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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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划分及标志 (1)5 总则 (2)6 星级划分 (2)参考文献 (16)前言本标准以国家旅游局《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为依据,并参考了GB/T 17775-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相关评定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广西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建刚、余小军、马融、李肇荣、胡志勇、钟泓、谢雨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要求、条件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乡村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5566(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6868 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B/T 10001 酒店(饭店)服务规范SB/T 10002 酒店(饭店)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购物中心等级划分规范

购物中心等级划分规范

购物中心等级划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购物中心主要类型、购物中心等级划分、等级评定原则及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的各类购物中心(厂家直销店购物中心factory outlets 不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SB/T 10813-2012 购物中心业态组合规范GB/T 18106-2004 零售业态分类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指标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购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shopping mall是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GB/T 18106-2004,定义4.1.11]4 购物中心的主要类型4.1 都市型购物中心4.1.1 功能定位:以满足中高收入人群的高端和时尚购物需求为主,配套餐饮服务的时尚休闲特色较为突出。

4.1.2 选址:位于城市的核心商圈或中心商务区。

4.1.3 规模体量:不包含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

4.1.4 商圈辐射范围:可以覆盖甚至超出所在城市。

4.1.5 建筑形态:街区型或封闭型。

4.2 地区型购物中心4.2.1 功能定位:购物、餐饮、休闲和服务功能齐备,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丰富,可满足不同收入水平顾客的一站式消费需求。

4.2.2 选址:位于城市新区或城乡结合部的商业中心或社区聚集区,紧邻交通主干道或城市交通节点。

4.2.3 规模体量:不包含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

4.2.4 辐射范围: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辐射半径大约在5㎞以上。

4.2.5 建筑及形态:以封闭的独立建筑体为主。

8.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2016最新修订版)

8.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2016最新修订版)

公布资料
具有高级导游员或讲解员
2.3.2 设语音导游 2.3.3 导游或讲解语种
2.3.4 导游词 2.3.5 讲解水平
2.3.6 导游管理 导游行为管理
导游秩序管理
2.4 2.4.1
标识系统 全景图与导览图 全景图
导览图
2.4.2 标识牌与景物介绍牌 标识牌
有相关设施(如电脑触摸屏、影视解说等), 能够正常使用且内容丰富 数量满足需要,美观实用,档次与景区质量等 级相适应
非机动车辆停放区
具有专门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车辆分区
位置与景观
包括位置合理、景观协调
配套服务
包括洗车、加水、充电等服务
备用停车场
指高峰期间备用的停车场。若自备停车场已经
满足高峰期间停车需求,此项不失分
5 5
10 4 3
3 18
5
5
8 37
10 10 8 6 4 10 10
8
5 3 10 2 2 2 2 1 1 4 1 2
细则二:旅游设施与服务质量评分细则
说明: 1.本细则共计 1000 分,包括 8 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 游交通 110 分;游览服务 310 分,综合服务 70 分,特色文 化 60 分,信息化 85 分,旅游安全 100 分,资源和环境保护 125 分,综合管理 140 分。 2.各等级旅游景区应达到的最低分数为:5A 级景区 950 分, 4A 级景区 850 分,3A 级景区 750 分,2A 级景区 600 分,1A 级景区 500 分。
2.6.10
A 级厕所比例 A 级厕所达 100% AA 级厕所占比 50%以上 AAA 级厕所占比 20%以上
3 综合服务
3.1 购物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 B T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S t a n d a r d o f r a t i n g f o r q u a l i t y o f t o u r i s t a t t r a c t i o n s 2004-10-28发布200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

