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国税征[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本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义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
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
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
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
二、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一)远程抄报税推行范围: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
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
所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增设税务所编制的请示》(沪国税浦人[2008]1号)收悉。
根据你局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增设如下5个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上述5个税务所机构级别均为科级,所需人员由区局内部调剂解决。
增设后,你局共有直属税务所33个,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共有税务所4个。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沪国税纳[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沪国税纳〔2012〕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所﹝2012﹞10号【发文日期】2012-03-07【实施时间】2012-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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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标 签】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征﹝2009﹞12号【发文日期】2009-03-27【实施时间】2009-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以纳税人为中心,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时期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结合本市多年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按照办税服务厅为服务载体,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多元化、信息化为手段,以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为目标,以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现特色的原则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现就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以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为出发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质服务原则。
在办税服务厅的布局和设计上,突出美化、亮化,让纳税人舒适办税;在服务机制上,力求简明、高效,让纳税人便捷办税;在服务的内容、范围、方式上依法透明公开。
(二)规范统一原则。
严格按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开展工作,讲究质量,保证实效,确保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统筹规划,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统一部署、并规范开展服务工作。
(三)效率优先原则。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送资料,贯彻落实“两个减负”工作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最大限度的地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四)经济适用原则。
办税服务厅及其设施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地理位置、户管数量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满足广大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方便、舒适办税。
三、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内容 (一)统一功能区域 办税服务厅按功能及业务需求整合为四个区域:涉税事项受理区、纳税人自助办税区、政务公开区、便民服务区。
1、涉税事项受理区。
主要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发票管理和综合服务。
涉税事项受理区是纳税人具体办理涉税事宜的区域,设置上应当拉近距离、方便交流的需求。
本区工作台的高度为1米左右,工作区内的微机外设显示屏可根据各单位财力,逐步调整为液晶17寸,工作台及工作桌面上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工作台外为纳税人办税等候区,应视情摆放座椅。
2、纳税人自助办税区。
由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使纳税人轻松自如地通过自行操作来完成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和查询工作。
(1)提供网上信息化自助服务设备—;—;配备相应网上办税电子设备,方便纳税人实现电子申报、网上认证、远程报税等。
(2)安装若干部IC卡或投币电话。
(3)提供纳税人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的样本、笔、复写纸、印泥等文具用品。
(4)配置自助查询系统,方便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的检索和查询。
3、政务公开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确定公开项目,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
(1)设置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资料架,及时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公示涉税事项。
(2)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执法或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条件、标准、结果、责任、纪律等内容,并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公开办事职责:公开办税服务厅各窗口的工作职责。
第二,公开办事依据:公开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第三,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税务登记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减免税审定、出口退税以及停歇复业等有关事项的办事程序、要求和收费标准。
第四,公开办事结果:按需将纳税人的应纳和实征税额、违章处罚的原因、金额等公开。
第五,公开办事纪律:公开税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违纪处分规定。
(3)公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号。
(4)公示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设立征纳双方沟通箱,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并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整理、反馈。
