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露台权属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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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使用规定

露台使用规定

附件二、露台使用管理规定
一、露台指所购住宅所连接的平台地面,属公共区域,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能从该户住宅进入的露台,业主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

二、露台属于整个园区的景观之一,是整体形象的一部分,为保持外立面的统一及美观,敬请有露台的业主配合以下事项:
1.露台仅作为业主休息、观赏景色、健身所用,不可改变其用途,如改为宗教地、种植场地(蔬菜、瓜果等)、加工场地、娱乐场地等,而影响其他业主居住、使用及危害房屋建筑结构、设计风格和使用寿命。

2.不可在露台内进行引火活动,及晾晒衣物等。

3.不可将露台作任何形式的搭建(封闭与隔断)。

4.不要在露台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

5.禁止在露台内放置住家物品以免丢失和发生意外,由业主对放置在露台内的物品负一切责任。

6.露台上不要在边沿摆放花盆等易坠落物品,内侧摆放的物品要做好固定,由于坠落物品伤人、伤车、伤公共设施的损失由业主负全部责任。

7.有露台的业主禁止向楼下抛洒垃圾、杂物,要爱护园区的整洁卫生。

以上管理办法本人已阅读,本人同意遵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业主:(签字)日期:。

上海阳台赠送规则

上海阳台赠送规则

上海阳台赠送规则
摘要:
1.上海阳台赠送规则简介
2.阳台赠送的具体规定
3.阳台赠送的优点和实用性
4.适用对象和注意事项
5.总结
正文:
在上海,阳台赠送是一项受到广泛关注的政策。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阳台赠送政策,以及阳台赠送的具体规定、优点和实用性,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利用这一政策。

一、上海阳台赠送政策简介
阳台赠送,是指在购买新房或二手房时,开发商或原房主将阳台面积免费赠送给购房者。

根据我国《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规定,阳台面积分为封闭式阳台和开放式阳台两种,封闭式阳台面积全面赠送,开放式阳台面积半赠送。

二、阳台赠送的具体规定
1.封闭式阳台全面赠送:购房者无需支付封闭式阳台的面积费用,即可拥有完整的使用权。

2.开放式阳台半赠送:购房者只需支付开放式阳台的一半面积费用,即可拥有使用权。

3.赠送面积计算:阳台赠送面积计入购房者的产权证,可用于出售、出租
或自用。

三、阳台赠送的优点和实用性
1.增加室内使用面积:阳台赠送可使购房者获得更多实际使用空间,提高房屋性价比。

2.提高房价承受能力:阳台赠送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购房成本,提高购房者购房能力。

3.投资回报:阳台赠送的面积可作为投资品,增加购房者未来的收益。

四、适用对象和注意事项
1.适用对象:新房购买者、二手房购买者。

2.注意事项:购房者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阳台赠送事项,以免发生纠纷。

五、总结
上海阳台赠送政策为购房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吸引力。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充分了解阳台赠送政策,合理利用阳台空间,为自己争取到更大的利益。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1 所有权纠纷2 物业服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房屋露台协议书

房屋露台协议书

房屋露台协议书房屋露台协议书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房屋露台的使用权和责任,保障住户间的合理权益,维护房屋露台的良好环境。

2. 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位于小区号楼的房屋露台。

3. 使用权1. 房屋露台的使用权归居住在此楼层的住户共有,住户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2. 住户可自由使用房屋露台,但需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3. 住户无权将房屋露台出租、转借或进行商业经营。

4. 使用规定1. 使用房屋露台时,住户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破坏公共设施。

2. 住户不得在房屋露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噪音扰民行为或其他有损邻里关系的行为。

3. 住户需遵守小区相关规定,禁止在房屋露台上晾晒衣物、堆放杂物或搭建违规结构。

5. 维护责任1. 住户应共同维护房屋露台的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并保持环境整洁。

2. 如果房屋露台的公共设施损坏,住户应立即上报物业管理处,并配合维修工作。

3. 如发生纠纷或矛盾,住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物业管理处申请调解。

6. 违约责任1. 对于违反本协议的住户,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如因住户的违约行为导致他人或公共设施遭到损坏,住户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 协议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须经住户共同讨论并达成一致。

2. 如住户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住户和物业管理处,并于解除前履行清理房屋露台的义务。

