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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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判断一起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犯罪构成要件通常由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组成。

本文将对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析。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它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两种情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主体具备普通人完全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某些具有一定行为能力但因为特定原因而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犯罪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涉及到的受害人或客体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客体要件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客体要件要求必须存在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在贪污犯罪中,客体要件要求必须涉及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侵害。

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和要求。

不同的犯罪类型具有不同的客观要件要求。

以盗窃罪为例,客观要件要求必须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实质行为;而对于故意杀人罪,客观要件要求必须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

四、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中表达犯罪主体主观意图或态度的要求。

不同的犯罪类型具有不同的主观要件要求。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主观要件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而对于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故意杀害他人的意图。

总结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学中审判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

它由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组成。

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会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并确认被告人是否犯罪,并对其作出相应的法律裁判。

因此,深入了解和准确应用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保障社会安全与公正司法至关重要。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断的探索、借鉴与创新,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深受苏联刑法学的影响。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

这种理论模式强调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的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因素;犯罪主观方面则包含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等。

这一理论体系在当时为我国的刑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质疑。

一方面,其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四个要件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有时会导致在判断犯罪成立时出现逻辑上的混乱。

另一方面,在应对一些复杂的犯罪形态和新型犯罪时,传统理论的解释力和适用能力显得有些不足。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些学者主张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良和完善,通过优化要件的排列顺序、明确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另一些学者则借鉴了西方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三阶层理论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这种理论在判断犯罪成立时,具有更加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更强的解释能力。

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理论的同时,我国刑法学界也注重结合本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例如,在一些具体的犯罪认定中,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以及政策导向等因素,使犯罪构成理论的适用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

简单来说,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个“模板”,只有当某种行为完全符合这个“模板”的各项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及到精神状态等因素,如果一个人在犯罪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那么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往往侵害不同的客体。

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明确犯罪客体对于准确界定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

犯罪结果则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则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犯罪构成三要件论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犯罪构成三要件论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犯罪构成三要件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研究犯罪问题时必不可少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要素。

其中主体是指犯罪的主体角色,包括犯罪人和犯罪辅助人员;客体是指犯罪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等;行为是指犯罪人在客体上实施的行为。

一、主体主体是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犯罪必须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来实施。

主体包括犯罪人和犯罪辅助人员两类。

犯罪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刑事责任能力、自由意志和犯罪的主观故意。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成年人必须具备的一种法律能力,也是犯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自由意志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备自由决定是否犯罪的能力,也是判断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明知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同时也愿意实施。

犯罪辅助人员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协助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人。

犯罪辅助人员也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同时也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备明确分工、互相配合的特点。

二、客体客体是指犯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的人或物,也可以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等。

客体分为人身、财产、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四类。

人身客体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赌博、贩毒等犯罪行为涉及人身权利的侵犯。

财产客体是指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抢劫、诈骗、聚众斗殴、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涉及财产权利的侵犯。

社会管理秩序客体是指社会秩序的关键性属性,如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安全等。

在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犯罪行为涉及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

国家机关客体是指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执法的机构。

在我国刑法中,破坏选举、徇私舞弊、渎职等犯罪行为涉及国家机关的侵犯。

试论犯罪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犯罪构成

试论犯罪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犯罪构成

试论犯罪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犯罪构成摘要: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对犯罪构成的精髓有较为深刻的把握,才能做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鉴于此,有必要对犯罪论体系做些理论上的探讨。

本文以犯罪构成要件为突破口,阐述犯罪构成要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力求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意义,期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核心要素构成要件在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犯罪论体系:一是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另外是英美法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还有一种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

一、构成要件概念及特征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两部分。

前者是指总则要件,也称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种犯罪所具有的特别构成要件,亦即各具体构成要件,一般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即法定构成事实)。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条件,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与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

它具有三个特征: 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

换句话说,它是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或者说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因为构成要件是一种抽象的犯罪定型。

对于该当性的判断,要观照事实是否符合犯罪定型,因此它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构成要件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不仅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行为。

犯罪构成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换句话讲就是非难可能性。

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统一构筑了构成要件理论。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我们已往对犯罪形态的研究往往是与故意犯罪联系一起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常识是每⼀个⼈都应当了解的东西,不管是义务履⾏还是权利的运⽤,了解法律都是对我们个⼈⽣活的安全保障。

