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实施、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风险分析;(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五)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六)应急演练计划;(七)事故善后处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事故风险等级;(二)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三)周边环境及社会影响;(四)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评审。
第八条评审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负责,评审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二)事故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三)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的合理性;(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的明确性;(五)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的充足性;(六)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的及时性;(七)应急演练计划的可行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内容包括:(一)事故风险识别;(二)应急处置程序;(三)应急物资和装备使用;(四)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
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实施、修订、培训、演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二)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三)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应急措施等;(四)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第六条应急预案分为以下类别:(一)综合应急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综合性工作方案;(二)专项应急预案:针对特定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三)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与备案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内部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评审合格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布,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应急预案的落实。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实施等工作依法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应急预案和管理措施的文件。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并解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事故情景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工作职责、预警和报警、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善后、事故调查、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演练、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完备性、时效性的原则。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和修订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所处行业的安全风险和特点进行合理评估,并制定相应预案。
第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应当包括以下阶段:调查研究、信息收集、情景分析、组织编制、内部审查、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中的情景分析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条件、潜在危害、人员伤亡、环境影响、财产损失等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包括领导机构、指挥部、救援队伍、协作单位等。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工作职责应当明确各岗位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确保协调高效地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中的预警和报警应当包括快速预警、报警信号、报警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中的应急救援应当包括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物资保障、设备维修等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实施和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对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特定情况下,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处置和保障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的一种预先设计好的指南。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指导、情况监测、风险评估、紧急处理、协调指挥、宣传与应对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预案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施策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现行标准及特定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从事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编制任务,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目标、任务和依据;(二)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负责推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责任人、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三)开展应急风险评估,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分析可能面临的突发事件、事故,明确风险源、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四)设计应急预案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相应方案,包括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流程等内容;(五)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预案方案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方案;(六)审批备案,经过有关领导审批备案后,形成最终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域的特点,对应急措施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以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为了防范、控制、减轻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调集应急资源,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规定应急工作任务和程序的组织文书。
第三条预案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以及预案的实施、演练等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到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综合防控、强化救援。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四条预案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编制,专业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编制。
第五条预案编制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预案的编制内容,要确保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和适用性。
第六条预案的编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二)可能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频度;(三)人员疏散和救援的可行性;(四)应急资源和装备的可调度性和可用性;(五)其他与预案编制相关的因素。
第七条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应急指挥体制和组织架构;(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三)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四)事故预警、报告、通知和处置流程;(五)人员疏散和救援的方案和措施;(六)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七)其他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预案应当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预案的及时有效性。
第三章预案审批第十条预案的审批由主管部门负责。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对预案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预案审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预案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预案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建设等活动中,因事故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者社会影响等突发事件。
第三条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评估、持续改进。
第四条事故应急预案管理适用于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五条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编制依据;(三)适用范围;(四)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六)应急响应程序;(七)应急措施;(八)应急保障措施;(九)应急演练和培训;(十)预案管理。
第六条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确保应急响应的快速、有序;(四)制定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五)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充足;(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应急救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事故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应急救援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则
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能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及人员,建立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保证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置。
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应急预案内容
1.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事故分类、应急机构设置、应急队伍建设、信息报告和通信保障、物资保障、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应急响应系统的完整性。
2. 应急预案的执行应包括应急响应机构的快速启动、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拨、预警信息的发布等。
3. 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充分考虑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地域环境,做到灵活适用。
四、应急演练
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演练内容应涵盖事故模拟、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故。
五、监督检查
1. 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2.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单位:XXX公司
制定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审批单位:XXX部门
审批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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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