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终止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终止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终止条件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终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实际情况,本文就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终止条件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终止条件1.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终止的最常见原因。
当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且发包人已经接受了工程,支付了合同价款,合同即告终止。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发包人迟延支付价款、承包人迟延交付工程、发包人严重违约等。
约定解除情形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即可解除。
3. 合同终止协议合同终止协议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终止协议应当明确终止合同的原因、终止时间、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等。
合同终止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被确认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双方恶意串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标的违法等。
合同无效后,合同终止。
5.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或者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合理时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后,合同终止。
6. 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包括:承包人丧失施工能力、工程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等。
合同履行不能后,合同终止。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完成一定建设工程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终止是不可避免的。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合同终止是合同法律关系的结束,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原因、终止程序、终止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原因1. 履行完毕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是合同终止的最常见原因。
当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任务,发包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自然终止。
2.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单方解除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终止合同。
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无效可能源于以下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违约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
当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5.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程序1. 终止协商合同终止前,合同当事人应当进行终止协商。
终止协商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终止符合双方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索赔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索赔范围建设工程合同终止通常包括正常完成、协商解除、违约解除和不可抗力解除等情况。
在这些不同情况下,索赔的范围和依据也会有所不同。
一、正常完成在工程正常完工的情况下,一般不涉及索赔问题。
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设计或增加工作量导致一方成本增加,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的索赔。
二、协商解除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通常会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清算,并根据协议条款处理未完成部分的经济责任。
此时,索赔的范围可能包括已完成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项、合理的利润损失等。
三、违约解除如果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常见的索赔内容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以及由于对方违约造成的额外成本等。
四、不可抗力解除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合同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被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索赔通常针对已经发生且合理预见的损失,如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直接损失。
具体到索赔范围,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已完成工作的价值: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项。
2. 材料和设备费用:已经采购但尚未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3. 人工成本:包括直接工资和相关的管理费用。
4. 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租赁的机械设备产生的费用。
5. 现场管理费用: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日常开销。
6. 预期利润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润比例计算的预期损失。
7. 其他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成本、市场机会损失等。
在处理索赔事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记录和保存所有相关的文档和证据,如合同文本、变更通知、进度报告等。
- 及时与对方沟通,明确索赔意向和基础。
- 依法依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索赔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经济计算,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的法律顾问和成本工程师共同参与,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情形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双方协议解除:当甲方和乙方(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时,可以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从而终止合同。
2. 完成合同目标:一旦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合同自然终止。
3. 法定解除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4. 行政命令或法律变更:因政府行为如征地拆迁、环保法规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合同可能因此被终止。
5. 其他约定的情形: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其他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如某一方破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等。
我们来看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范本:【合同名称】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协议书【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承包单位)鉴于甲乙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由于【具体终止原因,如:项目规划调整、资金问题、合作方经营状况变化等】,现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并就合同解除后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甲乙双方不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除非另有约定。
二、关于已完工部分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对于合同解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范本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范本甲方”)与我方(以下简称“乙方”)于[签订日期]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终止原因],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终止协议:一、合同终止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终止。
2. 原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程结算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具体时间]内,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
2. 若原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不明确或双方有异议,双方应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并据此进行结算。
三、工程资料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将所有与工程相关的资料、文件等移交给甲方。
2. 甲方应在收到资料后[具体时间]内,对资料进行核对,如有缺失或错误,乙方应负责补充或更正。
四、工程质量1. 乙方应保证已完工部分的工程质量符合原合同约定的标准。
2. 若甲方在接收工程资料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具体时间]内进行修复或补救。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移交工程资料或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七、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签订前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合同中止和终止

