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4、行赋税 《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 备矣。”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 5、规量器 《夏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 即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 则夏王朝国库有用 不完的财物。 6、严刑狱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同时也设置了监狱,除圜土外,还有夏台。
二、夏代法制简况
(一)夏代奴隶制法制主要内容 1、建吏制 《尚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 惟时。” 《禹贡》:“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六卿为军事长官。 《夏书》中记载有“职听讼,收赋税” 的“啬夫”,管车官员“车正”,掌管膳食的 “庖正”,畜牧官员“牧正”,察省天象的“昆 吾”等。
2、定历律 《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五行、三正均为历法。 《论语.卫灵公》:“行夏之 时。”“夏之时”即是夏代的历法,即今之称之 为“夏历”。 3、明礼法 《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 物。”、“迁鼎于商”。鼎是国家和王权的象征, 同时也是古代礼制的代表物。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灭夏后逐步建立起一个奴隶制大国,有 “邦畿千里”,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早期的内服 与外服的行政管理体制。农业、手工业出现了 初期的繁荣,井田制出现,养殖业、畜牧业从 手工业分离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代的立 法活动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确立奴隶制的行政体制及其权力职 能; 其次是“汤刑”出现。
1、皋陶制刑 “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 2、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处死。 后演变为墨、劓、剕、宫、大 辟五种,延续到后世。 “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径”是禹刑的一条重要法律 原则,就是不照章办事也不得 错杀无辜。
(四)司法制度
1、中央设最高司法官 “大理”,地方司法官 “士”,基层司法官 “蒙士”。 2、监狱的设置 夏台,又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关押轻罪 犯人。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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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法律内容
❖ (三)刑罚适用制度 ❖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不按常法审判,也不
可错杀无辜之人) ❖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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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审判制度
专门司掌刑事执法的国家政务机构(所谓司法机构): 《尚书·皋陶 谟》:帝舜委任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郑玄注谓“士” 即司刑之官,“夏曰大理,殷曰司寇”。 ■ 夏商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基本属于一种行政、军事、司法只能不分 的体制。 ■ 夏商两代基本处于神权法时代,“天罚”、“神判”特色构成了司法 审判制度的又一突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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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子·君臣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 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 《商君书·画策》: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 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 《韩非子·五蠹》:古者…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 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 《潜夫论·班禄》:太古之时,烝黎初载,未有上下而自顺 序。天未事焉,君未设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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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礼源于祭祀说,即: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 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 仪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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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 师卦》:师出以律。 ❖ 《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
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 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由来者上矣。 ❖ 《史记· 周本纪》:先王…有刑不祭,伐不祀, 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有刑罚之辟,有攻 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命,有文告之辞。 ❖ 《汉书· 刑法志》: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 者也。 ❖ 《论衡·儒增》:夫刑人用刀,罪人用法,诛人用 武。武法不殊,刀兵不异。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 施刑。刑之与兵,犹足之与翼也。
2010秋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任务1-4题目及答案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7.《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律。
”9.《夏书》曰:“昏、墨、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恶而掠美”。
(二)单项选择题1.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
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贼)”。
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
9.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墨)”。
10.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11.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
12.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
13.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14.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15.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
(三)多项选择题1.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2.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3.“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4.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
5.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辅导】—章节主要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学习重点:一、法律名称的演变二、夏朝的法律内容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一、夏朝建立以前的社会状况(一)夏朝建立以前的原始社会社会特征:生产力水平低下,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品均分配、民主管理(二)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夏朝——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二、夏朝的建立和国家的产生(一)夏朝的建立夏族,黄河流域的一个部落,首领是黄帝,打败其它两个大的部落即炎帝部落和蚩尤部落。
尧舜禹禅让制废除,王位世系制的确立,标志氏族公社制度基本瓦解,国家开始产生。
夏启建立了夏王朝,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二)国家与法的产生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第二节法律名称的演变(一)法律的起源夏朝法律来源于:1、原始社会的礼2、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3、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法的起源经历了:习惯——习惯法——成文法二、刑、法、律释义(一)刑夏、商、西周叫刑,比如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一是单纯的杀戮,刑罚。
二是惩罚犯罪的法规,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刑,是三代刑法的总称,也即奴隶时代法通称为刑。
(二)法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比如被庐之法、常法、仆区法、茆门法古文写作灋。
