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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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30【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6年11月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经管站)是具体执行机构。

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施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勤俭办事、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及上级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编制财务计划。

主要包括:(一)综合财务收支;(二)固定资产购建;(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五)村提留款、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及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六)收益分配。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应报乡经管站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在执行中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报乡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村集体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村级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活动,规范管理财务行为。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范及其他相关制度保持一致。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五条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齐专职财务人员,明确财务管理职责,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第七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操纵财务数据,不得私自占有、挪用集体财产。

第八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和相关部门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获取、使用、处置,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财会制度应当建立明确的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规定,正确计量各项收支,维护资产真实、完整的记录。

第十二条报销制度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各项费用的报销范围、标准和程序,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十三条审计制度应当建立健全,保证财务信息和资产花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投资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验收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明确财务监督职责和机构设置,加强财务资源的监管和监控。

第十六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依法组织全体会员审议通过,公开透明,确保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制度

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制度

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促进村社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包括村社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具体包括财务管理、定期报告、审计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村社经济资源的安全、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的具体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经统一管理。

第五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的具体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的管理。

第六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必须公开透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示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负责人员必须保守财务秘密,严格遵守财经原则,不得挪用、私分、挤占集体经济收入。

第八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监督由村民委员会监督依法实现,可以由村民代表大会、村监会等机构依法参与。

第二章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第九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分为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

第十条财务管理包括制度建设、日常决策、财务风险管控等方面,根据村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流入、资金使用、资金调度等方面,村社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规范管理,确保集体经济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费用管理包括支出审核、费用结算、费用报销等方面,村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折旧等方面,村社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登记盘点。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方面,村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集体经济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村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稳妥有序。

第三章村社集体经济财务报告第十六条村社应当遵守国家财务法规要求,定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依法报送有关部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公室应按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八条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无财务计划的不得列支。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九条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如实公开。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十条严格按照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入账。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在⼀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常苦恼吧,下⾯是⼩编整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家能够喜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1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收、⽀单据,由报账员每⽉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事⼀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出报账业务。

⾮报账员不得管理现⾦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实⾏报账核销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不得坐收坐⽀或私设“⼩⾦库”和账外账。

全部收⼊和⽀出必须纳⼊农经站⼊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资⾦必须在发⽣后5⽇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

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

违者按个⼈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名,记账员若⼲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员⼀⾄⼆名(根据各乡⼤⼩⾃⾏配置)。

8.现⾦收⽀⼿续完备,不准⽩条⼦抵库或⼊帐。

⼿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

对不拒付的,⼜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法、进⾏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新塘边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原生产队、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镇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五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所、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组成。

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财政负责人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八)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村集体经组织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组织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利益,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增值,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决算等。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实行总集中、部门分散的原则,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财务工作实行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公开、透明、规范原则,村民可根据相关规定查询财务信息。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财务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确保财务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缴纳税费,依法使用集体资产。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规范、合法、透明。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真实有效、便于核查。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均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禁止私存私用、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报送村委会审查。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实行年度财务审计,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做好预警和控制。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财务秩序稳定。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权益安全、增值。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财务报告,公开透明。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变发展顺利进行,特制订了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本文是皮皮XXX我整理的村级财务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到你。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1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从源头抓规范,以监督促发展的要求,结合苏吉滩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实行村财乡管。

就是在保证各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独立核算权、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村级集体所有资金的收支帐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我乡建立记账服务中心,确定专职会计,村级设立报账员,明确工作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

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直接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村财务有参与权和检查、监督权,对本村财务支出首先进行审核,并在票据上签章,后由村负责人签批后,到乡政府统一报帐,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三、村级资金支出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力量而行,严格实行"零债务'制度。

凡以集体名义借贷款事宜,都要经过村委会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主任审批后,报经乡记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乡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群众监督。

坚持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财务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对本村账目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村民理财小组介绍信,随时到我乡记账服务中心查询情况。

2、乡政府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多的村重点进行审查。

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督促整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乡记账服务中心要保证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自有资金使用渠道正常畅通。

六、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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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正)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主要包括:(一)综合财务收支;(二)固定资产购建;(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用;(六)收益分配。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二)资金筹集;(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四)较大投资项目;(五)村干部报酬;(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货币资金和专用基金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

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

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

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

第十七条农户股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

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九条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

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

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二)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三)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五)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一)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三)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品物资按下列规定计价:(一)生产的库存待销的产品,按生产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生产留用的产品,按当地市场价计价;(二)购入物资,按买价加运杂费计价,自繁幼畜、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产畜、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三)接受捐赠或投资者投入的,按发票金额加运杂费计价,没有发票的,可按同类物资市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缴纳国家税金;(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向投资者分利;(五)农户分配;(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

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二)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三)检查指导所属企事业的财务工作;(四)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五)向上级经管站反映违反财经制度问题;(六)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按规定享受技术补贴。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二)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四)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

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

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

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提请县经管站给予注销《会计任用证》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贪污、侵占、挪用、损失浪费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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