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十二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学籍异动的处理办法

附件十二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学籍异动的处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网络教育学生异动的行为,处理异动时应结算的费用,根据《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与《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费收缴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二、内涵本办法所指的异动,是指学生转专业、转教学中心、退学及学籍信息变更四种异动行为。
三、异动的条件学生提出异动申请时,应符合《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并遵照执行,同时进行费用的结算。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只能异动一次。
异动被批准后并已办理完一切手续者,不得再申请撤回异动。
无特殊情况,已取得学籍的网络教育学生应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其入学后的前两个学期内提出。
学习时间超过两个学期者,不得转专业。
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其入学后的前四个学期内提出,学习时间超过四个学期者,不得转专业。
凡被取消学籍或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异动处理原则1、申请时间:异动申请应在开学后的四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异动时,教学中心应首先通过“教学中心工作平台”为学生进行申请,并明确异动的年度,学期,申请完成时打印由系统生成的《学生异动学费结算单》并核对学费收缴、选课扣费等费用情况。
3、网上申请异动完成后,应按照《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具有教学中心公章和学员本人签字的纸面材料和《学生异动学费结算单》。
4、学生通过网络提交异动申请后,未获得批准时,将不能进行选课、选考试,但已选课程可以正常进行学习。
5、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对学生提出的异动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处理流程。
五、学籍信息变更的处理办法学籍信息的变更,是指学生本人相关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进行的变更操作。
学籍信息分为需提交相关证明方可变更的学籍信息和直接可变更的学籍信息。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校发〔2019〕257号发布时间:2019-07-16 发布单位:党办校办阅读次数:379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19〕257号全校各单位:《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2019年7月6日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进行成绩评定。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
恪守学术诚信是本科生学习和考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任课教师为课程考试负责人,落实所授课程考试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期末考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2年5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5月19日医学部第12次部务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为了做好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21号令)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医学部具体情况,制订《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日期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院(部)请假,由院(部)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复查和体检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各院(部)或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报医学部主任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痊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不颁发博士毕业证行政诉讼案案例法律关系类别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案例性质类别学位案原告刘燕文被告北京大学一审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例内容原告:刘燕文,男,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生被告: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周其凤,北大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湛中乐,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副教授原告刘燕文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大学拒绝给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介绍:1992年9月,刘燕文在获得北大的硕士学位和毕业证书后,继续留在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攻读博士学位,主攻方向为电子物理,其导师是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的光电阴极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吴全德。
由于实验仪器未能准时到位,刘燕文的论文推迟了半年才答辩。
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当时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共计21位,对刘文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
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
并且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书面通知刘燕文,他为此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
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
1999年7月,他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院方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至此他得以与北大对簿公堂。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大校规校纪的内容

北大校规校纪的内容
北京大学作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大学,一直以来都秉承着严谨的学风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校规校纪是北京大学管理学生行为的基础性文件,它规定了学生在校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惩罚条例。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北京大学校规校纪的内容。
1. 学生行为准则
北京大学校规校纪中规定了学生在校内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守诚实守信、尊重他人、自律自强的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3)尊重学术自由和知识产权,不抄袭、不剽窃、不捏造学术成果;
(4)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不从事任何有损学校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5)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校内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 学生惩罚条例
北京大学校规校纪中规定了学生在违反校规校纪时应该受到的惩罚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警告:对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校规校纪;
(2)严重警告:对违反校规校纪较严重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同时要求其书面保证不再犯;
(3)记过:对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学生进行书面警告,并在学生档案中作出记录;
(4)留校察看: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同时进行教育和管理;
(5)开除学籍:对违规行为特别严重的学生进行开除学籍的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大学校规校纪中明确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
总之,对于北京大学的学生来说,遵守校规校纪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在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的基础上,才能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并为社会作出更多更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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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具体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
基本学习年限是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学习不少于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
硕士研究生不能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8年。
考勤与请假第六条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大学学生出访申报表》,到研究生院办理出访手续,并按期返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
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则应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停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并将材料存学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4学时计算:(一)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
研究生选课办法见《北京大学研究生选课要求及方法》。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
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
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全校性公共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
学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补考和缓考事宜。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一般应重新学习,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办理重新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于开学一周内到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办理手续,全校性公共课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
研究生应按规定交纳重新学习的学费。
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入学前二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学位课程(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其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课程。
对于培养方案中我校不开设的课程,研究生可以选修外单位(含国外院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
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
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或本人自行解决。
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应事先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申请以自修课程参加考试的方式完成部分必修课(外语课除外)和限制性选修课的学习。
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内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自修课程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出申请。
获准自修的课程应随班参加考试。
成绩达70分以上合格,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如认为自己已经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某门课程学习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审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对于已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记载“免修”,给予学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
转专业和转学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系或转学。
(一)在本院(系、所、中心)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经导师和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二)转专业和/或转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学院(系、所、中心)的同意并考核后,与攻读拟转入专业的新培养计划一起,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三)拟转出北京大学者,应将下面材料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1、本人申请,导师和拟转出学院(系、所、中心)同意。
2、填写《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审批表》一式4份。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
4、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
上述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和拟转入校所在地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外单位要求转入北京大学者,需提交下面文件:1、拟转入学院(系、所、中心)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
2、第(三)款中的2、3项文件。
3、转出单位的正式公函(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