建设工程合同中止和终止我们需要明确合同中止和终止的概念。
合同中止通常指的是因特定原因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待问题解决后可继续执行;而合同终止则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彻底结束,双方不再承担后续的合同责任。
以下是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止和终止的范本:【合同中止与终止】1. 合同中止条件:- 甲方或乙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改正;- 法律、行政法规变更或政府命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其他依法可以中止合同的情形。
2. 合同终止条件:- 合同中止后,中止原因消除但无法恢复履行;-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 中止和终止的程序:- 任一方提出中止或终止合同的请求,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对方收到中止或终止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双方应协商确定中止或终止的具体时间点和相关事宜;- 必要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 中止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中止期间,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清算责任,包括已完成工作的验收、费用结算等;-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为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合同中止和终止事宜,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具体条款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具体需求来制定,必要时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合同一旦中止或终止,可能会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等方面产生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合理设定相关条款,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原因有3类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法定原因消失,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类:一、履行完毕履行完毕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完毕通常表现为工程项目的完工、交付使用以及价款的支付等。
合同的履行完毕是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正常的原因。
履行完毕的终止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当事人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合同的从权利和从义务随之消灭。
如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随着主合同的履行完毕,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应消灭。
3. 合同的终止不具有溯及力。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的效力仅限于合同终止时及以后的时期,对合同成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不产生影响。
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解除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履行情况,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如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
解除合同的终止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
2. 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合同解除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
3. 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只对解除合同之后的法律关系产生效力。
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无过错,但合同关系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定解除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清算流程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清算流程当一项建设工程合同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来执行清算工作。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一、通知与确认合同一方提出终止意向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通知中应明确指出合同终止的原因和依据。
收到终止通知的一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应,确认是否同意终止合同。
二、协商一致如果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接下来就是通过协商确定终止合同的具体条件,包括工程的现状交接、已付款项的处理、违约责任的认定等。
三、签订终止协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合同终止协议。
这份协议应详细记录合同终止的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日期、未完成工作的处理方式、已发生费用的结算方法等。
四、财务清算合同终止后,需要进行财务清算。
这涉及到对已经发生的成本、收入和利润的核算,以及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最终的资金划拨。
所有款项的支付都应有清晰的账目记录和相应的凭证支持。
五、工程现状交接对于尚未完工的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现场交接。
交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现场的安全,并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六、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合同终止是因为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来确定。
七、后续事宜处理合同终止后,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后续事宜,如保修期内的维修问题、争议解决等。
这些都应在终止协议中予以明确,以免留下隐患。
八、法律手续办理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备案、公证等,以确保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在整个合同终止清算流程中,建议双方保持沟通透明,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同时,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各方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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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一、案件基本事实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冶建公司。
1995年10月9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由冶建公司承包兰州比科新商厦工程。
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一般通风、安装工程及一般装饰工程等。
工期28个月,计划1995年10月9日开工。
质量等级为优良,力争省优。
合同价58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价款结算方式是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签证。
除工程量变化、不可抗力、白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外,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均视为冶建公司违约,白兰公司可没收冶建公司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另按工作量的1%作为经济处罚。
工程款结算按二类建筑工程取费标准计费。
正负零以下工程部分先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
白兰公司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正负零以下已完工程的价款,违反合同规定,向冶建公司承担该部分价款的延期银行计划外贷款利息,并按冶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1%支付罚金。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停建或缓建和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建、缓建,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冶建公司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同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载明工程的建筑总面积约75 000平方米,最终以施工图设计核准。
8层以下为大空间框架结构,8层以上为框剪结构。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生效三日内,冶建公司向白兰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500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时,确认冶建公司全面完成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白兰公司一次返还不计利息。
工程如遇停工或缓建,白兰公司应即时归还保证金。
同年10月31日,白兰房地产公司函告冶建公司,白兰房地产公司成立,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使用“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
1997年1月20日,冶建公司向建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订立和履行合同。
4月3日,白兰房地产公司致函冶建公司,请其就比科新商厦室内回填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理纠正。
1997年4月30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签订《协议书》,为兰州交易会的召开“展开施工作业大会战”,由白兰公司提供2 700万元的建设资金,其中1700万元用于土建工程,500万元用于设备设施的订货和安装,500万元用于外立面装修。
冶建公司确保完成工程量内容。
白兰公司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公司独自承担。
