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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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是指对山东省内各类绿化进行养护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绿化养护工作是保障城市绿化景观质量、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绿化养护标准,对于推动山东省绿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绿化养护的基本原则。

1. 生态原则,绿化养护工作要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恢复、生态保护的原则,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2. 科学原则,绿化养护工作要科学规划、科学施工、科学管理,注重科技创新,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效益原则,绿化养护工作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绿化养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养护的内容和要求。

1. 植物养护,对绿化区内的各类植物进行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持植物的健康生长,确保景观效果。

2. 绿地养护,对绿地进行清洁、修剪、喷灌、杂草清除等工作,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3. 绿化设施养护,对各类绿化设施如花坛、假山、喷泉等进行定期清洁、维护、修缮,确保绿化设施的完好和功能正常。

4. 绿化景观养护,对各类绿化景观如林荫道、景观道路、花境景观等进行定期养护,保持景观的美观和安全。

三、绿化养护的管理和监督。

1. 绿化养护责任,明确各部门的绿化养护责任,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位。

2. 绿化养护监督,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护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绿化养护宣传,加强对绿化养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绿化养护的积极性。

四、绿化养护的保障措施。

1. 技术保障,加强对绿化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养护技能和水平。

2. 资金保障,加大对绿化养护工作的投入,保障养护经费的到位和使用。

3. 物资保障,保障绿化养护所需的工具、设备、种苗等物资的供应和保障。

总之,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城市绿化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山东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一、概述。

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绿化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品质,制定了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以规范和指导绿化养护工作的开展。

二、绿地养护标准。

1. 绿地的日常养护应保持地面整洁,清除杂草和垃圾,修剪树木和灌木,保持绿地景观的整体美观。

2. 绿地的浇水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浇水次数和水量,确保植物的生长需要。

3. 绿地的施肥养护应选择合适的肥料种类和施肥时间,避免过量施肥和施肥浪费。

4. 绿地的病虫害防治应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保护植物健康生长。

三、道路绿化养护标准。

1. 道路绿化的修剪养护应保持植物整洁有序,合理修剪树木和灌木,确保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2. 道路绿化的绿化带养护应保持绿化带内植物的健康生长,及时清除杂草和垃圾,保持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3. 道路绿化的景观照明养护应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损坏的灯具,保证道路绿化的夜间照明效果。

四、园林景观养护标准。

1. 园林景观的植物养护应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习性,制定合理的修剪和管理方案,保持植物的生长健康。

2. 园林景观的水体养护应保持水质清澈,定期清理水体底泥和水草,确保水体的生态平衡。

3. 园林景观的草坪养护应定期修剪和施肥,保持草坪的整洁和草色的翠绿。

五、结语。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为推动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各地绿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养护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美好的生活空间。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泰政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与民同心,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整体策划、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巩固近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并实现向长效管理的转变,着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乡环境,促进城市现代化、环境生态化,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发展,确保全市城乡环境面貌有更大的改观。

二、整治活动范围整治活动范围:泰安市市区、新泰市市区、肥城市市区、东平县县城、宁阳县县城,4个国家重点镇(宁阳镇、翟镇、华丰镇、石横镇),11个中心镇(省庄镇、山口镇、汶口镇、满庄镇、楼德镇、汶南镇、汶阳镇、安驾镇、磁窑镇、州城镇、银山镇),城市近郊村镇,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村镇。

三、整治活动内容(一)完善城乡规划,加强规划执法。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2月28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城郊融合的原则,合理配置植物,确保城市绿量,实现城市绿化生态、景观、游憩、防灾等功能协调发展。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20年2月28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将第十九条增加一项:“(三)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八、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单位会同绿地管理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城市绿化养护服务质量规范

城市绿化养护服务质量规范

青岛市城市绿化养护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前言本标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文件引用3 术语和定义3.1城市绿化3.2养护服务4 养护服务标准4.1 园林植物4.1.1乔木4.1.2灌木4.1.3 地被植物4.1.4 整形植物4.1.5 草坪、草地4.1.6花卉4.1.7 水生植物4.1.8古树名木4.1.9绿地内各类设施4.1.10绿地内环境4.2 服务时限要求4.3 安全与文明作业4.4 监督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养护行为所服务的客观事物—绿地及其附属物,通过养护行为的实施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和如何规范保证此服务行为的有效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建成区内园林绿地的养护服务。

2规范性文件引用《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DB37/T1174-2009《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DB3702/T071-2005《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青岛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城市绿化养护对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进行维护管理的行为。

3.2养护服务对城市绿化采取修剪、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以期城市绿化发挥最好的功能。