4、便民服务区。
由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完成办税事宜无偿提供涉税辅助和延伸服务的区域。
(1)代理或发放各类报表; (2)提供饮水机等设施; (3)备有临时急救用药、针线包、老光眼镜等。
为方便纳税人索取、使用各类税务文书,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税务文书资料柜,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税务文书表格。
(二)统一窗口设置 根据涉税受理区的业务,办税服务厅分别设立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
窗口对应设立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岗位。
1、综合服务窗口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综合服务窗口设涉税咨询、文书受理岗、税务登记岗。
(1)涉税咨询岗位职责 ①负责涉税事项的业务咨询工作; ②负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③其他业务。
(2)涉税受理岗位职责 ①负责向纳税人提供各种涉税受理事项的表、证、单、书; ②负责认定类、退税类、减免类等办税事项的受理及回复; ③负责各类涉税证明的开具、办税员联系卡的制作和发放; ④其他业务。
(3)税务登记岗 ①负责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种登记及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事项; ②负责受理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帐号的报告,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维护银行信息。
2、发票管理窗口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发票管理窗口下设发票缴销、发票发售、代开发票、有奖发票兑奖、行政许可等岗位。
(1)发票缴销岗位职责 ①负责企业发票换版的缴销,注销企业、停供发票企业的空白发票缴销工作; ②其他业务。
(2)发票发售岗位职责 ①负责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普通发票、收据等及工本费的解缴; ②负责发票外仓的管理工作; ③其他业务。
(3)代开发票岗位职责 ①负责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工本费的解缴; ②其他业务。
(4)有奖发票兑奖岗位职责 ①负责有奖发票兑奖及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 ②其他业务。
(5)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①负责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的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②负责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③负责其他涉税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3、申报纳税窗口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申报纳税窗口下设申报纳税、申报异常处理等岗位。
(1)申报纳税岗位职责 ①负责受理纳税人各税种的纳税申报事宜; ②负责受理防伪税控企业的报税事宜及防伪税控系统发生故障企业的开票信息补录、报税工作; ③负责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事宜; ④负责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⑤负责开具各类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等; ⑥其他业务。
(2)申报异常处理岗位职责 ①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 ②其他业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事宜的,应当设置“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专窗。
办税服务厅应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结构比例以及业务量的大小,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窗口的数量和种类,尽量减少办税时间。
(三)统一标牌设置 办税服务厅整体设置上要体现简朴、实用、庄重、整齐、清洁,保持大厅内窗明、地净,四壁无尘,空气流通,没有异味,营造愉快、舒适的办税环境。
1、命名要求及标牌的制作。
办税服务厅名称遵循一个品牌、统一命名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办税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TAXPAYER SERVICE HALL”,蓝底白字冠以税徽。
2、窗口标识牌。
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别不同形式设置。
办税服务厅已使用显示屏显示窗口设置的,应按照要求注明具体受理内容;新建办税服务厅和现有办税服务厅没有设置显示屏显示窗口的一律,采取悬挂式设置。
3、岗位标识牌。
岗位标识牌为无色有机玻璃三角体牌,正反面均为长方体形,长方形边长为20cm,边宽为12cm,正面左侧为岗位人员着制式春秋装免冠照片,照片尺寸为2吋,背景为蓝色。
照片下方为岗位人员的姓名及工号,字体为宋体、大小为36号、颜色为蓝色。
右侧为岗位名称及岗位职责,岗位名称字体为宋体、大小为48号、颜色为蓝色。
岗位职责字体为宋体、大小36号、颜色为蓝色。
工作人员是共产党员的,应加党徽标志。
背面为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岗位后的友情提示,内容为“请您稍候”或“暂停服务”,字体为宋体、大小为48号、颜色为绿色。
4、上岗证的制作。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统一佩带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工作人员姓名、工号、职务和监督电话,粘贴照片。
工作人员是共产党员的,应加党徽标志。
上岗证规格为10cm×;7.5cm,底色为白色,照片规格为2吋彩色照片,粘贴于左方中间部位,文字说明在右方。
上岗证以胸卡方式夹带。
5、导向台设置。
导向台是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总体协调、调度的服务前台。
配备一桌一椅、内线电话和微机,摆放在厅内一侧。
值班员由办税服务厅部门负责人或科室人员轮流担任,负责引导纳税人正确办税,维持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正常运行,并做好值班记录。
(四)统一服务标准 1、工作人员礼仪 (1)热心本职: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增强专业水平,在工作中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
(2)服饰规范:求身着制服,保持整洁,肩章、胸章佩戴规整,做到发必齐,须必剃,甲必剪,妆必淡,衣必整,鞋必洁。
(3)心理稳定:从大局出发,以工作为重,善于保持平常之心。
(4)姿态自然:保持适度紧张和充沛精力,力求站姿挺拨、坐姿端正、行走自然。
(5)待人如己: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善于换位思考,体现亲和力。
(6)热情耐心:在服务中保持耐心、冷静,不厌其烦,认真落实每个服务细节。
(7)倾听用心:认真、耐心地倾听被服务对象合理的服务需求,尽量予以满足。
(8)综合礼仪:接触服务对象时,善用尊称;倾听他人交谈时,眼神应当自然、友善;提供服务时,要面含笑意;与人交谈时,说话应轻松自然,语言要温润甜美。
2、限时服务承诺。
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收政策咨询辅导和各项涉税事项。
(1)涉税咨询。
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能明确答复的要做到即问即答,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做好登记,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说明原因。
(2)文书受理。
通过文书受理办理的涉税事项,具体承诺时限根据办税公开确定的时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