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民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作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现就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社工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
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增强民政基层服务力量,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专业化水平,实现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下,我国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丰富了社会工作实践内容,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还面临总量不足、成长缓慢、服务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4533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fe.png)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决定从2000年1月起,对在此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
现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2.08.09•【文号】民发[2002]134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民发[2002]134号2002年8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计划完成情况“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国家计委《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改革救灾救济制度,确保灾民和贫困群体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了救灾工作分级新体制,高效、有序地组织了抗灾救灾工作,基本建立了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制度。
五年中,转移受灾群众6000多万人次;抢救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价值1000多亿元,向两亿多人次灾民提供粮食、衣被和现金等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贫困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双拥工作深入发展,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不断巩固。
全国抚恤事业费逐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实施“爱心献功臣行动”,较好地缓解了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安置工作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完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苏办法[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苏办发〔2012〕30号2012年6月11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精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合力,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就全省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提出如下意见:1.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党委(党组)中心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的学法报告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2.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考核。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和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全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到2013年全部建立制度,到2015年,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率达90%;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干部。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3.重点推进县级党委权力公开。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省紀委、省委组织部)4.完善依法决策程序。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苏民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苏民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民发〔2023〕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已经第5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民政厅2023年2月10日202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全省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工作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紧扣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创新,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民政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打造“人本民政”“法治民政”“协同民政”和“智慧民政”,深入推进“6+1”高质量现代民政体系建设,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全力推进江苏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贡献更多民政力量。
一、始终保持民政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做党的创新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忠实实践者。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把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转化为开拓进取、攻坚克难的思路举措和实际行动。
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16•【文号】民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引导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登记管理压力的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执法监察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有的甚至严重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这种新形势,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登记审查(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苏民管[2006]10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苏民管〔2006〕107号2006年8月25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
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二、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