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2017修订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017修订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游步道设计舒适安全,有个性特色,有文化性效果
7
游步道的生态化程度
采用当地材料或生态环保型材料,与环境协调
7
2.1.3
游览工具
包括新能源汽车、缆车、电瓶车、游船、自行车、小火车等设置,便捷安全
3
2.1.4
休息设施
18
数量充足
能满足需要
2
布局合理
在售票处、景区适当节点均有设置,不设置在危险地带、危险场所
实现在线旅游咨询
在线反应及时
2
2.2.4
多媒体宣教系统
有相关设施(如电脑触摸屏、影视解说等),能够正常使用且内容丰富
5
2.2.5
休息设施
数量满足需要,美观实用,档次与景区质量等级相适应
5
2.2.7
邮电服务
4
邮电通信服务
提供公用电话、信函、传真等基本服务
2
邮政纪念服务
提供纪念戳、本地纪念封、明信片、纪念邮票等
所在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
指所在城镇道路和通往景区的国、省、县道上有通往景区的标志标识
5
1.5.3
通景道路交通标识
指在通景公路上有通往景区的标志标识
8
1.6
景区停车场
指景区自有或租用、借用,但由景区管理的停车场
37
1.6.1
停车位
指景区各类停车场大小车位的总和
10
1000个以上
10
600个以上
8
300个以上
5
3.1.2
购物品类型
包括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美术品、旅游用品等的类型数目,酌情打分
3
3.1.3
购物品特色
具有景区特色或地方特色,酌情打分
5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I
DB45/ T900—2013
前 言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45/T 563-2008《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本 标准与DB45/T 563-200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和术语与定义,使标准针对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增加乡村旅游区基本要求,明确评定乡村旅游区的前提性条件; ——对各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并将重复的划分条 件归类,使标准条理更为清晰; ——增设市场吸引力分级与评定项,对乡村旅游区的发展规模做出有效界定,使乡村旅游区概念更 为清晰。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军、余小军、吴玉国、滕健、方镇强、廖燕玲、陆红光、余富华、王东兰、 黄巍、王永辉。 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45/T 563-200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乡村旅游是依托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以独特的农业生产形态、社会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传统的乡 村文化,优美的田园风光和乡村聚落景观等为主要旅游吸引物,进行观光、游览、学习、体验、娱乐、 餐饮、购物、休闲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3.2 乡村旅游区 Rural Tourist Attraction
5.6 环境卫生
5.6.1 5.6.2 5.6.3 5.6.4 证。 5.6.5 5.6.6
乡村旅游区生态状况良好,环境整洁,周边环境协调,无污染单位和污染源。 当地特色自然资源、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基本得到保护。 建立环境保洁制度和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有专人负责执行,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乡村旅游区的餐饮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获得食品卫生许可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区(点),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区(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0,neq ISO7001:1990) GB/T 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GB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6767-199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旅游区(点)tourist attraction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

本标准中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 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包括风公司、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

3.2 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旅游购物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购物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购物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ICS 03.200A12备案号:旅游购物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发布旅游购物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泛珠三⾓九省(区)旅游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等级标志、基本要求及等级划分条件。

本标准适⽤于符合本标准3.1规定的旅游购物点。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符号GB/T 10001.2 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GB/T 10001.5 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5部分: 购物符号GB/T 17775-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883 室内空⽓质量标准GB/T 18972-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通⽤语⾔⽂字法国家语⾔⽂字⼯作委员会《普通话⽔平测试等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T 17775-2003和GB/T 18972-2003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均适⽤于本标准。

3.1 旅游购物点旅游购物点是指在泛珠三⾓九省(区)⾏政区域内设⽴于旅游路线沿线或旅游区(点)内的、以团队旅游客⼈为主要服务对象、可供参观及购物的旅游商品销售场所。

3.2 佣⾦佣⾦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安排游客到旅游购物点参观并发⽣购物⾏为后,依据合同约定,由购物点通过银⾏账⾯⽀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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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前言为加强对旅游购物场所(点)的管理,完善旅游购物场所(点)各项配备,提高旅游购物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旅游购物消费在旅游总收入中的比重和地位,并规范旅游购物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取消《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总结了我省以往对定点旅游生产企业、定点旅游商店的管理工作经验,借鉴了省内外有关资料和操作规程,并直接引用了GB/T17775-2003部分条文。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旅游发展研究与策划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炜、林震华、聂献忠、黄公白。

