化,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

道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试科目为理论知识考核,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

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考试不合格的安排补考。

考生凭身
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四、发证发放及领取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区局委托运输协会统一制作(有邮寄需要的统一邮寄)、各镇街分局发放相应的IC卡从业资格证件,由分局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到发证地点领取,委托代领的,被委托人凭其及委托人的身份证领取;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须交回原从业资格证方能领取新的从业资格证。

五、查询
需要查询从业人员信息或证件办理进度的,可登陆广东省交通运输管理信息网(http://58.62.172.116/)查询。

六、补证、变更
《从业资业证》遗失、破损的,需带身份证及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登报挂失后,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补证手续。

变更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的人员,需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七、继续教育
从业资格证不需要年审,但道路运输驾驶员需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参加运输企业自行组织或有资质的继续教育机构实施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每二年为一周期,每周期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
八、诚信考核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
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对驾驶员的超限、超速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相关规定处理。

九、注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
周岁的;
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5、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十、吊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2、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十一、相关法规及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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