4 养护服务标准4.1 园林植物树形合理,植株健壮、美观,植物生长势适中。

不同植物的生物习性、生态景观效果得以充分展示。

开花植物花朵分布均匀,花朵大小、数量正常。

各种树木种间、株间生长协调,层次处理得当,整体观赏效果好。

植物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枯枝、死树、败花、败果。

病虫害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无大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无明显影响景观面貌的杂草。

4.1.1乔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支点合理,主侧枝分布匀称。

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兰祥2023年12月20日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配套设施,具备生态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功能的城市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

第三条公园、广场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彰显特色、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园、广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公园绿化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城市公园绿化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城市公园绿化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第1章绿化设施维护保养总则 (3)1.1 绿化设施维护保养的意义与目的 (4)1.1.1 意义 (4)1.1.2 目的 (4)1.2 绿化设施维护保养的基本原则 (4)1.2.1 科学性原则 (4)1.2.2 系统性原则 (4)1.2.3 预防性原则 (4)1.2.4 连续性原则 (4)1.2.5 经济性原则 (4)1.2.6 社会参与原则 (4)1.2.7 环保原则 (5)第2章绿化植物养护管理 (5)2.1 绿化植物种类及分布 (5)2.2 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要点 (5)2.3 病虫害防治与绿化植物保护 (5)第3章土壤管理与改良 (6)3.1 土壤质量评价与监测 (6)3.1.1 土壤样品采集 (6)3.1.2 土壤物理性质分析 (6)3.1.3 土壤化学性质分析 (6)3.1.4 土壤生物性质评价 (6)3.2 土壤改良措施及实施 (6)3.2.1 物理改良 (6)3.2.2 化学改良 (6)3.2.3 生物改良 (6)3.3 土壤施肥与养分管理 (7)3.3.1 施肥原则 (7)3.3.2 施肥方法 (7)3.3.3 养分管理 (7)3.3.4 有机肥施用 (7)第4章水源管理与节水灌溉 (7)4.1 水源现状分析 (7)4.1.1 水源概况 (7)4.1.2 水质状况 (7)4.1.3 水源供需平衡分析 (7)4.2 节水灌溉设施的选择与布局 (7)4.2.1 灌溉设施选型 (7)4.2.2 灌溉设施布局 (8)4.2.3 灌溉设施安装与施工 (8)4.3 灌溉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8)4.3.2 灌溉制度调整 (8)4.3.3 灌溉设备维护与管理 (8)4.3.4 节水灌溉技术创新与应用 (8)第5章公园绿化景观设施维护 (8)5.1 绿化景观设施种类与功能 (8)5.2 绿化景观设施维护保养要点 (9)5.3 创意绿化景观设施的设计与施工 (9)第6章公园道路及铺装设施维护 (10)6.1 道路及铺装设施现状分析 (10)6.1.1 混凝土路面 (10)6.1.2 沥青路面 (10)6.1.3 石材铺装 (10)6.1.4 木质铺装 (10)6.2 道路及铺装设施的维护保养方法 (11)6.2.1 定期检查 (11)6.2.2 清洁保养 (11)6.2.3 裂缝修补 (11)6.2.4 松动铺装修复 (11)6.2.5 防护措施 (11)6.3 突发道路及铺装设施损坏的应急处理 (11)6.3.1 立即上报 (11)6.3.2 设置警示标志 (11)6.3.3 快速修复 (11)6.3.4 跟踪监测 (11)第7章公园照明设施维护 (11)7.1 照明设施种类及功能要求 (12)7.1.1 灯具选型:应选择高效、节能、环保、安全的灯具,保证光照效果及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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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暂行)泰安市园林管理局二0一三年八月1泰安市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泰安市城市绿地养护服务的定义、质量标准、养护要求,城市绿地环境要求、服务时限、安全及文明作业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泰安市城市建成区内园林绿地的养护服务。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同时,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T 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城市公园服务规范DB37/T 1172-2009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DB37/T 1174-2009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城市绿地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本规范所指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含生产绿地)。

(二)绿地养护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风、防寒、除草、施肥、防治病虫、更新种植等抚育性技术措施的过程。

四、质量标准根据城市绿地所处位置及重要程度将养护管理分成以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一级管理标准城市综合性公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的绿地养护,全市性公园、广场绿地的养护,以及城市主干道绿地的养护应达到一3级管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整体效果:植物群落稳定,结构合理;植株疏密得当,层次分明,林冠线和林缘线基本整齐或合理错落;植物生长势良好,土壤无裸露,整体观赏效果好。

2、植物养护2.1乔木树木生长健壮,树形美观自然。

2.1.1 树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8%。

2.1.2树干规整,无空洞或裸露疤痕;无非整形性歪斜,树冠丰满,枝条年生长量增长明显,叶色亮润。

2.1.3修剪方案合理,留枝均匀,疏密有致,剪口平滑,愈伤良好;无干枯树枝,无残树桩,无萌蘖条;正确处理与架空线缆、交通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42.1.4行道树树冠完整,规格一致,树干挺直。