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旅游购物点、或从事旅游商品购物经营管理的各类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1996安全标志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2—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16153—1996餐馆(餐厅)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9004.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第二部分:服务指南(idtISO9004.2:1991)GB9664—1988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旅游商品旅游商品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具有一定特色的实物性商品。

3.2旅游购物旅游购物是指旅游过程中购买旅游商品的经济的、文化的行为,及与此相关的行为的总和。

3.3旅游购物点旅游购物点是指专门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综合性旅游购物商场、特色旅游购物点和旅游商品专卖店(点)。

3.3.1旅游购物点的等级划分旅游购物点的等级划分分为五个等级,用星级表示,星级越高,表示购物点的档次越高。

3.3.2旅游购物点的等级评定依据与方法旅游购物点的等级评定,依据旅游购物点的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旅游商品种类、购物点设施、服务管理与购物安全进行评分得分而定。

申请星级旅游购物点的场所,必须提交本标准所附的两个资料性附录。

4总则4.1基本要求旅游商品购物点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设施齐备,安全有效,卫生良好,服务优质,特色鲜明。

4.2设施4.2.1硬件设施齐备到位,游客感知舒适,并建有无障碍通道。

4.2.2交通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高效。

4.2.3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4.2.4环境配套设施完善。

4.3安全4.3.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4.3.2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旅游购物点的正常经营。

4.3.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4.3.4确保游客购物时的商品安全、质量安全及人身安全。

4.3.5安全配套设施及工具要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有专人、专职负责。

4.4卫生4.4.1旅游购物点的环境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4.4.2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4.4.3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卫生法规。

4.5服务4.5.1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4.5.2实行规范、标准化管理和服务。

4.5.3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4.6特色4.6.1旅游购物点销售的旅游商品要保质保量,旅游购物点结构安排、商品布置有特色。

4.6.2旅游购物点的员工风貌要健康,并能反映当地的特色形象。

4.6.3旅游购物点的经营、服务与管理有良好的特色形象。

5旅游购物点的区位交通5.1旅游购物点的区位5.1.1旅游购物点应城市主要旅游景区或游客集中处。

5.1.2旅游购物点应位于旅游主要通道上或主要通道200米的范围内。

5.1.3旅游购物点应距离当地城市不超过2小时的车程,交通状况良好。

5.2旅游购物点的交通设施5.2.1旅游购物点的交通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

5.2.2旅游购物点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每天均有多个班次的公交或专线车直达。

5.2.3旅游购物场所的外部交通状况良好,道路等级要与景区景点档次相匹配。

5.2.4旅游购物点内部通道舒适、畅通清洁。

5.2.5旅游购物点的内外部交通标志规范、醒目、美观。

5.3旅游购物点的规模5.3.1旅游购物点应具有相当大的面积,为游客提供购物、休闲及娱乐的空间。

5.3.2旅游购物点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5.3.3旅游购物点应有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6旅游购物点的硬件设施6.1建筑与装修6.1.1旅游购物点应有强烈的民族或地方特点,其建筑形式、体量、色彩与周围景观及其氛围相协调。

6.1.2旅游购物点应有适当的绿化面积,植物与小品建筑布置得当、环境优美。

6.1.3旅游购物点内部装修精致典雅,在用材、内容上应充分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

6.1.4购物点在三层及三层以上者,可配备手扶电梯或垂直电梯。

6.1.5购物点内应配备有冷暖空调及换气装置。

6.2布局与功能6.2.1旅游购物点内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且布局合理。

6.2.2旅游购物点内应有充足的活动空间,商品分类陈列,游客挑选自由方便。

6.2.3旅游购物点内部应有明确的引导和介绍标识、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6.3问询接待处6.3.1问询接待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识。

6.3.2问询接待处应设有问询、团队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的柜台,并有专人值班。

6.3.3问询接待处应建立有效的、固定的登记统计制度。

6.3.4问询接待处应提供专门的宣传材料、内容介绍。

6.3.5问询接待处应提供导游导购人员及讲解等相关服务。

6.3.6问询接待处应有信息告示牌和及时的商品信息公示。

6.4餐饮服务设施6.4.1旅游购物点的餐厅、饮食服务点的布局、档次应与购物点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6.4.2餐饮服务规模数量应与旅游接待游客规划相适应,食品、饮料的品种、规格应能满足各类游客的基本要求。

