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21.1.1关联交易风险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但其中存在的风险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等。
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关联交易的风险并加强防范,具体风险如图21—1所示。
风险1 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导致经济损失风险2 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风险3 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风险4 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风险5 关联交易之星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图21—1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示意图21.1.2关联交易关键环节控制关联交易虽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通过对关联交易关键环节的控制可以降低到最小,具体的关键环节如图21—2所示。
关键环节1 加强对关联方的界定,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企业的资源关键环节2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会计记录和价格直线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加强对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控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关键环节3律法规确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规范--------------- 图21—2关联交易中关键环节示意图21.2 关联交易及其控制21.2.1关联方界定依据编制流程关联方名单备案总裁财务总监企业关联方及高管财务人员.审审批分析资料每季度收集新增提交年度关联方将将关联方名单存收集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编制新关联方名>关联方名单备案董事会总裁财务部交易人员会计人员交易人员执行记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工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就是银保监会所辖的金融机构,其中保险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谁是关联方?关联方: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银行保险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还有关联交易对手的董、监、高也都算关联方。
《办法》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在附则中对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做了说明,有点类似司法解释,关联方还包括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比如配偶的父母等)、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交易金额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以交易对价或转移利益进行计算,且需要合并计算(类似风险保额累计),如自然人关联方,其配偶、父母、等关系户都要一并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例外。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把关联交易按机构分成了三大类,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于潭主身在保险行业,所以本文只是关联交易的保险篇。
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分为四类: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非活期);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限制和审查程序

关联交易的限制和审查程序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和潜在利益冲突等问题,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我国针对关联交易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和审查程序。
一、关联交易的限制措施关联交易在中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都有相应的限制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披露要求:公司应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披露要求包括交易的内容、金额、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
2. 独立董事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必须经过公司独立董事的审查和审批。
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批意见。
3. 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涉及公司资产、负债或利益重大的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进行审议,并由股东表决决定交易事项。
4. 关联交易比例和金额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的比例和金额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部分股东或关联方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主要由公司内部和外部监管机构进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公司内部审查:公司内部应设立审查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审查。
审查机构或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或独立审查人员组成,并行使审查决策的职权。
2. 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公司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审查,以确保交易的真实、合规和公允。
3. 证券监管机构审查:证券监管机构对涉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提交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并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4. 公众投资者监督: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举报,促使相关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
通过以上限制措施和审查程序,可以有效地遏制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和潜在风险,确保市场公平公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省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辖内发生关联交易各项业务。
第三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金融监管规定。
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允原则、商业原则及回避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六条关联主要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理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联社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联社的内部人。
包括***联社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联社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联社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联社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2—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审计师如何进行关联交易的审计与披露

审计师如何进行关联交易的审计与披露关联交易是指在不同实体间发生的交易,其中存在着风险,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作为审计师,应该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与披露,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就审计师如何进行关联交易的审计与披露作出阐述。
一、审计师应了解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征关联交易是指由共同的控制方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进行的交易。
它具有以下特征:交易双方存在控制关系,可能存在不公平定价的情况,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审计师应首先深入了解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征,以便在审计中能够识别和处理相关的风险。
二、审计师应制定适当的审计程序审计师在审计关联交易时需要制定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首先,审计师应从公司的内部控制方面入手,审查公司是否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政策和程序,并检查公司是否能有效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其次,审计师还需要收集和审查与关联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凭证,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审计师还可以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识别异常交易和潜在的风险。
三、审计师应关注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关联交易的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审计师应当关注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要求,并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在审计中,审计师应首先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检查是否充分披露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同时,审计师还应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政策。
四、审计师应关注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审计关联交易时,审计师需要关注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首先,审计师应审查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其次,审计师还应检查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潜在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五、审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审计结果审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审计结果,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
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披露

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披露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披露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关联交易是指在报告期内,报告实体与其控制、控制该报告实体、具有实质上共同控制、被控制或与报告实体高度关联的方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披露则要求报告实体在财务报表中准确、全面地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关注关联方与报告实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以确保报告实体的财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可以是父公司、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营企业、控制公司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组织或个人。
关联交易的特点包括:交易对关联方具有经济利益的影响;关联方间相互影响的权益关系;关联交易价格可能不公平或与市场价格有差异;对报告实体可能产生潜在风险。
二、关联交易的原因和类型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公司间资源共享、投资与融资需求、税收优惠等。
根据交易的性质,关联交易可以分为货物、劳务、资本、债务等类型。
货物交易指的是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和采购交易;劳务交易指的是公司之间的服务提供和获得;资本交易指的是公司之间的资金投资交易;债务交易指的是公司之间的借款和贷款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关联交易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处理准则进行核算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公允价值进行交易定价;交易金额应当以交易发生当时确定的实际交易金额为准;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计入财务报表并进行准确的披露。
四、关联方披露的要求关联方披露是指报告实体应当对其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准确、全面、全面的披露,以公开揭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关联方披露应当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与报告实体关系的说明等。
报告实体还应当披露关联方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到关联方对报告实体的影响。
五、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披露控制机制为保证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