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环境噪音划分标准

环境噪音划分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为六级,昼间0级标准为≤50.0
分贝,夜间≤40.0分贝;昼间一级标准为50.1—55.0分贝,夜间为40.1—45.0分贝;每级数值差为5分贝,以此类推。
但4a级和4b
级昼间均不能超过70分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为执行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方法。
2 引用标准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JJG 699 积分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176 声校准器检定规程JJG 778 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3 名词术语3.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3096-93 1993-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GHZB1-1999 1999-12-06实施)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 GB/T 14623-93 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现有企业噪声标准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平均A声级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单位:等效声级,分贝(A)]A为声级,记作分贝(A)或dB(A)。
声级有别于声压级。
声级表示经过频率计权后的声压级,配有A、B、C计权网络的声学仪器,它的读数称为声级,单位也是分贝。
城市噪音标准

公安机关管辖、查处的噪音扰民行为主要为社会生活噪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其他超分贝噪音扰民则归由环保等部门管辖、查处。
在1996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噪音标准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的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则白天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不能超过55分贝。同时,环境噪音又分为工业生产噪音、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噪声排放的背景噪声是一个城市环境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对居民生活质量、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噪声对城市居民的困扰,各国纷纷制定了噪声排放标准,以确保城市环境能够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
二、国际标准在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城市环境噪声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根据这些标准,白天和夜晚的噪声分级如下:1. 白天噪声排放标准对于白天噪声的标准分级,建议将城市居住区分为以下几类:低密度居住区、中密度居住区和高密度居住区。
低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50分贝以下。
中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55分贝以下。
高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60分贝以下。
2. 夜晚噪声排放标准夜晚噪声的标准分级与白天相似,但是对于居住区噪声的控制要求更为严格。
低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40分贝以下。
中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45分贝以下。
高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50分贝以下。
三、国内标准国内也对噪声排放进行了规范,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我国的噪声排放标准:1. 建筑噪声排放标准按照我国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允许的噪声排放标准如下:住宅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
商业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
工业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
2. 交通噪声排放标准交通噪声是城市中最主要的噪声来源之一。
根据我国的标准,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在道路上的噪声排放限制如下:汽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4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69分贝。
摩托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公交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7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72分贝。
火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87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82分贝。
3. 工业噪声排放标准工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较大,因此我国对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也制定了噪声排放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GB 3096-93代替GB 3096-82GB 11339-89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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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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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of environmentalnoise ofurbanarea
(GB3096-93 1993-12-06实施)
Ⅳ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渔0.05)
1(渔0.05)
2
3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
0.1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8
10
15
15
溶解氧≥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
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以SO4-2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1-计) ≤
250以下
250
250
2引用标准
GB/T 146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for surfacewater
(GHZB1-19991999-12-06实施)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4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项目
Ⅰ
Ⅱ
Ⅲ
Ⅳ
Ⅴ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
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
b.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
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
15
20
30
4017Biblioteka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0.001
0.005
0.005
0.005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