该字由三部分组成:(1)氵(2)廌(3)去“法,刑也,平之入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均平、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用“法”而不用“刑”。
(三)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历代沿用,如秦律、汉律、直至清律。
律:均布,古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引申为普遍的规范约束,与法通用。
“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夏商朝的法律制度

(五)“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夏朝的刑罚原则。即与其错杀 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 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失误 。 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 有积极的意义。
(六)监狱的设置
圜土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 牢或
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 防止其逃 跑。 商汤的首领曾被囚于“夏台”这个地方, 而“夏台”又叫“钧台”。所以后来“夏台”、 “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律
律,最初上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说文解 字》:“律,均布也。”后来,借作法律,比 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调整人们的行为归于一统, 普遍适用。律的含义又比法进了一步。
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 用,如:《秦律》、《永徽律》。 “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另外,“辟”、“彝”都由“法”之义。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血缘纽带得到进一步加强 部族统治者的权威不断加强 刑起于兵
事神致福-起源 于祭祀礼仪
礼的起源应该是多元的, 饮食、生产礼仪都可能是 礼产生的重要途径
礼源于祭祀
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 玉的奉事神和人的器皿。指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 就成了奉神祁福的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我们知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逐渐 上升为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新的 家庭组织——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这种男子在 经济上优势的增长,使人们对自然力量的崇拜转 为对社会力量的崇拜,妇女对丈夫的尊敬,后来 扩展到夫权制大家庭的家长及其家族的祖先。
习惯
习惯法
法律
习惯与法律的区别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 马克思:“国家和旧氏族组织不同的 地方,第一是它按照地区来划分他的 国民,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 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 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产生。 •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 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 夏朝已建立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 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 制度。 • 治水催化了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也导 致中国法律的早熟 。
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
•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 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 刑法志》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凿;薄刑法律渊源 2、神权政治与神权法思想 3、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 殄、孥戮等。 4、司法制度
(2)借贷契约:傅别
(3)书契
婚姻缔结原则
• (1)一夫一妻制。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 (2) “同姓不婚” 。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 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为了 “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 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 政治意图。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云:“娶 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 可”。
“六礼”
• 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 由男方请媒 人间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 (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 “纳币”; •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 婚姻也最终成立。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当前理论界普遍的看法: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依据: 1、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 “芒芒禹迹,划为九州” 2、公共权力的设立 •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 专制帝王。 • 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 3、 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 •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点 • 1.刑起于兵(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
五、夏商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作为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 司法官来辅佐其行使司法权。 夏朝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商朝称最高司法 官为(大)司寇 2.地方司法机关 •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 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
(三)民事法律制度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一夫多妻制 ◆继承制度:兄终弟继、父死子继
•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 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 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刑、誓、诰、命
四、夏商时期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定罪量刑的原则 • 恤刑慎杀。《尚书》: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 不可错杀无辜。《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区分故意与过失。《尚书· 尧典》:眚灾肆赦,怙 终贼刑。《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 刑罚为德教服务。《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 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 反对株连。《尚书》: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2.象刑说
(最早的刑罚是以服饰来象征刑罚) 《尚书· 舜典》:象以典刑。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唐虞之象刑, 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 以菲屦当刖,以艾鞸当宫,布衣无领以当大辟。 《汉书·刑法志》: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 以为戮,而民弗犯,何其治之至也! 《白虎通》:犯黥者其皂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 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裾而无 领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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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律与原始社会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2、夏朝法律的来源认可:礼、战争命令、苗族习惯法制定:禹刑3、夏朝法律的内容法律是出现国家,出现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社会规范,法律跟原始社会的其它社会规范有什么不同呢?第一,法律是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第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三,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也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的方法,我们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学习。