无死树,如有缺株适时补植,补植树有牢固的扶架支撑。

支护整齐牢靠树冠丰满、规格一致2.1.5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设置维护设施并建立保护标志;古树有完整的复壮技术措施,应保持相应的萌芽力。

2.2灌木灌木生长健壮,株型美观,展现品种特有的花型与花色,叶色润泽光亮。

52.2.1 植物正常养护保有率≥98%。

2.2.2枝干结构合理,疏密得当,株型丰满。

冠面饱满轮廓清晰2.2.3修剪合理及时。

花灌木能按时开花,开花结果部位合理,开花繁茂,观果类果多色艳。

2.2.4球类、绿篱、模纹等造型修剪合理及时,冠面及修剪面完整饱满,轮廓清晰,线条流畅。

模纹及球类植物线条流畅、园路整洁62.2.5竹林疏密适宜,景观应与环境协调,植株生长健壮,新竹生长明显,竹鞭无裸露。

2.2.6藤本植物生长旺盛,开花适时,牵引得当、及时,覆盖率≥90%。

生长旺盛、开花实时2.3草坪正常气候条件下,冷季型草绿期>300天,暖季型草绿期>180天。

2.3.1草坪覆盖率≥98%,无大于10cm×10cm的裸露斑秃。

2.3.2 草坪草生长茂盛,叶色绿润均一;无明显干枯株丛,无杂草,无非季节性枯黄。

72.3.3 草坪草修剪及时,生长均匀整齐,生长季修剪高度控制在8cm以下,修剪后基本无残留草屑,剪口无焦口、撕裂现象,草坪地边缘线清晰。

2.3.4坪地平整,无人为踩踏,无冲刷沟穴。

2.3.5 土壤墒情良好,无板结。

2.4地被、草花花坛、花境生长季无裸露,花卉栽植、更换及时,三季有花,无杂草。

花卉生长旺盛,株行距适度,图案清晰美观,色彩艳丽。

2.4.1 花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8%。

2.4.2植株生长健壮,植株整齐,花期适时,生长期内无萎蔫现象,无枯枝,无倒伏,残花清除及时。

2.4.3栽植地平整,墒情良好,及时浇水、排水,无旱、涝现象。

2.4.4 水生植物生长旺盛,开花适时,8生长范围符合景观要求;生长季节无明显倒伏和枯叶,无杂生植物;密度合理。

栽植与环境协调、美观3、病虫害防治基本无病、虫危害状。

蛀干性害虫危害率≤3%,单株植物黄叶、焦叶、花叶等其他危害损害率≤5%。

4、环境卫生4.1及时冲洗绿化植物表面浮尘污物。

4.2绿地内整齐整洁,无石块砖砾,无纸屑,果壳、塑料袋等垃圾污物,无焚烧垃圾现象。

4.3无干枯枝叶,无卫生死角,及时清除鼠洞和蚊蝇等孳生物。

4.4树木无缠绕物和“倒挂”现象。

94.5水面无漂浮物,水池无杂物,水质纯净。

水面、路面整齐整洁4.6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4.7园路、广场及园林设施构筑物等清洁美观,无乱贴、乱画现象。

104.8绿地内无明显杂草。

5、园林设施和绿地管理维护绿地灌溉系统、护栏、支撑、廊架、园路、指示牌、坐凳、卫生箱、假山、雕塑、水池等各项设施和园林小品完好无损并运转正常,维护及时,无安全隐患,满足景观要求。

5.1保护绿地不被侵占,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如有违反,须立即上报,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绿地行为。

5.2绿地内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各种车辆驶入和停放,无摆摊设点;无有损花草树木的活动;树木及设施上无张挂标语、晾晒衣物现象。

5.3树穴、花池和沿路绿地低于围挡5cm-10cm左右,行道树树池不小于1.5m×1.5m,新建绿地养护期内植物树穴规范齐整(雨季常绿树不宜留树穴)。

5.4无其他影响绿地养护和景观形象的现象。

(二)二级管理标准11区域性公园绿地的养护,儿童乐园、植物园、游乐公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绿地的养护,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城市次干道绿地的养护应达到二级管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整体效果植物群落稳定,结构合理;植株疏密得当,层次分明;林冠线和林缘线基本整齐或合理错落;植物生长势良好,土壤无裸露,整体观赏效果好。

2、植物养护2.1乔木树木生长良好,树形符合其自然特征。

2.1.1 树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7%。

2.1.2树干规整,无空洞或裸露疤痕;无非整形性歪斜,树冠丰满,枝条年生长量增长正常。

2.1.3修剪及时合理,疏密得当,形态符合要求;无干枯树枝,无残树桩,主干无杂生蘖条;处理好与架空线缆、交通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2.1.4行道树树冠基本完整,规格整齐一12致,树干挺直。