本篇⽂章就是来谈⼀谈构成犯罪的主要要素有哪些,在这⾥店铺⼩编收集了⼀些资料整理成下⽂,希望能够让⼤家有所了解。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为的⼈。

每⼀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个⼈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有的犯罪是数⼈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理状态。

犯罪主观⽅⾯的⼼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三)犯罪的客观⽅⾯。

是指犯罪⾏为的具体表现。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被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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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犯罪构成
摘要: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对犯罪构成的精髓有较为深刻的把握,才能做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鉴于此,有必要对犯罪论体系做些理论上的探讨。

本文以犯罪构成要件为突破口,阐述犯罪构成要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力求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意义,期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核心要素构成要件
在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犯罪论体系:一是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另外是英美法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还有一种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

一、构成要件概念及特征
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两部分。

前者是指总则要件,也称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种犯罪所具有的特别构成要件,亦即各具体构成要件,一般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即法定构成事实)。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条件,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与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

它具有三个特征: 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

换句话说,它是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或者说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因为构成要件是一种抽象的犯罪定型。

对于该当性的判断,要观照事实是否符合犯罪定型,因此它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构成要件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不仅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行为。

犯罪构成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换句话讲就是非难可能性。

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统一构筑了构成要件理论。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我们已往对犯罪形态的研究往往是与故意犯罪联系一起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

犯罪形态应理解为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体现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以及危害较大或情节较重的犯罪等。

这些具体形态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当然它们也都具有犯罪构成,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形态下的犯罪构成有何区别,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历来是争论的焦点。

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与前苏联的研究有相似之处,即都认为具备犯罪构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处,如认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

只要稍加分析,这种说法就很难站得住。

既然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缺少任
何一个要件,其它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犯罪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缺少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的要件,那么缺少的这个要件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还是某种犯罪形态所应满足的条件呢?不言而喻,只能是后者。

实际上在犯罪构成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误解,认为各种形态犯罪之区别是犯罪构成的不同,这种认识的方法与我们研究构成的意义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的意义一般认为有三点,一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法的依据,二是为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提供标准,三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

从这些意义中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犯罪构成只是为我们研究犯罪的成立确立了一个规格或标准,有了这个规格,至于怎样去认定属于何种形态下的犯罪,怎样去量刑,这不是规格或标准本身要解决的问题。

如某人盗窃,却被别人制服,押送到公安机关,对这一行为我们首先需认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了盗窃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还是既遂仅是作为量刑的情节去考虑,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没有影响。

因此犯罪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与其他未处于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应是一致的,如果说有区别的仅是同一种性质下的犯罪不同表现形式,区别它们不应该从犯罪构成上着手。

基于上述想法,理论上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构成、减轻或加重构成是不妥的。

因为减轻或加重的事实特征不是构成因素,不能用哲学意义上量变与质变的道理去理解这个问题。

量变的因素在立法时已被这一具体质的内容所包含,量变的因素仅对量刑有一些影响。

再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对待犯罪未遂这类犯罪形态采取的是从刑法分则中单列出来安排在总则里。

我们在探讨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过程中不应忽视这一立法现象,即这些带有共性的内容是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在立法上为了表达的简洁把它们统一规定在总则里,既然如此,也可以把它们放到分则中去。

司法实践中就是把这些总则中规定的内容要具体地还原回分则中去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没有什么一般的共同要件和具体的犯罪要件。

在此前提下,又可能表现为各种形态,它们的区别不是构成的区别,那是在具备了构成前提下若干非构成要件的不同。

三、我国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用犯罪构成来描述犯罪成立的条件。

有的学者主张,分则个罪罪状中,有关犯罪构成的数额犯规定、结果犯规定等,都是关系到特定犯罪“成立”与否的特别规范。

从广义看,这一结论似乎并无不妥,但从严格意义看,这一结论不免失诸分析问题的笼统。

严格意义看,简单地将故意犯罪中的数额犯、结果犯规定等同于犯罪“成立”的标志,实则是混淆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界限。

其通说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主体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四要件构成体系中,犯罪构成等同于犯罪成立条。

参考文献:
[1] 刘艳红.晚近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五大误区[J]. 法学,2001(10).
[2]丁银舟、郑鹤瑜.期待可能性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J]. 法商研究, 1997(4).
[3]杨兴培.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J]. 政法论坛,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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