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2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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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具体需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中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具体需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中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具体需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14个方面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是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1、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任何公1.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1)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如果行为虽有危害性,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但并非任何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32.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总和,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也就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用来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就叫犯罪构成,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因素。

(1)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达到一定年龄,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规定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为已满16周岁的人。

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2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七十一条
•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建安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 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 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筑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安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工质量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刑法》中关于涉及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认定的要件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而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则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和维护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刑事责任作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实施的重要手段,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之一,非常重视刑事责任的运用。

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制度对于追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起到了严厉的制约作用,能够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行为,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经营单位犯罪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存在严重失职、违反规定安全管理等情况,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于刑罚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量刑,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2. 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犯罪责任:对于履职不力、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类犯罪行为的情节较重,可能会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3. 个人犯罪责任:对于个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如制造、销售假劣产品、盗窃、破坏等行为,同样也会在法律面前受到刑事追究。

这些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社会的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的意义1. 防患于未然:刑事责任的设立,能够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者来说,面临刑事追究的可能会让其望而却步,从而有效减少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对违法犯罪者的刑事处罚,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从而自觉维护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安全管理缺陷或人为疏忽等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严格的追责制度,对事故责任人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行为和经济处罚。

以下是一些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事故责任人具有犯罪行为,即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事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重大失职等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导致人员死亡,该责任人将被定罪判刑,刑期通常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导致重大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该责任人将被定罪判刑,刑期通常在三年以下。

同时,刑事责任还包括没收个人财产、罚款等。

二、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事故责任人没有犯罪行为,但仍承担管理责任,将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任人将被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经济赔偿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事故责任人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

受害人还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等。

四、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对于相关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还将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通常包括免职、调离岗位、降级、追回奖金、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对于事故发生的单位,还会追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司法追究。

总结而言,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是多方面的,涉及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责任追究等。

目的是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来惩戒事故责任人,从而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各方加强安全意识,改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中犯罪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对于构成事故的行为人,如果其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情节严重,致使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是对于一些底层的管理人员或者现场工人对于生产安全问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其次,对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节严重,致使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是对于企业层面对于安全生产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责任。

此外,对于监管机关的人员,如果徇私舞弊,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对于监管环节对于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执法的落实责任提出了要求。

总的来说,刑法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处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提醒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守法律法规,不轻视生产安全。

只有共同遵循安全生产规范,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然,单纯追求刑事责任的提高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需要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加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全社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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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取决于 您对生命的敬畏
还是想进监狱
让我们一起了解和知道
安全生产领域中涉及的刑事犯罪

刑法
刑法中对于安全刑事罪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备注: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文不作说明
具体规定。

行政责任
ABC安全 法学理辩 实用共鉴
事项
处罚条款
行为规范条款
ABC安全 法学理辩 实用共鉴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管理职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3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法行为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 定
造成后果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
公司名称
惨不忍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死亡和受伤的员工
时间段
死亡 受伤
8月2日
75 185
事故发生后30日内 +22 -22
事故发生后30日后 +49 -49
目前为止
146 95
2014.12.31
12
撕心裂肺的哭泣
死伤பைடு நூலகம்家属情绪失控
每一条生命都承载着
一个或几个家庭的希望
公司名称
都是一样的珍贵
事故的背后是多少个幸福家庭的支离破碎 愿悲剧案例唤醒大家对规则/对生命的敬畏!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 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45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第二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违法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公司名称
35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造成后果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 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 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负责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
造成后果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ABC安全 法学理辩 实用共鉴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此处略…
ABC安全 法学理辩 实用共鉴
刑事风险

根据批复过的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确

成立事故调查组
公司名称
14
您知道 这起事故吗?
15
其实 我是想告诉你
16
昆山致146死爆炸事故宣判
14 名责任人一审获刑
14 昆山“8·2”爆炸事故所涉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认为,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厂房设计与生 产工艺布局,违规进行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安全生产管理 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公司名称
42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未办理动火作业 可更换添加现场实际违规图片
COMPANG LOGO OR NAME
未佩戴电焊面罩
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 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
43
举个例子
44
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 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而死亡。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全事故隐患;
的处罚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总局令77号)中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定是否行转刑。

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
(确定责任的国家级依据是安法第18-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22条-安全生

局、工会等部门及专家
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各地可能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里对这些职责有所延伸)


事故 发生

形成 事故报告
刑事 案件调查
法院审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排除故意杀人这
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安全生产
领域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 则 需要符合学理和法理的严谨和逻辑

认清职责
安全生产法里的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违法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造成后果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 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7

司法解释
2015年12月15日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履行规定,导致发生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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