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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专家的观点
田文昌:刑法第306条首先是歧视性条款。关于伪证等妨害司 法活动的行为,307条已有了一个一般主体的规定,为什么又 要将辩护人和代理人单列出来?单列出来会造成很强的“引导 性”,以为伪证的只有律师,实际上,现实当中,侦查机关、 公 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数量远高于律师。因为他是 公权力,机会便利会更多,靠刑讯逼供取得的假证据就是伪证。 马克昌:当时增设306的争议非常大,反对的声音大于增加的 声音,但终究还是通过了,推力主要来自司法机关。 赵秉志:刑法第306条第1款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在立法 价值上也是有缺陷的。从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其社会效 果是不好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加剧了刑事诉讼中控、 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有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 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 沈阳工业大学 的消极作用。
306条立法考量
刑法第306条来源于刑诉法第38条,后者是在1996年刑 诉法修订时增加的。其入法的背景,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 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担忧和顾 虑。博弈的结果是增加了刑法第306条,目的是为了对律师 加以制约和限制。其出发点在于防止因辩护权的扩张而影响 到刑事司法的打击功能。 沈阳工业大学
法律精神
沈阳工业大学
一女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 房送父母,过户费太高。问怎 么减免费用?律师回复:与老 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 你名字。爸妈离,老公和老妈 结,房证加妈名。老公再与妈 离,房给老妈,去老公名,然 后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 费且获首套房优惠.共离结婚六 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 元!
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中国官员有特权,却无人权。” ——张维迎
他们(贪官)比其他人显得更加无助,更加弱势。因为 他们的反差太大了。他们在位的时候把律师当作绊脚石,一 旦被指控了就把律师当成救命稻草。”陈有西说,“那些今 天在制造冤案的人,自己往往也受到这种体制的报应, 一旦 蒙冤,再无拯救之途。我辩护过的好多政法机关、纪委的前 领导,有大量这样血的事实。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警,不 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用高压 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不是控制),依 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
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辩论原则。
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一般要三十天左右,具体看什么案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大概所需要的时间如下:法院立案向五天内向被告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内容推荐: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
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
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
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
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
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
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
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
律师的口才技巧方法

律师的口才技巧方法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在咨询、调解、会见及辩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根有据,大地坚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事前不调查、不研究,辩论中信口开河,不着边际,恣意妄为,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而是应当言出如山,庄严谨慎,严肃认真,反对言词轻佻,朝令夕改。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
参加辩论的人,要说明某事是否合法,某人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有何危害,都必须立足于充分的事实材料,依据确凿的证据。
只有事实清楚了,自己提出的定性看法、量刑意见,才会有可靠的立足点,有充分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
如果律师对案情不明,甚至主要事实都没有掌握,不论其法口如何咄咄,在辩论中当对方提出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时,便会无言以对,更谈不到说服对方。
因此,律师必须弄清案情,特别是弄清案情的主要情节,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充分坚实的事实基础。
这是获取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用法律衡量事实,来确定事实。
法庭辩论的内容,尽管十分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类,一类是事实,一类是法律。
就是说,法庭辩论的双方的争论总是围绕着划清事实和应用法律两方面展开的。
辩论者只有弄懂得法律,吃透法律,依据法律来分析事实,才能说明某人某事,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所犯何罪,危害怎样。
也才能断定该不该判刑,该判何刑,量刑何度。
从而使自己在辩论中提出的论点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能立得住,站得稳。
二、严词对抗,均衡简洁严词对抗,均衡简洁是律师口才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言辞表达时,应力求准确无误,不失言、不失控,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成理。
说的第一句话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它的正确性,使其符合人们的心理、事理和法理,切忌空话套话,不恰当运用修辞和感情色彩的或粗野地攻击性言辞。
律师辩论的观点是与对方有明显分歧,甚至是截然对立的。
律师辩论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要千方百计地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观点,有的放矢,设问引导,抓住要害关键,该褒则褒,该贬则贬,态度鲜明,语气果断,辞尽其意,做到以事论理,以法论理,有理不放弃,无理不强辩。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否认的。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和规律。
在辩论中,我们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因为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才能进行客观、理性的讨论,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是尊重真相的表现。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事实是不容否认的。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我们才能找到真相,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如果我们不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那么我们就无法找到真相,就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再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历史上许多重大的发现和改革都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
例如,哥白尼的日心说、达尔文的进化论等,都是建立在客观的事实基础上的。
只有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我们才能推动社会进步,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是理性、客观、有利于寻求真相的。
因此,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反方,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事实并非总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往往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的看法。
事实并非绝对客观存在的,因此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能会导致主观偏见的存在。
其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能会限制创新和想象力。
许多重大的发现和改革都是建立在对事实的挑战和怀疑之上的。
如果我们一味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那么可能会限制创新和想象力,使得社会进步受到阻碍。
再次,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能会导致对多元文化和多元观点的排斥。