大家会问:法律是国家产生之后出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凭空想出来的吗?我们说不是,虽然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它是符合社会经济基础要求之下通过认可已有的规范,制订新的社会规范,通过这两种方式制订它的。
所以制订和认可是法律制订的两种方式。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法律,它主要采取哪种方式呢?夏朝更主要采取的是认可的方式,但并不排除制订。
它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的礼仪,认可了当时军队的命令、军令,认可了原始社会苗族的习惯法。
在原始社会礼就存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所包括是伦理道德等诸多的行为规范,它起着治理当时原始社会的作用。
除了礼之外,原始社会的战争是很多的,所以说军队的命令自然而然也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
所以说军令也是夏朝法律的来源。
除此之外,在原始社会还有苗族,在统治它的原始社会时不信神,用的是法律。
有史书记载苗族那时有了五刑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奴隶制五刑,这个五刑被夏朝法律所认可。
除了认可这种形式外,还制订了一些统治阶级认为对统治所需要的一需内容。
通过史料发现,夏朝出现了禹刑,这是原始社会所没有的。
还在夏朝出现了赎刑,以钱来赎罪,它也是夏朝制订的新的内容。
这些是夏朝法律从何而来。
夏朝法律容易有哪些内容:教材讲了四点,其中有制订的,有认可的。
我们看一看具体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大家重点掌握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均台”或“夏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2、商朝的刑名,主要是死刑和肉刑3、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的发展——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
商朝的统治者是受上天的指令对人间进行统治,你们要绝对的服从商王,也就是服从上天。
商王对你们的处罚也是受了上天的指令,就是天罚,你们必须绝对服从。
这样通过天命天罚对商朝人民进行统治,商朝是在这种神秘色彩的统治下存在的。
这章重点掌握商朝的刑名有哪些。
商朝的死刑,它的适用方法有很多,有斩、炮烙、醢、脯、劓殄。
肉刑的存在是一种不仁道的,它的适用方法有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
再加上大辟就是奴隶制五刑。
在商朝出现了继承制。
在这里重点讲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立嫡以长不以贤”容易理解,那什么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呢?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
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
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
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一个。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西周的宗法礼治思想“亲亲”、“尊尊”——礼治思想的核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3、婚姻立法4、买卖契约质剂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它们的地位。
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嫡长继承制,长子继承财产、王位,所以都是长子继承,舜子不能参与继承,这样确立了宗法等级制度。
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要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
所以出现了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
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
为了加强对婚姻问题的管理,设立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按照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
” 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娶于异姓”,还有其政治目的,就是“附远厚别”。
还表现在婚礼方面。
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即后世所谓的“六礼”。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只有丈夫才有可以提出离婚,而妇女是不能提出理由的。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
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 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则不得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西周出现了买卖契约质剂。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1、春秋之际社会的变化2、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郑国、晋国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4、《法经》的制定、内容及意义春秋,很多人说春秋的得名是因为孔子的著述而来,这个时期是百家争名百花齐放的时期,是中国思想非常活跃的时期,其中孔子的儒家是百家中的主要的一家,所以以孔子的春秋命名。
何为战国,春秋百家之后通过兼并,逐渐变成了几个诸侯国,就成了战国。
几个诸侯国之间互相兼并,战争不断。
春秋尚属于奴隶制的晚期,战国是新的社会的形态(封建制法律制度)建立的初期。
这个时期周公的礼发生了一些变化。
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了经济权利,他们想从奴隶主手中夺取政策,这样两个不同阶层展开战乱,不同学派也对他们摇旗呐喊。
这时期儒墨法道家的思想较为突出。
这个时期在法律上提出的要求是要求奴隶主公布成文法。
郑国和晋国的举动较大,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是邓析造竹简。
春秋之后新兴地主从奴隶主手中夺取了政权,战国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新的政权,采用的是强有力的手段法家思想,他们提出,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秦朝的经济立法3、司法机关——廷尉,主要任务4、案件的受理:“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5、注意总结其刑名、罪名秦始皇在当秦王的时候非常崇派韩非子,秦朝采用的是法家的思想,要求:有统一的法律。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
要理解其中每一点的含义。
刑朝的刑罚种类和罪名是比较多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的看书总结。
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这些对于当时秦朝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实行了郡县制,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秦朝的案件受理划分为两种:“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
秦朝法律更多留下的是法律是如何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的,我们应当侧重于这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汉朝的立法概况2、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3、注意总结汉朝巩固中央集权、打击农民起义的罪名。
4、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汉朝的内容体现在历史上是汉承秦制,在汉朝这一章里,首先知道汉朝主要的立法。
有从刘邦进入咸阳开始的约法三章,当时约法三章深受其民的欢迎。
真正到刘邦当上皇帝之后发现光有约法三章过于简单,于是命令手下依照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九章律。
它是汉朝的重要法典也是基本法典,它的制订对于汉朝统治者来说集中精力要加强中央集权制。
在汉朝立法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大家的第一印象是董仲舒提出了儒家的正统法律思想,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主刑辅的理论,但是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经过了历史转变。
汉初至文景帝,汉朝统治者没有找到很好的立法指导思想,采取了皇老的无唯而至。
武帝之后是董仲舒的儒家正统法律思想。
汉朝的罪名、刑名体现了儒家的一切思想。
如亲亲德相首密。
另外,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还体现在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制度。
体现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汉时统治者提出德主刑辅,所以在刑罚种类上比较宽缓。
在汉朝的罪名里充分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和农民起义的打击。
汉朝对刑制改革也作了一些贡献,大家可以看书。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1、三国时期的魏律2、两代时期的晋律3、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重要发展三国时期的魏律的重要贡献,主要的内容改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体例方面增加了篇条,避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罪漏的体现。
第二,对具律的完善。
魏律将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
第三,八议制度。
八议是重点需要掌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