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docx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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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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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1991年11月4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
即全民、集体、私人和人民团体(含宗教房产)所有的房屋,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所有证。
第三条全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主管部门。
各级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转移监证、房屋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它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河南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和伪造。
房屋所有权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报失,经审查确认,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发新证。
第五条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凡拆迁的房屋,应提前15天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手续,领取拆迁许可证。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月)办理登记换(发)证手续。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 项目背景 (1)1.1.1 项目名称 (1)1.1.2 项目承办单位 (1)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1)1.2.1 研究依据 (1)1.2.3 研究原则及范围 (3)1.3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3)1.4 项目概况 (6)1.4.1 建设地点 (6)1.4.2 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6)1.4.3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7)1.4.5 项目建设期限 (7)1.4.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1.5 结论和建议 (8)1.6 主要技术经济数据 (9)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0)2.1 项目建设背景 (10)2.1.1 宏观背景分析 (10)2.1.2 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项目的提出与发展 (11)2.2 xx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2)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4)2.4 xx市技师学院基本情况 (17)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20)3.1 项目定位 (20)3.2 办学规模 (20)3.2.1 xx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 (20)3.2.2 办学规模 (21)3.2 专业设置 (21)第四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25)4.1 项目选址 (25)4.1.1 场址选择原则 (25)4.1.2 项目用地政策及学校规划总用地面积 (25)4.1.3 项目建设场址的选择 (26)4.1.4 项目建设地址及土地基本情况 (26)4.1.5 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 (27)4.2 自然条件分析 (27)4.2.1 地形、地貌条件 (27)4.2.2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条件 (28)4.3 公共配套及建材供应条件 (29)4.3.1 公共配套设施条件 (29)4.3.2 建材供应条件 (30)第五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31)5.1 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选择 (31)5.1.1 项目建议书阶段总体建设方案 (31)5.1.2 项目现阶段提出的总体建设方案 (31)5.1.3 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的选择 (31)5.2 总体规划设计 (33)5.2.1 规划设计依据 (33)5.2.2 设计指导思想 (33)5.2.3 规划设计原则 (34)5.2.4 规划设计理念 (34)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2.5 空间结构布局 (34)5.2.6 功能分区 (36)5.2.7 道路交通组织 (38)5.2.8 景观绿化系统 (38)5.3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1)5.3.1 校舍建筑内容及生均面积指标 (41)5.3.2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2)5.3.4 总平面设计指标 (43)5.4 建筑设计 (43)5.4.1 设计依据 (43)5.4.2 主要校舍建筑 (44)5.4.3 新增主要建筑设计及功能设置 (45)5.4.4 各类校舍用房建筑面积合规性分析 (51)5.5 结构设计 (52)5.5.1 设计依据 (52)5.5.2 设计标准 (52)5.5.3 结构方案 (53)5.6 给排水工程设计 (54)5.6.1 设计依据 (54)5.6.2 给水系统设计 (55)5.6.3 排水系统设计 (56)5.6.4 消防系统设计 (57)5.7 电气工程设计 (58)5.7.1 设计依据 (58)5.7.2 强电工程 (59)5.7.3 弱电工程 (62)5.8 通风空调及燃气工程设计 (66)5.8.1 设计依据 (66)5.8.2 设计参数 (67)5.8.3 通风系统 (67)5.8.4 空调采暖系统 (68)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8.5 燃气工程设计 (68)5.9 环境卫生系统设计 (69)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70)6.1 环境现状 (70)6.2 项目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70)6.3 污染因素分析 (70)6.3.1 项目施工期环境影晌因素 (70)6.3.2 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 (71)6.4 污染治理措施 (71)6.4.1 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71)6.4.2 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72)6.4.3 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分析 (73)6.5 环境影响评价 (73)第七章消防与安全 (75)7.1 消防 (75)7.1.1 设计依据 (75)7.1.2 室外消防设施 (75)7.1.3 室内消防措施 (75)7.2 安全卫生 (78)7.2.1 危害因素 (78)7.2.2 安全卫生措施 (78)7.3 人民防空工程 (79)7.4 抗震设计 (79)7.4.1 设计依据 (79)7.4.2 抗震设计 (79)第八章节能 (81)8.1 设计依据与原则 (81)8.1.1 设计依据 (81)8.1.2 相关标准及规范 (81)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1.3 设计原则 (82)8.2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82)8.2.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82)8.2.2 综合能耗估算 (82)8.3 节能措施 (83)8.3.1 建筑节能 (83)8.3.2 其他节能措施 (83)8.3 节水 (84)8.4 能源管理 (84)第九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86)9.1 机构设置 (86)9.2 劳动定员 (86)9.3 人才保障措施 (87)第十章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计划 (88)10.1 项目组织管理 (88)10.2 项目实施计划 (88)10.3 项目建设期限及分期实施方案 (89)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方案 (90)11.1 招标范围与组织形式 (90)11.2 招标程序及要求 (91)11.3 投标程序及要求 (91)11.4 开标与评标 (92)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4)12.1 投资估算 (94)12.1.1 估算说明 (94)12.1.2 估算依据 (94)12.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依据 (95)12.1.4 工程建设费用 (95)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 (96)12.1.4 投资估算 (96)12.2 资金筹集 (97)第十三章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98)13.1 经济效益分析 (98)13.2 社会效益分析 (98)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100)14.1 结论 (100)13.2 建议 (101)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1.1.1 项目名称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1.1.2 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xx市技师学院项目负责人: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资格等级:工程咨询资格证编号: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1.2.1 研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5、《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6、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7、人社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12);8、《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豫政〔2014〕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二期工程的意见》(豫政〔2014〕48号);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12、《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3、《xx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4、《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文〔2012〕77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5〕27号);15、《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16、《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总体规划方案》;1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1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19、xx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文件及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证明材料;20、项目单位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21、可研编制合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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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5•【字号】项政办〔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项政办〔2016〕83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项城市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5日项城市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以守住耕地红线为根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保护耕地,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空间。
