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用人的单位对员工享有追偿权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的理解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的理解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的理解《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规定“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虽⽤语简略,但内涵丰富,外延⼴泛,通过对它的解读,在此谈谈对其浅显的理解。
个⼈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按照约定⽀付报酬⽽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可以为书⾯形式,也可以为⼝头或其他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规定中的个⼈劳务关系的含义。
个⼈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按照约定⽀付报酬⽽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可以为书⾯形式,也可以为⼝头或其他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存在的不⾜。
⼀⽅⾯《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中“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此种情形适⽤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主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致的,但却没有像《⼈⾝损害赔偿解释》那样规定雇主的追偿权。
也就是在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重⼤过失致⼈损害时,接受劳务的⼀⽅是否对提供劳务⼀⽅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
解析医疗损害、胎儿权益与用工责任

解析医疗损害、胎儿权益与用工责任举例:妇甲因身体不适前往A医院求医,但在诊疗过程中,由于A医院医生的严重疏忽,开具了错误的药物处方,这一失误导致孕妇甲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更为不幸的是,这种医疗错误还直接影响到了胎儿的发育,以至于孩子乙出生时即带有残疾。
一、具体分析1.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A医院的医生确实因为疏忽大意开具了错误的药物处方,且该错误直接导致了孕妇甲的健康损害以及孩子乙的出生缺陷,那么医院及涉事医生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赔偿:孕妇甲和孩子乙(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A医院主张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特别是对于孩子乙的残疾,可能需要长期的医疗和特殊教育支持,这部分费用也应计入赔偿范围。
3.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医疗行为,受害人可能只需初步证明损害事实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具体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
4.鉴定程序:为了明确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通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
这一步骤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科学、客观的标准评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5.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医疗过错极为严重,构成了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涉事医生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判断,通常此类案件以民事赔偿为主。
二、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提供医疗服务而达成的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孕妇甲前往A医院求医,实际上就与A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劳动法小华案例分析

劳动法小华案例分析持人:民法典生效以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当然在常见的劳动关系领域也是如此,那么民法典对劳资双方的影响有哪些呢,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邀请林律师为我们进行评析,以加深大家的理解。
主持人:案例1:劳动者的最低年龄为年满十六周岁,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作为劳动用工主体。
小华今年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刚初中毕业。
毕业后她到居委会当了一名打字员。
入职后小华要求居委会按正式员工给她待遇,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医保社保等。
居委会以小华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并且居委会并不是社会企业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说只能以实习生的待遇给她,并且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林律师点评:这个案例争议的问题是小华是否达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年龄以及居委会是否能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在《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了: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民法典》对劳动者的最低年龄的规定没有变化,未成年人只有在身体发育和心智相对成熟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劳动。
即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
在本案中,小华已经达到劳动者的最低年龄要求,可以劳动者的身份享受法律赋予的劳动者权利。
同时《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典》扩大了用人单位主体的适用范围。
据此,居委会、村委会招用人员如果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应当与自己所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案例2: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收集员工个人信息。
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的规定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针对那些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但是这里的责任仅限于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故意徇私舞弊的,才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追偿的几乎没有,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在实施中,形同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落在实处。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当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
法学界人士曾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追责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过大讨论,最终形成共识的就是追责和追偿机制有待完善。
二、国家赔偿追偿与追责制度的行使(一)对追偿权行使国家机关责令所属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该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第二、该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有致害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其它法定情形;第三、致害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或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请求权人给予了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什么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什么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责任划分: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此种情况下,车主无疑为用人单位,司机只要是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就应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存在过错与否在所不问。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车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对司机是否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则是倾向于享有追偿权(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
因此,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车主(用人单位)则可以行使追偿权。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刍议雇主转承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

刍议雇主转承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相关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来承担,即雇主转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雇主是否应为雇员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雇员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有联系,是否构成在雇主的授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对于超出工作范围的个人行为,仍应当由雇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雇佣;转承责任;司法认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转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学理上称为转承责任①。
转承责任也叫替代责任,雇主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区别于自己责任,承担责任后拥有向雇工的求偿权。
直接的侵权行为并非雇主作出,其代他人受过,显然两者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在民法转承责任理论中,雇佣关系的存在即为雇主转承责任的基础。
在英美法上,雇主(Master)对其雇员(Servant)于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判例学说称其为Vicarious Liability(代替责任)。
论其性质,Vicarious Liability 属于一种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雇主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雇员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雇主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就雇员的行为负责。
②德国民法典第831条规定:为某事务而使用他人的人,对该他人在执行事务中所不法加害给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使用人在挑选被用人时,并且以使用人须置办机械或器具或须指挥事务的执行为限,使用人在置办或指挥时尽了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纵使尽此注意也会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③台湾民法典第188条规定:Ⅰ.雇员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主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雇员及监督其职务执行已尽相当注意,或纵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雇主不负赔偿责任。
Ⅱ.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申请,得斟酌雇主与被害人之经济情况,令雇主为全部或一部之赔偿。
Ⅲ.雇主赔偿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雇员,有求偿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真题与解析一

1(多选题)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
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D【考点】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侵权、补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通说认为,所有因日常社会交往进入商场的人,均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
因此,丙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中,第三人甲因过错致丙人身损害成立过错侵权,甲应当对丙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不作为导致地面过于湿滑),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并提供了间接的原因力,商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丙进商场是购买商品还是借用厕所不影响商场赔偿责任的承担,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三:(1)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不构成过错侵权;(2)加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因此不构成无过错侵权;(3)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学“典”知识---民法典新规定之用人单位责任及追偿权

学“典”知识---民法典新规定之用人单位责任及追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享有追偿权的问题。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但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一种情形,没有包含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的侵权责任问题。
法律对用人单位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的,推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合理义务,则由用人单位先行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取得追偿权。
法律规定对工作人员主观强调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工作人员只是一般过失,则用人单位不能取得追偿权。
上述规定,既可以促使工作人中在工作中谨慎行事,认真工作,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又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保护了工作人员的权利。
具体标准,区分不同行业,由法院具体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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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的单位对员工享有追偿权
对由于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呢?《侵权责任法》虽然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此予以了说明。
从说明的内容看,立法者还是肯定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在法院的判决中载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追偿权作为一种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但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经济实力对比以及双方的关系,人民法院会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追偿的数额。
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关系,而向其工作人员追偿则是基于双方的内部契约关系。
因此,应根据具体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和行为性质来判断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在处理用人单位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案件中,要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
1、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
2、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过失的情况下,让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标准是:只有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者单位的授权范围,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才享有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