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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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详细描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法律责任(变动) 1.类型:2.情形:例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民事责任(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 (3)因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 (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是()。

A.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条件B.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12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C.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2.关于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撤销其登记B.只要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应免除对其的处罚C.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使其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D.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复习(1)

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复习(1)

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复习(1) 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

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

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

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

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法律行为。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三)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1.在积极效果方面
(1)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2)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在消极效果方面
(1)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2)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

(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和自愿申报。

我国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五)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主要立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

主要考点分布集中。

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F反垄断司法解释)(一)反垄断调查F38: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调查措施F39: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三)起诉和管辖F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诉。

2.原告可直接起诉,也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起诉。

3.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院以及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基层法院可管辖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四)举证责任F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横向垄断协议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对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指的是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行为的伤害,鼓励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在会计师职业考试中,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知识体系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结合考试标准中的要求,从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规的基本构成、反垄断的主要内容和反垄断法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国家为了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之一。

反垄断法之所以被纳入中级会计师考试范围,是因为其与企业财务经营和企业税收等领域密切相关,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师需要掌握一定的反垄断法知识。

【二、反垄断法规的基本构成】反垄断法规是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各个法规的基本构成。

1、《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律的最高法规,是保护市场竞争、预防垄断产生的根本法律依据。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规定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比较、侵害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价格法》:主要规定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计算、确定、公布和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4、《广告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广告行业秩序,防止虚假和欺骗性广告。

【三、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了解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有助于考生正确理解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点。

1、禁止搞垄断行为:即恶意合并、固定价格、限制生产经营、排挤竞争等行为,禁止企业一方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2、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如规范广告,遏制虚假和欺诈性广告;对农业、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实行监督和管制,防止价格垄断,维护消费者权益。

3、预防垄断的产生:在金融、市场监管等领域建立反垄断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引导竞争,预防垄断的产生。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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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审查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反垄断审查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有()。

A.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达到8个
B.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C.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D.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15%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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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面,就和店铺一起来看一看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考点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拒绝交易;(3)独家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6)掠夺性定价。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考点2】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

(4)不当技术联合。

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考点3】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申报实体条件(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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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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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可见,消费者是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原告的。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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