二、总体目标将全市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扩展边界以外的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理复垦,通过土地增减挂钩平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三、实施步骤(一)实施主体。
各镇为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理复垦工作的主体,采取自行整理复垦、自愿复耕的方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二)申报地块。
各镇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包括空心村、废弃工矿用地、废弃砖瓦窑场等)整理复垦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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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 3 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 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 〕184 号文件进行修订)建设规模体育用地㎡校舍建设用成片绿地㎡校园总用地类别名称(人)/ 生地㎡/ 生/ 生㎡/ 生综合大学师>5000925539范、政法、1000--5001228545财经、外语、0艺术院校<10001232549>5000937541工业、农业、1000--500林业、医、1230547药类学校<10001233550>20001641564体育类院校500--20002548578说明: 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 〕教基字 008 号文件)建设规模体育用地㎡校舍建设用成片绿地㎡校园总用地类别名称(人)/ 生地㎡/ 生/ 生㎡/ 生<150********工、农、林1500--500业、医、药1024539类中专学校>5000921535<150********师范、政法、1500--500财经、外语、1020533艺术学校>5000919533说明: 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 〕教基字 108 号文件)规模(人)用地面积(㎡/ 生)500以下15500以上13说明: 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学校规模学校类别≤24 班≥30 班完小1817初中2220完中2220高中2220说明: 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 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 0.9 。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 〕 2250 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20--25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16--18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层高容积率多层( 4--6 )≥1.2高层(≥7)≥2.1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楼提供用地。
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 〕77 号文件)(一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I 类: 50--100万m 3/d;II 类: 20--50万m 3/d;III 类: 10--20万m 3/d;IV 类: 5--10万m 3/d;V 类: 1--5 万 m3/d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 3/d )建设规模一级污水厂二级污水厂深度处理I 类--0.50--0.40--II 类0.30--0.200.60--0.500.20--0.15III 类0.40--0.300.70--0.600.25--0.20IV 类0.45--0.400.85--0.700.35--0.25V 类0.55--0.45 1.20--0.850.40--0.35说明: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泵站建设用地指标单位:平方米建设规模I 类II 类III 类IV 类V 类2700--4702000--2701500--2001000--150550--1000指标0000说明: 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 V 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 类规模指标控制。
七、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 〕213 号文件)(一)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的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 1 的规定建设规模分类表 1(t/d)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I 类300--600II 类150--300III 类50--150IV 类≤50注:建设规模分类I、II 、 III 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二)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建设用地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2 所列指标控制。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2单位:平方米类型用地指标I 类35000--50000II 类25000--35000III 类15000--25000IV 类≤15000说明: 1.表中用地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2.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3.I 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划酌情增加。
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 〕213 号文件)(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焚烧厂的建设规划,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焚烧厂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表 1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 t/d )生产线数量I 类1200 以上3--4II 类600--12002--4III 类150--6002--3IV 类50--1501--2说明: 1.IV 类中 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 ;2.III 类中 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 ;3.额定日处理量能力分类中,II、III 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
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2 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表 2单位:平方米类型用地指标I 类40000--60000II 类30000--40000III 类20000--30000IV 类10000--20000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九、水厂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建标〔 1998 〕14 号文件)1.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 1 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带不小于10 米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表1建设规模(万 m 3/d)地表水水厂(㎡. d /m 3 )地下水水厂(㎡ . d /m 3 )5--100.70--0.500.40--0.3010--300.50--0.300.30--0.2030--500.30--0.100.20--0.08说明: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地下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4.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2.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 2 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表 2建设规模(万 m 3/d )用地指标(㎡ . d /m 35--100.25--0.2010--300.20--0.1030--500.10--0.03说明: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十、乡镇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建标〔 2000 〕79 号文件)(一)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等级1.乡镇集贸市场的类别,按交易品类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按经营方式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市场,以及批零兼容性市场;按布局形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市场;按设施类型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市场;按服务范围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和域外型市场。
2.以零售为主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应按平集日入集人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符合表 1 的规定。
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分级。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等级表 1集贸市场规模分级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30003001--100010001--5000> 5000平集日入集人次(二)集贸市场用地1.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规划预测的平集日高峰人数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