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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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

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干够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三复奏”后才可施行死刑处决。

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要进行三复奏;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会审”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九卿会审”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

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三)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三复奏”代替“五复奏”,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刑复核程序效率。

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四)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

明朝设立“会审”和“朝审”:“会审”指对于重大、疑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三司会审”。

“朝审”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只进行书面审理,认为案件有疑点或者隐瞒的情况则待细细审理问询,无疑问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目录摘要 (Ⅰ)关键词 (Ⅰ)Abstract (Ⅱ)Key words (Ⅱ)引言 (1)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及产生 (1)(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 (1)(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渊源 (1)(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制度渊源 (2)(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 (2)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 (3)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 (4)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6)(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6)(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意义 (7)结语 (8)参考文献 (8)谢辞 (10)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摘要:死刑,又称为极刑,是我国古代一种严酷的刑罚,一般而言,遭受死刑的犯人都是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死刑即为剥夺烦人生命的权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用死刑来惩罚对现有制度和统治的破坏者,对全社会昭示强大的强制性权力。

历史国家中,中央专制集权国家极广泛实行死刑并且创造出多种极为残酷的死刑方式。

然而相对应的,中国古代法制史用“明德慎罚”和“恤刑”的新型法治特点延续着另外一条刑罚脉络。

社会历史的发展使得仅仅残暴的刑罚统治已经不能够满足统治阶级稳定统治的需要,死刑复核制度和囚录制度体现了新型的传统法治特点,清代的秋审制度将这种新型法治特点发展完备成熟。

死刑复核制度起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唐宋时期不断发展,明清时趋于完善。

关键词:中国古代死刑复核System of Review of Death Penalty in Ancient China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also known as capital punishment, is a kind of harsh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in general, suffer from death penalty prisoner is committed the unforgivable crime. Death penalty is deprived of the rights of the boring life, in some special cases, the countries with the death penalty to punish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the rule of vandals, show strong mandatory power to the entire society. History in the country, the central authoritarian countries very extensive practice the death penalty and create a variety of extremely cruel way of death. Corresponding, however, in China's legal with \"mingde punishment\" and \"penalty\", \"new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rule of law continue with another sentence contex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history makes cruel punishment rule is not only 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ruling class stable rule,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and prison record system embodies the traditional rule of characteristics of new type, the qing dynasty the autumnal review of complete and mature 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new type of the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originated in 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period, the development i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as perfect. Keywords: Review of Death Penalty in Ancient China引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的尝试和摸索,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加强对人的基本生命权的保障做到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死刑是一种最高刑罚,判决死刑需要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

然而,人为的错误或不公平的判决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中国古代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

该制度在判决死刑后,对判决进行复核,以确保判决的正确性。

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复核机构的审查,可以避免不公正的死刑判决,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复核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判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判决提供了一个审查的机会。

同时,复核机构还可以发现判决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为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参考。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扩大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复核机构的审查,可以避免不当的死刑判决,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

此外,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还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可信度,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然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复核机构的成员常常是官员或法官,他们可能受到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复核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复核机构的审查力度和程度也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可能对判决进行过于宽松的审查,导致错误判决的继续存在。

此外,由于古代信息传递不畅,复核机构往往不能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和情况,限制了审查的准确性和效果。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保障判决公正性和减少冤假错案的一种措施。

它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性。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

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

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

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一、本文概述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确保死刑案件公正、准确、慎重的关键职责。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深入检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

本文将回顾中国古代死刑救济制度的历史演变,探讨其特点和对现代死刑复核程序的启示。

古代中国有着较为完善的死刑救济制度,如“三复奏”、“五复奏”等,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这些古代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考察国外死刑救济制度的主要模式和实践,分析其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国际视野中的位置,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提供借鉴。

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司法、制度设计等多方面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推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使其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以及对中国古代和国外死刑救济制度的借鉴,旨在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理论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它不仅是死刑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是对死刑判决的最后一道审查关卡。

通过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体现了我国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我国古代的死刑救济制度和国外的相关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救济制度,如“三司会审”、“朝审”等,强调对死刑案件的严格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正确。

而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如美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注重对死刑案件的全面审查,包括对证据的重新评估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入探讨。

死刑复核制度的法理分析

死刑复核制度的法理分析

浅析死刑复核制度写作提纲引言一、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一)从世界范围看(二)我国的情况1、死刑复核的重大意义2、1979年-2006年死刑核准权情况3、2006年以后的死刑核准权情况二、对死刑复核权的历史变迁及原因分析(一)追求诉讼效率和低成本造成了立法和司法的冲突(二)不同类型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归属不一且经常发生变化造成犯罪人的程序权利的不公平(三)关于复核权收下放中的几次变迁,下位法取代了上位法长期被适用1、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一直存在着慎德明法的传统2、从现代伦理的角度来看,死刑也是不能接受的3、从法治的角度看,应当尊重法律的价值的存在4、从法律程序看,死型会剥夺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享有的剥夺5、从人权的角度,死刑是生命权的对立面结语浅析死刑复核制度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对于动物的生命,人类都要敬畏,更何况对于人的生命?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是不可复制的。