6.5医疗急救措施6.5.1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备药品。

6.5.2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制度和传染病公示制度。

6.5.3建立紧急救援机制、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机制。

6.6公用卫生间6.6.1每一楼层应均分设男、女室公用卫生间,其数量、分布应与游客容量相适应。

6.6.2公用卫生间的标志要明显,室内设施齐备,蹲坑、有门、水冲、通水良好、光线明亮。

6.6.3卫生条件符合GB/T17217-1998的要求。

6.6.4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通道与卫生设施。

6.7公用电话6.7.1旅游购物点内应设置公用电话,位置方便、醒目,数量与接待规模相适应。

6.7.2旅游购物点内应适当设置投币或磁卡式电话。

6.7.3公用电话亭的布局设计应与附近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6.7.4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6.7.5旅游购物点的移动通信信号与收听效果应畅通良好。

6.8停车场6.8.1停车场应设置在旅游购物点附近。

6.8.2停车场面积、规模与旅游接待规模相适应。

6.8.3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划有车位标志。

6.8.4停车场布局设计合理、排水通畅,游客感觉方便舒适。

6.8.5停车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有序。

6.9垃圾桶(箱)。

6.9.1在旅游购物点内应设置足够的垃圾桶(箱),并可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分别存放,并注明标识。

6.9.2垃圾箱的数量、布局应适当、合理.6.9.3垃圾桶(箱)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及时处理桶内垃圾。

6.10邮政运输服务。

6.10.1旅游购物点内应设置有邮政所或邮政窗口,为游客提供服务。

6.10.2旅游购物点内应有相应的邮政窗口,为游客提供包裹投递业务。

6.10.3旅游购物点应设有商品包装服务、火车或汽车托运服务业务窗口。

6.10.4高等级旅游购物点应设有相应的报关咨询和代为报关服务。

6.11休憩设施6.11.1旅游购物点内应开辟接待游客容量相适应的公共休憩场地,场内应设置足够的供游人休息的座椅。

座椅和遮阳篷的色调、色彩、重量、造型应与周围环境、主体设施相协调。

6.11.2大型旅游购物点内应设有一定的休闲茶座、咖啡室。

6.11.3有条件的购物点休息区应开辟有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表演或展示的场地、舞台。

6.12信息服务6.12.1旅游购物点应完善信息指示设施的建设,应在必要的路段、场所设置足够的信息指示标志。

6.12.2旅游购物点内应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按GB/T10001.1-2000、GB/T10001.2-2002设置。

6.12.3旅游购物点内应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按GB2894-1996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辩。

6.12.4旅游购物点内应设置足够的引导标牌。

在旅游购物点外部、内部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及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

引导牌、指示牌、说明牌的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无油漆剥落、无缺句少字。

6.12.5在旅游购物点内,应设置广播电视服务,并提供导购、查询、公告信息广播。

在接待中心和主要休闲娱乐场所,应有一定数量的电视和多媒体设施。

7旅游购物点的安全7.1旅游购物点的安全设施7.1.1购物点内应设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标识与通道设计合理畅通,地面平整无堆积物。

7.1.2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7.1.3购物点内应保证各项安全设备的安全可靠,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严禁使用有事故隐患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安全设施、设备。

7.1.4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看管。

7.1.5对购物点内的安全与防盗应有足够的监控系统。

7.2旅游购物点的安全制度7.2.1旅游购物点应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7.2.2旅游购物点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7.2.3旅游购物点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7.2.4旅游购物点应建立有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预演、监督和汇报制度。

7.3旅游购物点的安全管理7.3.1营业员接受过消防培训,并具有紧急情况下组织游客疏散的知识与技能。

7.3.2配备有足够的保安安全人员,以保证秩序和维护安全。

7.3.3向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网点商店消毒措施到位,并有严格的定期监督、处罚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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