8. 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为居民自治行为,不涉及法律关系。

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以上为房屋露台协议书,住户应遵守并共同维护房屋露台的良好环境与秩序。

露台封闭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露台封闭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2、从使用上考虑。
(1)在露台(包括阳台)休闲活动的要有保障。不能随时受到楼上扔垃圾、吐口水之类的侵扰。
(2)在露台(包括阳台)的衣物、贮物要能挡风避雨。否则就是个摆设,无实用价值也就无人打扫,很快就成为新的垃圾场。
3、灰尘:
由于附近有多家公司的工地在施工,附近几条公路车水马龙,造成灰尘随风飘荡,露台(包括阳台)几天就布满灰尘,一周不冲洗就无从下脚。
3、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合法设立,没有合法的物业使用规范。业主们可以自行决定露台(包括阳台)的封闭。业主们没有一直等候的义务。此点可参见《物业管理条例》。
4、封闭露台(包括阳台)是完全必要的,是势在必行的。但在如何封闭?封闭什么样式的材料的?这些可以达成双方共识。如果物业公司能统一封闭露台(包括阳台),也是非常可以的。至于封闭的相关费用,业主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条款适当承担一部分。
4、施工和公路的噪音已经超标,露台(包括阳台)不隔离无以安静。
综上所述,业主们的正确意见是:封闭露台。
二、封闭露台,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第一是,更加安全:
封露台(包括阳台)后,房屋又多了一层保护网,在社会治安还不完善时,多一层保护,就等于是对入室盗窃等犯罪分子设置了一道障碍,而且二楼的露台封闭后,就能与一楼形成一道屏障,有效地阻碍入室盗窃分子翻入三楼、四楼,起到安全防范的作用。
首先,作为业主,是需要优秀的物业管理的,使小区内花草芳菲,绿草菌菌,到处洋溢着安宁祥和的氛围。特别是小区内要常常在夜里能看到保安辛劳巡查的身影,这说明小区的保安工作做得好。户主在满意的同时,也很尊敬付出辛劳的物管人员。
但有一个小事情,一直困扰着许多户主。那就是住在有露天管理人员反映,物业人员也多次采取防范措施,但收效甚微。那些果皮、烟头、纸杯、纺织带、矿泉水瓶、装修边角料等物品接二连三、隔三岔五地往下扔。住户们已经不胜其烦,忍无可忍,只好向物业公司递交书面意见。

物权法司法解释(城管对别墅露台的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城管对别墅露台的规定)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多重交易下特殊物权变动的理论探讨——兼评《物权法》第24条、第10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4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卖方就同一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订立了多份销售合同。

买卖合同有效时,买受人和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先收货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未收到交付物并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先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未收到交付物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以及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四)出卖人向买受人之一交付标的物,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收到交付请求的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标的物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条——《物权法》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有登记或交付两种方式。

根据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制。

虽然这种模式暗示登记优于交付,但并不否认特殊动产物权也适用于交付变更原则。

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内生的权利矛盾,比如一个东西卖好几次的情况。

《物权法》第10条试图解决这一困境,但该条第4款的规定直接明确了交付优于登记规则,这似乎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相冲突。

此外,本文没有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因素,这也给实践带来了很多麻烦。

今天,我们将简要讨论特殊动产物权在多重交易时的变化和对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甲将其机动车辆全部出售给乙,乙支付相应的价格。

甲交付机动车,但不办理过户登记。

之后A把车卖给C,交了相应的价款后登记过户给C,现在C要求A交付机动车。

从以上案例来看,如果适用《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乙方将根据交付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可以主张后续登记无效,变更登记。

在购房合同中显示赠送露台

在购房合同中显示赠送露台

一、前言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购房合同中显示赠送露台,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增加居住舒适度,提高房产的价值。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购房合同中显示赠送露台进行详细阐述。

二、赠送露台的定义赠送露台是指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将原本不属于购房者所有权的露台部分,无偿赠送给购房者。

赠送露台可以是封闭式或开放式,具体面积、形状、位置等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协商确定。

三、赠送露台的法律效力1. 赠送露台在购房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赠送露台属于购房者所有,但开发商仍享有土地使用权。