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对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我们一味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那么可能会排斥掉一些不同的观点,造成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可能会导致主观偏见的存在,限制创新和想象力,以及排斥多元文化和多元观点。
因此,我们不应该一味地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辩论。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可以引用柏拉图的名言,“事实并不等于真理。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沙坪坝区法院吴明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已经贯彻执行27年了。
但从贯彻执行的情况看,仍有许多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论述。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提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基本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983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必须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后,不论上述四大诉讼法做过什么样的修改和补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进行四大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该原则,案件质量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内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不论进行何种诉讼,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既不能搞刑讯逼供和主观归罪,也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作为根据,其核心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
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行政类法律知识】

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法院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对司法活动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等等。
首先,这里先阐明一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三大诉讼法包括有:1.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3.行政诉讼法而这三大诉讼法,都有着共同点:从根源看,三大诉讼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而其中的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三大权利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他们都是目的相同,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同时以法律为标准,都具有惩罚和处置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那么,关于共有原则,其中包括各级法院必须依据中国现有法律,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作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原则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案件相关人员回避制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要两级法院通过)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的原则;(双方不会因为家庭或者其他因素而存在特殊对待)用法院所在地本民族语言及文字诉讼原则;双方辩论原则;(采取辩论方法,涉案双方都可以为自己辩论)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关键)从证据上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的证据形式包括了物证、证人证言、视听的资料、书面的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有除了上述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前三个还有: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有司法鉴定意见;案件的笔录;以及包括相关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诉讼法法定证据同样是大同小异,与民事诉讼法大抵相同。
除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之外还有刑事诉讼法提到的后几个。
不难发现,证据的共同点中,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
由上文总结可得知,这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目的,根源,原则和证据都有一定的共同点,也有针对各自法律该设有的证据形式。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辩论辩题:辩论是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正方辩手:我认为辩论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质疑的真相。
在辩论中,如果没有事实作为基础,就会变成无谓的争论,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事实是辩论的根本,只有基于事实的辩论才能使人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在辩论中,如果以个人主观意识为基础,就会导致片面的观点和错误的结论。
而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辩论更加客观和准确。
其次,事实是公认的真相,它是经过验证和证实的。
在辩论中,如果没有事实作为基础,就会出现无法证实的言论和论据,使辩论失去说服力。
而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可以使辩手的论据更加可信,更具有说服力。
此外,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可以证明辩论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比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事实是最好的教科书。
”这句话表明了事实的重要性,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才能取得成功。
另外,经典案例如“莱娜斯法案”、“奥斯汀会议”等都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辩论案例,它们都证明了只有基于事实的辩论才能取得最终胜利。
综上所述,辩论应该以事实为基础。
只有基于事实的辩论,才能使辩手的论据更具有说服力,才能使辩论更加客观和准确,才能最终取得成功。
反方辩手:我认为辩论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因为事实本身并不是绝对客观的,它往往受到主观意识和个人立场的影响。
在辩论中,如果过分强调事实,就会忽视了其他重要的因素,导致片面的观点和错误的结论。
因此,辩论应该更加注重逻辑推理和论据的合理性,而不是过分依赖事实。
首先,事实并不是绝对客观的。
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人眼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在辩论中,如果过分依赖事实,就会忽视了不同人的不同观点,导致辩论失去多元性和包容性。
其次,逻辑推理和论据的合理性才是辩论的根本。
在辩论中,如果能够运用良好的逻辑推理和合理的论据,就能够更好地说服对方,取得胜利。
而过分强调事实,往往会让辩手陷入无谓的争论,使辩论失去实质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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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的新的诉讼制度,如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如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等。
首先,证明标准问题只是说明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达到何种程度,其主张的事实才被法院确认为客观事实,证明标准的低与高只意味着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被法院确认为客观事实的机会的多与少,并不表明高度盖然性或更低的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所证明的不是客观事实而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所证明的才是客观事实或者称得上客观事实;两者证明的都是客观事实。
其次,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乃允许或要求当事人无限举证,直到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否则不许判决。
其实,结合有关诉讼制度,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证明标准乃当事人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使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之意,届时,当事人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会依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判决负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
最后,如果说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往往会使事实(在特定时间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案件事实也并不都会达澄明之境,在前一证明标准下无法下判,难道在后一证明标准下就可以下判吗?
注释:
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