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及其相关服务
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X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6〕76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统一标准,规范实施。
同一地区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执行相同政策标准。
通过维修改造,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达到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物业管理达到当地物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坚持多方筹资,共担成本。
建立国有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承担必要成本,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作为,协同一致,密切配合,整体推进。
县(区)要全面做好本辖区内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及省驻X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五)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政策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为分离移交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市、县(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已改制退出和破产重组其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未分离移交的市、县区属原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代建制在“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中的应用

代建制在“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中的应用作者:孙坷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6期一、“三供一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任务目标“三供一业”工作是国有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区供水、供暖、供电、物业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这里的专业化企业是指各地供水、供暖企业和物业公司。
(二)重要意义推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项目的维修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四)当事各方当事各方包括“三供一业”移交单位(委托方)、“三供一业”接收单位(代建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二、代建制的主要特点政策出处:第一,政府投资项目。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北京、湖南、河南、海南、广西、浙江、云南、河北等多地均出台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总结了代建项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代建项目适用范围、代建单位选择、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的职责、代建项目流程等进行了规范,具有操作性。
第二,非政府投资项目。
没有限制,业主可以委托合意企业代建。
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代建项目与其他代建项目的区别(一)出资方对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移交单位是“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出资方,供水、供暖、供电企业是“三供”的接收方,具有垄断地位,自然获得“三供”维修改造项目代建权利,“物业”维修改造项目不涉及行业垄断,采用“代建”或“自建”由移交单位自决。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全面落实中央、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针对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各项办社会职能,分类施策,分项移交;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协商一致,自愿开展移交和接收工作;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坚持按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改造移交,确保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现行标准,运行正常;坚持“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通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等职能。
三、工作目标1.驻安央企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X年全面开展,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X年起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承担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费用。
2.省属国有企业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X年9月20日前,市政府与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议。
X年10月底前,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正式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并启动维修改造工作。
X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维修改造等各项工作。
四、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行政执法局、市房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X市政府、X县政府、X县政府、X县政府、X区政府、X区政府、X供电公司、X水务公司、X公司、X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职能,负责对全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市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指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相关设备设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主要包括:(一)驻我市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二)我市市属和区县属国有企业(含中央下放及省属下划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为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针对自身的不同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条件、因企制宜、因企施策、分类处理,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供一业”供水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XXXXXXXXXXXXXXXXXX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改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组目录1.总则 (1)2.工地例会制度 (1)3.现场管理 (3)4.设计变更管理 (4)5.监理单位的管理 (8)6.施工单位的管理 (10)7. 材料及设备供应 (18)8.工程进度款支付 (19)9.附则 (19)1.总则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供水工程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明确施工管理各方的职责,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的作用,为确保居民健康和城市供水运行安全,保障城市住宅小区供水水质和压力,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住建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程,结合《XXXX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联系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为的工程现场管理,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改造工程项目从确定中标单位至工程竣工期间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1.3 参加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的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办法,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XXXXXXXXXXXXXXXXXXX作为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
2.工地例会制度2.1 为及时发现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有序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改造工程建立周例会制度。
2.2 例会召开时间为每星期一14时30分至16时00分。
2.3 参加单位和人员例会由监理单位主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改造工程项目组、监理部的总监、现场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参加。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江津府办〔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天然气,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2017〕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国有企业市政(公路)设施及社区管理移交工作方案》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6日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4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津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事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15号)要求,为加快推动在津国有企业(即:在津央企、在津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在津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的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
“三供一业”职工家属区维修改造实施方案

“三供一业”职工家属区维修改造实施方案“三供一业”职工家属区是指在我国开放初期,由一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住房、水电、煤气及有关服务的居住区。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职工家属区的维护和管理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改造。
本文将针对维修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职工家属区的居住环境。
一、维修改造目标1.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将职工家属区改造成绿化率高、空气质量好、噪音小、安全性高的居住环境,提高职工的居住舒适度。
2.完善基础设施:重点改造和提升居民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确保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取暖等需求得到满足。
3.推进社区化管理:建立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社区管理人员和物业公司协同运作的社区化管理机制,提高职工家属区的维护和管理水平。
4.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如儿童游乐场、健身器材、休闲场所等,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维修改造内容1.改造建筑物:对职工家属区内的旧住房进行翻新改造,改善房屋结构和居住条件。