人的生命权是神圣的,每个人都应像珍视自身的生命一样珍视他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除了法律,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剥夺他人的生命。

对生命应该怀有敬畏之情。

只有我们拥有对于生命的敬畏之心,世界才会在我们面前呈现出它的无限生机。

自然法理论主张人的生命权是不可剥夺的,而我们的刑法还在继续剥夺人的生命,哪怕他是罪犯,但他首先也是人。

正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因此笔者将试图对死刑复核制度做一探析一、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关于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两、三百年。

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

由于死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因此人们对于死刑的存与废,产生了重大的分歧认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一)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一、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其对犯罪的威慑力和惩罚力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司法失误或其他原因,使得判决错误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出现。

为了尽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国古代建立了相应的死刑复核制度。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特点、意义以及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商代。

商代的死刑判决由国君作出,但在执行前需要得到大臣们的共同认可,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核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复核制度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

战国时期的《儒行草木》中明确规定了死刑的复核程序,要求罪犯必须得到三次复核,方可执行。

此后,死刑复核制度在秦、汉、唐等朝代得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与实施。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1.多重复核。

在中国古代,死刑复核的次数通常不止一次。

例如,在明代,《大明律》规定死刑复核为“二参、三请、正决”,即审判、复核、请示、最终决定的四个环节。

这种多重复核的制度,有助于从各个角度全面审查案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多方参与。

死刑复核不仅由审判者参与,还包括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参与。

例如,在唐代,《唐律疏议》规定执行死刑需要得到皇帝、御史、刑部等部门的批准。

这种多方参与的制度,有助于减少滥用权力和打击报复的情况发生。

3.逐级上报。

死刑复核的程序一般是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

这意味着低级机关作出的死刑判决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征求意见。

逐级上报的制度,有助于确保复核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意义1.传承法治精神。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体现了中国古代法治的精神与智慧。

它强调了对犯罪判决的慎重、公正与规范,为后世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与借鉴。

2.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

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尽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它要求多次复核、多方参与、逐级上报,旨在通过多个环节的审查与确认,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而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更新。

以下是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1. 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使用广泛,常常用来处置重罪犯和政治罪犯。

古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天道、君道和道德观念,因此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治罪的重要手段。

2.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程序,其中尤以清朝的《大清律》最为著名。

这一时期开始重视司法程序和证据,限制了死刑的滥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正、腐败的问题。

3. 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整套新的刑法制度。

在新的刑法制度下,死刑并没有被完全取缔,而是保留了一些适用情形,在处理极为严重的罪行时仍可使用。

在这一时期,死刑的限制和严格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4. 当代:中国在加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死刑制度改革方案。

例如,2011年中国最高法院推出的“死刑品质保障制度”,在死刑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控和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替代死刑制度,例如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改造计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死刑制度在法制观念的影响下逐步趋向人道、公正、严格管理和保障遇错案后复查、赔偿的方向。