如有缺株及时补植、补植树有牢固的扶架支撑。

2.1.5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设置维护设施并建立保护标志;古树有完整的复壮技术措施,应保持相应的萌芽力。

2.2灌木灌木生长旺盛,造型自然,特征明显,冠面及修剪平面完整无损,无缺株断垄。

2.2.1 植物正常养护保有率≥97%。

2.2.2枝干结构合理,疏密得当,株型自然美观。

2.2.3修剪合理及时。

花灌木能正常开花、结果,开花结果部位基本合理。

2.2.4球类、绿篱、模纹修剪合理及时,灌面及修剪面比较完整。

2.2.5竹林疏密适宜,景观应与环境协调,植株生长健壮,新竹生长正常。

2.2.6藤本植物生长良好,开花适时,牵引得当、及时,覆盖率≥85%。

2.3草坪正常气候条件下,冷季型草绿期>280天,暖季型草绿期>160天。

132.3.1草坪覆盖率≥97%。

2.3.2草坪草生长良好,生长基本整齐;无明显干枯株丛,无明显色差,无明显杂草。

2.3.3草坪草修剪及时,修剪高度控制在8cm以下,修剪后基本无残留草屑,剪口无明显撕裂现象;草坪地边缘线清晰。

2.3.4坪地平整,无人为踩踏,无明显空秃,无冲刷沟穴。

2.3.5 土壤无板结。

2.4地被、草花花坛、花境生长季无裸露,三季或四季有花,花期整齐,生长健壮,色彩鲜丽,无明显残缺株。

2.4.1 花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7%。

2.4.2植株生长良好,花期一致,生长期内无明显枯枝、无倒伏。

2.4.3 墒情良好,无板结;及时浇水、排水,无旱、涝现象。

2.4.4 水生植物生长旺盛,开花适时,生长范围符合景观要求;生长季节无明显倒伏和枯叶,无杂生植物。

3、病虫害防治14无明显病、虫危害状。

蛀干性害虫危害率≤5%,单株植物黄叶、焦叶、花叶等其他危害损害率≤10%。

4、环境卫生4.1绿化植物表面无明显覆尘污物。

4.2绿地内整洁,无明显砖瓦石块和纸屑果袋,无焚烧垃圾现象。

4.3无干枯枝叶,无卫生死角,及时清除鼠洞和蚊蝇孳生物。

4.4树木无缠绕物和“倒挂”现象。

4.5水面基本无漂浮物,水池无杂物,水质基本纯净。

4.6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4.7园路、广场及园林设施构筑物等清洁美观,无乱贴、乱画现象。

4.8绿地内无明显杂草。

5、园林设施和绿地管理维护绿地灌溉系统、护栏、支撑、廊架、园路、指示牌、坐凳、卫生箱、假山、雕塑、水池等各项设施和园林小品完好无损并运转正常,维护及时,无安全隐患,满足景观要求。

155.1保护绿地不被侵占,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如有违反,须立即上报,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绿地行为。

5.2绿地内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各种车辆驶入和停放,无摆摊设点;无有损花草树木的活动;树木及设施上无张挂标语、晾晒衣物现象。

5.3树穴、花池和沿路绿地低于围挡5cm-10cm左右,行道树树池不小于1.5m×1.5m,新建绿地养护期内植物树穴规范齐整(雨季常绿树不宜留树穴)。

5.4无其他影响绿地养护和景观形象的现象。

(三)三级管理标准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绿地养护以及防护绿地养护应达到三级管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整体效果:植物群落稳定,结构基本合理;植物生长势正常,土壤基本无裸露,能够达到景观效果要求。

162、植物养护2.1乔木树木生长正常,树形自然。

2.1.1 树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5%。

2.1.2树干规整,基本无空洞或裸露疤痕;无非整形性歪斜。

2.1.3修剪基本合理,无明显干枯树枝和杂生蘖条;较好处理与架空线缆、交通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2.1.4行道树树冠基本完整,无倾斜,如有缺株及时补植、补植树有牢固的扶架支撑。

2.1.5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设置维护设施并建立保护标志;古树有完整的复壮技术措施,应保持相应的萌芽力。

2.2灌木灌木生长正常,基本达到景观要求。

2.2.1 植物正常养护保有率≥95%。

2.2.2 枝干结构基本合理,株型自然。

2.2.3植株正常修剪。

花灌木能正常开花、结果。

2.2.4球类、绿篱、模纹正常修剪,冠面及修剪面比较完整。

172.2.5竹林景观与环境基本协调,植株生长正常,无退化。

2.2.6藤本植物生长正常,牵引得当、及时,覆盖率≥80%。

2.3草坪正常气候条件下,冷季型草绿期>260天,暖季型草绿期>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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