同时,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增设一些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顶花园等,提高居住舒适度。
2.提升基础设施:对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进行全面改造,更新老旧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增加绿地和公共设施:增加职工家属区内的绿地面积,在绿地中增设儿童游乐场、篮球场、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4.完善安全设施:加强职工家属区的安全设施建设,安装监控设备、电子门禁系统等,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5.改善交通状况:加强职工家属区的交通规划和建设,增加出行的便捷性,同时优化停车场和道路设施,提高交通通行效率。
三、维修改造实施步骤1.制定维修改造计划:根据职工家属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维修改造计划,明确目标、内容、时间和责任人。
2.筹集资金:通过政府投资、企事业单位筹资等渠道,筹集足够的资金支持维修改造工作。
3.组织招标:根据维修改造计划,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和经验的设计院和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市政办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市国资委)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8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西安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五)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接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16〕736号)(六)《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七)《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八)《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十)西安市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开展西安市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收工作的安排意见》(市阶梯水价办发〔2016〕1号)(十一)《关于开展西安市自来水户表集中改造工作的意见》(市阶梯水价办发〔2016〕2号)(十二)《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十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十四)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完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5〕59号)二、指导原则(一)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做到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按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维修改造,保证维修改造后的设备设施符合现行标准、正常运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及其相关服务(第一批)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及其相关服务(第一批),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资金来自为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服务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天河区、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黄埔区等。
2.2项目规模:对广州地区49家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服务(企业名单和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项目的总投资为¥23526.78万元,本次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装D108*8-D426*10的钢管总长约6470米,DN20-DN50的钢塑管总长约664362米,DN100-DN400的球墨铸铁管总长约65911米及相关的配套设备(如阀门、水表组、管件、阀门井、水泵、水箱等)。
2.3本次招标合同价约:¥17368.93万元。
2.4计划服务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通水日期为2018年12月31 日前,其中:勘察设计工期:60日历天;施工工期:62日历天,质量保修服务期为两年。
2.5招标内容:2.5.1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物探工作、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测量工作。
2.5.2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供水方案修改及比选、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优化并配合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竣工图编制、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文件编制、组织各专项评审会议、开展各项专项评估工作、协助办理本工程引起的工程设计报建手续、管线规划报建、施工许可手续、现场技术服务、竣工备案等工作。
2.5.3采购、安装施工工作(除水表外,其他材料设备乙供),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水表为甲供)、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移交]及相关措施(如供水管网改造范围内项目的交通疏解、土建规划报建等)。
2.5.4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监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和基坑检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水平位移和沉降监测等服务,所有成果满足质监、城建档案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
2.5.5质量服务保修工作。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前期服务机构:广州市广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注: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营业执照。
3.1.2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和③资质:①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丙级或以上资质。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级别的注册建造师,为投标申请人本企业的在册人员,如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主办单位的在册人员,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网页打印页。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报名时应未被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锁定,中标后该项目负责人将被锁定。
若在评标时发现该项目负责人已被其他项目锁定,则投标人将不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项目负责人的解锁和更换按《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更换与解锁办事指引》办理。
3.1.4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应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3.1.5 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设计经历在10年或以上,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
3.1.6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近3年)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造价为4000万元或以上的独立给水管道工程施工业绩,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造价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如管径、泵站提升量、水处理厂日处理量等技术指标)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的其他资料。
注:①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类似业绩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一并进行公示。
②广州地区内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应由以下单位确认: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前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中心)、前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广州地区以外的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可查询该业绩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网页的打印件及网址。
未提供的,在资格审查时将不予通过。
③投标人所提供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网址必须来自于招标公告载明的公共交易平台(公共交易平台指公告中所载明公告发布的网站媒介)。
④专家按照投标人提供的网址,所查询到的招标公告与中标信息,与其所提供网页打印件不一致的,业绩证明无效,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理。
⑤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的业绩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址为真实可查询的,如存在以下情形,请投标人配合,否则将被作为无效业绩:a、若该网址页面需提供登录账号及密码等信息才能进入查询的,则投标人须在提供可查询网址的同时应提供登录账号及密码等相关必要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查询使用。
b、投标人应自行尝试所提供查询网址能否直接显示查询页面,若该网址页面无法直接显示,而需先进入相关查询平台的,则投标人还须提供查询该页面可的点击路径。
3.1.7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18年6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3.1.8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应以施工单位为主办方,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且主办方须具有3.1.6所要求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投标将被拒绝。
3.1.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就有关内容做出声明,除非另有要求,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2)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安全事故方面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3.1.10投标申请人(联合体各方)须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投标人廉洁承诺书。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3.4投诉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的投诉处理的原则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4.2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属实的恶意投诉,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控制价。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4.2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获取。
5、招标公告的发布从2018年08月03日00时00分至2018年08月23日10时 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6、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6.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08月23日10时 00分,具体递交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