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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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

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

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镇江南站是镇江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镇江南站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乘客和车辆的停车需求。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镇江南站制定了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而大型车辆则是每小时收费8元。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控制车辆的数量,避免停车场拥挤。

其次,针对停车时间的长短,镇江南站也做出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下,车辆可以免费停车。

而对于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进行收费,同时也设置了封顶收费标准,即每天最高收费不超过100元。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停车优惠,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车辆长时间霸占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车。

此外,镇江南站还对停车场的VIP会员制度做出了相应的收费优惠。

对于经常使用镇江南站停车场的车主,可以申请成为VIP会员,享受更优惠的停车收费标准。

VIP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停车折扣优惠,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车主成为VIP会员,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车主的停车体验。

最后,镇江南站还对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做出了多样化的规定。

除了现金支付外,还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停车费用的结算,这样的便利支付方式,不仅方便了车主的停车结算,同时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总的来说,镇江南站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主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为乘客和车辆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希望广大车主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镇政办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91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根据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现就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通知如下:一、禁止发展的经营业态及其范围(一)市区旅游风景区和重点地区周边、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以下经营业态:1.机动车车辆维修、清洗业;2.经营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后作间面积不足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传统小餐饮业;3.殡葬祭祀用品业;4.铝合金门窗等小金属加工业;5.废旧物品回收业(主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主城区外专项审查)。

(二)以上所述区域和道路具体范围:三大片区、五横十二纵道路(见附图)。

1.三大片区:南山地区、北水地区、丁卯科技城。

2.五横道路:(1)长江路-东吴路(含北段)-禹山路-左湖路;(2)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东路;(3)润州路-北府路-健康路-正东路-学府路;(4)南徐大道-天桥路-丁卯桥路;(5)丹徒西大道-丹徒东大道。

3.十二纵道路:(1)戴家门路;(2)二道河路;(3)朱方路-乔家门路;(4)宝塔路-黄山北路-黄山南路;(5)电力路-运河路;(6)解放路-官塘桥路;(7)梦溪路;(8)陈家门路-凌家湾路-苗家湾路;(9)谷阳路;(10)经七路;(11)经十二路;(12)经十四路。

二、从源头控制经营业态布局1.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明确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和主要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商业业态控制要求,编制业态控制导则,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江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内,新行政中心(待建成);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中山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镇政办发〔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现将《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镇发〔2015〕3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1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3件)1.《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2.《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二、市政府规章制定调研项目(3件)1.《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2.《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安局负责);3.《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民防局)。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6件)1.《关于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市发改委负责起草);2.《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3.《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4.《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5.《镇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6.《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负责起草)。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编号:TQC/K533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镇江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以及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点),如商场、1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点)以及其他停车场(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既利用价格杠杆高效配置停车泊位资源,又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3 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梦溪路、运河路(青年广场)、天桥路、南徐路、檀山路、中山北路、长江路、滨水路、东吴路、小米山路、桃花坞路、石马湾路、京口路、学府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中心区(二级):核心区(一级)以外,禹山路、谷阳路、官塘桥路、312国道、乔家门路、朱方路、润州路、长江路所围合的区域内;其他区域(三级):上述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市区道路畅通和安全、有序运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定》、省住建厅和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利用2~3年的时间,以完善市区公共停车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停车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分级阶梯停车价格体系为抓手,以建养管、以管促建,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机动车停车规范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化等手段有效缓解停车矛盾,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公交优先和城市道路运行安全有序。

二、基本原则城市公共停车场(点)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建管并举,统一设置、公益优先,扎口管理、分级实施,市场运作、执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建管并举。

以政府性投资建设为主,调动和引导社会性投资参与,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

以路外公共停车场(点)为主,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为补充,坚持建设和管理协调推进。

2.统一设置,公益优先。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现状和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适度超前,坚持公益优先,合理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3.扎口管理,分级实施。

市区公共停车场(点)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明确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通过行政备案制,统一管理票据、统一设置标志、标识,建立统一考核评价机制等有效手段,增强管理效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镇政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市区交通安全有序,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雷志强副市长副组长:沈宝来市政府副秘书长郭必东市城管局局长成员:薛国荣市法制办主任黄祝山市城管局副局长梁坚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国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富坤市规划局副局长谢庚龙市住建局副局长殷建国市物价局副局长方乐平市民防局副局长余雷市园林局副局长施竞平镇江地税局副局长祝明良镇江工商局副调研员殷利民丹徒区副区长陈跃生京口区副区长刘凯成润州区副区长王桂宏镇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孙正林“三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吴兴春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沈宝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祝山、梁坚、朱国芳、谢庚龙、朱富坤、殷建国、施竞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一)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推进市区停车管理工作;对市区停车场(点)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停车场(点)规划和建设,完善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停车泊位市场化运作,制定对市区停车场(点)的考核细则;负责对市区停车管理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及考核考评等工作;负责与市财政和地税的收费票据对接,做好收费票据统一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初步方案》;在道路及交通通行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撤除;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做好停车场(点)的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工作;依法做好违法停车查处等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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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围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新行政中心(待建成);
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
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一)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收费;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晚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白天和晚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上午8:00至下午20:00,其它时间为晚间时段;
(3)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停放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公共客运站点(含火车站、汽车站、客渡码头等)、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四:市市区公共客运站点、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别实行包月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五: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六:市市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实行计次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七:市市区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交通、交通事故车辆实行按天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见附件八:市市区交通、交通事故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原则上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
车。

第十二条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
申报停车服务收费,必须向市物价局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及未封闭式住宅小区道路(道路产权属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设置停车泊位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利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的,须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准);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十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

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第十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制度。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属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辖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辖市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区域划分示意图
三级区域
备注:部分表示一级区域,部分表示二级区域,除新行政中心(待建成)外,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三级区域。

附件二:
机动车车型分类
附件三:
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总载重量10吨以上的拖挂车按中型车辆的标准加倍收费;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附件四:
市市区公共客运站点、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总载重量10吨以上的拖挂车按中型车辆的标准加倍收费;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附件五:
市市区住宅小区车辆按月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月.辆
附件六:
市市区住宅小区车辆临时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次.辆
附件七:
市市区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八:
市市区交通、交通事故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天
备注: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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