1997年5月,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又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及《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约定比科新商厦室内外装饰工程由建业公司总承包,承包范围是全部室内外装饰工程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开工日期1997年5月25日,竣工日期1997年8月10日。
质量等级优良。
合同价1800万元。
由建业公司分包的装饰施工单位应出具有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简历、业绩等文件报白兰房地产公司审定、考核、认可。
工程结算为白兰房地产公司授权建业公司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工作量10%以上的工期和质量合同保证金。
装饰工程的备料款、进度款由建业公司自行筹措,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白兰房地产公司除工程保修款外将工程款一次结清。
合同签订后,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分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并于1997年底交付白兰公司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评定,装饰工程评估价为12 519 210元(不含运输费693 321.33元和剩余石材款381 134.88元)。
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具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
另查明:在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载明,由白兰房地产公司代建、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建业公司)承建的比科新商厦工程,至1996年底土建工程已完成至结构三层顶,计划于1997年10月1日前裙楼部分的全部建安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和室内外装饰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交付使用。
白兰房地产公司于1997年12月30日、1998年6月8日、1999年5月28日分别致函冶建公司,就裙楼外装饰工程、外立面装潢大理石的施工等提出质量问题。
比科新商厦工程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
2000年11月16日,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所涉的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 411 641元,白兰公司和白兰房地产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已付款5185万元。
1999年12月7日,冶建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白兰公司,请求判令白兰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本金、保证金和利息损失3712.85万元,赔偿损失717.35万元,由白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白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冶建公司承担因其承建的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293 047元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预购房违约金、贷款利息等其他经济损失19 053 349.11元。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兰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是两块牌子,但是原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维兴。
付给冶建公司的5185万元均以工程款名义支付,无法分清土建工程款和装修工程款。
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下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冶建公司承诺承担建业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所签装饰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
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因建业公司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所签合同无效。
白兰房地产公司明知建业公司没有资质而与其签订装饰合同,应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
冶建公司明知建业公司没有装修资质而承揽装修工程,亦有一定过错。
关于白兰公司提出追加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因白兰公司与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联建合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冶建公司又尚未主张,应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
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但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的条款违反了建设部347号通知的规定而无效。
2000年11月16日,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 411 641元。
装修工程款经一审法院委托据实评估,实际核定为12 519 210元,运输费依据冶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据实认定为110 239元,剩余石材款为381 134.88元,白兰公司尚欠冶建公司工程款10 572 224.88元。
工程停工的原因是白兰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因此白兰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除评估单位据实认可的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砼搅拌机、卷扬机、人工费5项费用为601 719.3元之外,冶建公司主张的其余损失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可。
工程保证金320万元应由白兰公司返还给冶建公司。
白兰公司反诉称工程楼板有质量问题,因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且未完全竣工,白兰公司即于1997年底接收并作为展馆使用,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因此白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白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冶建公司的工程款10 572 224.88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利率计算,自1997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白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冶建公司保证金320万元;四、白兰公司承担冶建公司机械设备停置费601 719.3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驳回白兰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 400元,由冶建公司负担57 880元,白兰公司承担231 520元;反诉费8632元,由白兰公司负担;鉴定费65 000元由冶建公司负担32 500元,白兰公司负担32 500元。
三、上诉及答辩情况白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
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后将工程交由建业公司承建,建业公司仅为城市民用建筑三级企业,不具备高层建筑施工能力,导致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冶建公司完成土建工程量为49 411 641元,而白兰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5 185万元,因此不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形,判决白兰公司支付机械设备停置费也就没有事实依据;工程停工不是建设资金问题,停工原因是建业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没有达成解决方案;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转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从中渔利,是违约行为;白兰公司提供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甘肃省建设厅出具的证据,证明“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中心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及鉴定资格”。
白兰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兼任白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两个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认为仅是两块牌子;装饰工程合同是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白兰公司没有义务代替白兰房地产公司清偿工程欠款。
一审法院以“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下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冶建公司承诺承担建业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所签装饰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为判决理由,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债的主体是特定的规定;装饰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冶建公司没有装饰工程资质,因此建业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白兰公司与比科新公司有联建合同,比科新公司是甘肃国际贸易大厦的受益者,应追加为共同被告,白兰公司选择冶建公司为施工单位也是根据《联建合同》中比科新公司的授权。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将四个诉讼主体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两个独立的诉讼合并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冶建公司起诉没有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仅要求支付工程欠款,一审法院却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同时,如合同继续履行,在没有履行完毕时就不存在一审判决的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
冶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有关主体的认定是正确的,白兰公司拖欠冶建公司工程款是事实,由于白兰公司于1997年7月已接近该工程使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冶建公司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