唐代与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当代借鉴

唐代与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当代借鉴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两汉时期,正式确立于北魏,发展完备于唐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现状及不足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的这段时间,出现了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极大刺激社会公众原本就敏感的神经,公众甚至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与担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最高法决定从2007 年1 月1 日起收回地方高院的死刑复核权.随着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从地方高院手中收回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改革的进行,一些表层的制度构架似乎发生了变化,但是深层次的体制设计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即延续千年的司法裁判行政化趋势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具体来说,就是最高法院现行的死刑核准程序仍旧是延续了司法裁判行政化的历史传统,并没有真正摆脱行政化的复核方式.这种裁判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死刑复核权在收回最高法之前的方案讨论中,主流观点是希望控辩双方都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由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但这个方案最后没有被采纳.唯一被吸收的就是最高法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可以介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承办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仅此而已,但是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个程序律师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法官是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操作,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般无需听取检察官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不需要在法庭上公开进行,而直接采取一种非正式的单方面接待或者直接审阅案卷笔录.在对待被告人权利方面则采用秘密提审的方式,而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即使在书面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方面问题,最高法一般由法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会要求控辩双方再调查取证,因为现行制度下,最高法院不允许控辩双方参与死刑复核的裁判过程,而是将有关问题和疑点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主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以求得到终局的裁判意见.很显然,这种制度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缺乏完善可靠的质证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死刑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损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1]二、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借鉴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两汉时期,正式确立于北魏,发展完备于唐.唐律除了设立专门司法机关复核外,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的制度,最典型的是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会同复核的审判制度---三司推事制.三司推事制可以分为大三司使和小三司使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遇有死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时,由皇帝召集三司委派大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复核.[2]另一种形式是由三司委任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司官共同复核.[3]贞观三年,唐朝统治者制定九卿议刑制.太宗诏曰"自今以后天下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4]九卿会审在当时的法制体系下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避免冤假错案的作用.唐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高度发展的集中体现,是唐朝统治者在礼法结合、慎重行刑思想指导下的产物,首创的三司推事制度虽然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而设立,但对于我们当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设计仍然存在借鉴意义.首先,大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制度的设计中,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由三法司或者九卿共同审理,相互制约,相互牵制,严防官员得威擅势,避免单个审判机关滥用权力,草菅人命.会省制度发展愈加完备,各司法机关的权力也就因互相牵制而不断削弱.我国自从07 年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法院之后,全国的死刑复核案件复核便全部收归最高法院单独行使,但是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最高法不允许控辩双方参与死刑复核的裁判过程,也没有健全的与之相制衡的监督机制,这样便使得最高法院完全独立行使复核权,这显然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次,唐朝死刑复核制度重视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在复核程序中往往要求亲自重新取得囚犯的口供,"小三司推事"就是言辞审理的典型.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中央可以派司法官员直接到案件所属省份提审,复核案情,防止冤假错案.反观我国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一般不提审被告人,而采用直接阅卷定案,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往往会比侦查、审判程序要"高效"的多.虽然效率很高,但是弊端也很明显,按照这种程序操作将死刑复核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置于走形式走过场的尴尬境地.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即使也存在书面审理,但统治者往往更注重言词审理原则的运用,即使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真正实现明德慎罚.从汉代的帝王亲自录囚,到明清时期的会省制度,司法复核机关往往亲自临狱,当面审问案犯,尽量避免错杀无罪者.即使朝代更替,言词审理作为死刑复核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没有废弃而且被世代沿袭并逐步完善.在现行制度下,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人员在发现案卷有疑点时,可以从古代法制中找寻方法,针对押解案犯不便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派遣司法工作人员到案件所在地调查复核的方式,或者可以采取设置巡回法庭的方式,虽然会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与被告人的生命相比而言,把死刑复核程序落到实处,而不是单单停留在审阅案卷便可以一棰定生死的状态,才更值得提倡.三、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借鉴清朝的审判制度中,秋审制度是最有特色的.秋审制度集历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大成,是明朝朝审和会审制度的延续与发展,是封建历代会审制度发展到顶峰的体现.秋审是对各省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秋审程序有三: 首先是地方秋审程序.各省在前一年已早做准备,一般规定 5 月中旬前必须上报; 其次是刑部各司之秋审程序.各司"看详"后汇总造册; 再次是秋审大典.秋审大典过后,刑部领衔以全体官员名义向皇帝具题.朝审是对京师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朝审是将监候犯人押解至当场审录,审录完结后呈报皇帝裁决.秋审中对于情实犯则按照秋审还是朝审分别的处理,秋审情实不复奏,皇帝勾决后立即执行; 朝审情实则需三复奏,以此来体现对京师案件的慎重.从本质上说秋审制度标榜慎重行刑,加强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从实际的效果来看,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繁复严谨的复核程序加上治理官吏的重刑主义,使得一般司法官员在日常决议断罪中不敢草菅人命.每年开展秋审对加强中央和地方司法的沟通,及时修正立法与执法的统一.秋审制度作为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在以下两方面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死刑复核的过程必须受到有效监督.秋审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实行有效的司法监督,防止冤假错案,但是秋审毕竟是以维护封建皇权为目的,生杀大权必定是由皇帝掌握,且秋审沿袭了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传统,因此清王朝的秋审制度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体系,在完善死刑复核制度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工作,否则会导致权力滥用,司法腐败现象难以彻底根除的局面.纵观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司法独立都是相对而言的,在现行体制下我们不可能全盘西化,盲目学习"三权分立"下的权力制衡,我们应该从立法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同时,更应该强调从体制设计上加强司法监督,强化和细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权正确行使,防止独断专行,枉法裁决.其次,我们可以借鉴秋审制度的审判机构设置,创建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为防止地方机关擅权,秋审繁复的程序、隆重的典礼使一般官吏在日常司法中不敢视人命如草芥,进一步增加死刑案件的严肃性和透明度,同时也加强地方司法机关和中央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交流,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无误.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相对来说是较为封闭的,死刑复核权主要掌握着最高人民法院手中,除了辩护律师有一定的参与权外,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司法民主是我国立法司法所坚持的原则,所以在死刑复核制度设计上应当让辩护律师,最高检和被害人共同参与,保障诉讼主体的参与权,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的言词权,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作用.改革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使其从封闭性走向开放式,让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辩护律师再一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5]这样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同时,开放的死刑复核程序也有利于社会的监督,保证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参考文献:[1]陈瑞华. 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J]. 法商研究,2007( 4) .[2]嵇璜,刘墉. 续通志[M]. 北京: 中华书局,1995. 7.[3]王溥. 唐会要[M]. 北京: 中华书局,2003.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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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
目录
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 (1)
(一)概述 (1)
1. 两汉萌芽 (1)
2. 北魏定制 (1)
3. 隋唐发展 (1)
4. 明清完善 (1)
(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2)
1.“恤刑慎杀”思想贯穿始终 (2)
2. 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 (2)
3.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言词审理。