3. 赠送露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归购房者所有。

四、赠送露台的优势1. 增加居住空间:赠送露台可以用于休闲娱乐、种植花草、摆放家具等,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生活空间。

2. 提高居住舒适度:露台可以成为家庭聚会、朋友欢聚的场所,增加生活乐趣。

3. 增加房产价值:赠送露台使房产更具吸引力,有助于提高房产的成交价格。

4. 环保节能:露台可以种植花草,改善居住环境,有利于节能减排。

五、购房合同中显示赠送露台的注意事项1. 明确赠送露台的范围、面积、形状、位置等具体信息,确保购房者权益。

2. 了解开发商的赠送露台条件,如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等。

3. 注意合同中关于赠送露台期限、使用限制等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4. 在签订合同前,核实开发商的赠送露台承诺是否真实有效,防止虚假宣传。

六、结论购房合同中显示赠送露台是一项重要的附加条款,购房者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优势及注意事项,以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开发商也应履行承诺,为购房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应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购房合同显示的露台

购房合同显示的露台

购房合同显示的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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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露台条款
第一条露台权属
1.1 甲方同意将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包括
但不限于【房间数量】个卧室、【房间数量】个客厅、【房间数量】个厨房、【房间数量】个卫生间以及【面积】平方米的露台。

1.2 甲方保证对该房屋及露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无任何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条露台使用
2.1 乙方有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露台,如晾晒衣物、种植花草等。

2.2 乙方应确保在使用露台过程中不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如噪音污染、高空抛物等。

第三条露台维护
3.1 甲方应在交房前对露台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交付给乙方时露台处于良好状态。

3.2 乙方应定期对露台进行清洁和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如因乙方疏忽导致露
台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

第四条露台改造
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露台进行结构性改造或改变其用途。

4.2 如乙方需对露台进行改造或改变用途,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改造后的露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露台纠纷处理
5.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露台使用、维护、改造等引起的纠纷。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
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

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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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露台权属享受"赠送露台"有讲究
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屋顶花园”,种花养草晒太阳,无疑是当下很多都市人的梦想。

时下有不少开发商把握住了人们的这一心理,在公寓顶层、裙房上部和T OWNHOUSE 等中都会设计一些附带露台,并打出“赠送”的旗号营销。

但目前就露台的建筑部位归属仍有争议,消费者购买前须明确露台的权属,清楚自己的责、权、利。

露台又叫晒台,是指供人室外活动的顶层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可覆盖、遮风挡雨、排除雨水积雪和保温隔热,同时由于屋顶平台具备空旷、阳光充足等特点,又是种植花草植物的极佳地点,对增加都市里的绿化景观大有助益。

首先,露台不计入任何面积,亦无房产和土地权属登记。

屋顶平台的面积不在建筑面积之内,同时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根据建筑部《商品房购销面积计算及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组成部分也不包括屋顶平台。

也就是说,屋顶是不计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更不可能计入分摊面积。

其次,屋顶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进行权利登记。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也就是说,消费者只有露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产权。

其次,消费者购买前要明确区分露台的建筑部位性质的归属。

目前对屋顶露台的归属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也有人认为应归屋顶业主。

一般认为,屋顶应由该楼内全体业主共有,但可以约定专有使用权。

需要就露台的具体情况作使用上的区分。

如屋顶露台,属全体业主共同使用部分,那么开发商无权赠送使用权,顶层住户不得私自隔离屋顶露台,作为私用;若屋顶露台作为依法规设置的避难平台或消防通道,开发商赠送使用权,更会危害公共安全。

如因建筑物退缩而产生的露台,因无业主公共走道通达,在销售时可约定专用,供当层住户使用。

最后,住户应明确权责妥善使用露台。

业主拥有露台的使用权,可以无偿使用露台,实际上增加了不少额外使用面积。

同时,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房屋转手时露台可随之转让,任何时候不用交物业费。

但露台的使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社会公平和法律法规对露台的使用还有个权利限制,业主不能私自乱搭建影响全体业主,应遵守合同和《住宅使用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统一使用。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露台外观、形状、结构和用途;不得在露台内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任意在露台增加重量;不得对露台及房屋山墙进行损坏性装修;不得擅自使用露台平台作广告发布等经营性使用。

所以,业主作为露台的使用者,不仅要顾小家,还要顾“大家”,合理合法地对露台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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