(2)
4. 死刑复核对象的明确性 (3)
二、中国现当代死刑复核概述与发展 (3)
(一)概况 (3)
(二)死刑复核制度仍存在的缺陷 (4)
1. 程序方面的缺陷。

(4)
2. 关于死刑复核的对象 (4)
三、当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古代的借鉴和启示 (5)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首先值得借鉴之处是其“恤刑慎杀”思想 (5)
(二)创设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 (6)
(三)对死刑复核制度对象明确性的借鉴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
(一)概述
1. 两汉萌芽
据相关的资料记载,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产生于汉代。

汉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一些死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均须奏报皇帝裁决。

汉武帝时绣衣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

[1]这是汉朝有关“上请”的规定。

“上请”的案件当然含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这其实就是死刑复核的萌芽,当然还不是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因为上报的案件不只是死刑案件,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只有一部分人的案件能够上报,由皇帝裁决。

2. 北魏定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核准权的行使开始受到限制。

如北魏时法律明确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诸州国之大辟,皆先献报,乃施行。

”[2].由此看来,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于皇帝,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自北魏则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从此正式确立。

3. 隋唐发展
死刑复核制度在隋唐时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其一,隋唐时期产生了三复奏和三复奏,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复奏”起源于隋朝,“五复奏”则产生于唐朝。

[3] 这虽然是有关复奏制度的规定,但含有死刑复核的成份,通过这一规定,将死刑的最终核准权集中到了皇帝的手中。

其二,有了专门的死刑复核机构,在隋朝时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是刑部,而到了唐朝对死刑进行复核的机关不只是刑部,还有中书、门下等机关。

其三,复核程序也更加完善,复核的对像也更加明确,并且在唐朝还出现了“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等特殊的死刑复核形式,这种多机关会同复核的形式,有利于防止某一机关的擅权,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

4. 明清完善
唐代建立的死刑复核制度趋于完善,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了这一制度,没有全局性
的突破,但是在局部领域有一定的发展,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出现了朝审、秋审两种死刑复核程序。

明朝,死刑无论立即执行,还是秋后执行,都要三复奏。

清朝,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规定朝审的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的案件则不实行。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诏令秋审情实应决者,和朝审一样要三复奏。

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由于各省报请死刑复奏的案件太多,皇帝没有时间审阅,又诏令朝审案件仍三复奏,秋审案件改为一复奏。

[5]
(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1.“恤刑慎杀”思想贯穿始终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思想是”恤刑慎杀”思想,意在慎用刑法,减少杀戮,其渊源是儒家倡导的明德慎罚思想,该思想源于西周时期,经汉儒发扬广大,形成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从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死刑复核制度的每一次完善都是儒家明德慎罚、恤刑慎杀思想的进一步深入: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汉代独尊儒术之时,在北魏刻意适用儒家治国方略之时确立,在虔奉儒家思想的唐朝初年发展成熟。

其次,死刑复核制度从其程序和内容来看,都是恤刑慎杀思想的具体应用,死刑案件需要司法机关的反复审核,向皇帝多次奏报,这体现了统治阶层对于适用死刑的审慎态度,死刑复核结果的处理方式,如存留养亲等做法,更是儒家孝悌思想的直接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慎刑决不意味着重罪轻判、有罪不判或不执行,否则就会纵容犯罪。

先秦思想家荀子曾论证过教与诛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6]这表明赦宥过滥与刑罚太重是司法失衡的两个极端,均不利于控制犯罪。

死刑复核制度与“恤刑”思想相伴而行,随着古代法制的健全而逐渐发展完善,成为中华法系所独有的一种制度。

2. 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核准权大多是由皇帝或者中央机关拥有并行使。

死刑的最终决定权统一由中央行使,一直到清末也未改变,只不过在不同的朝代,负责复核的机关和程序略有不同而已。

虽然死刑核准权的“权集中央”是皇权控制司法权的表现,但另一方面,“权集中央”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肆意剥夺生命、错杀和滥杀起到了重要作用。

3.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言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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