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肇源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萝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1 / 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萝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3]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4.08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萝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3]70号2003年4月8日)
鹤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萝北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鹤价呈字[2003]24号)收悉。
萝北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2000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特别是县财政取消政策性补贴后,企业经营亏损日趋严重。
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
《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肇源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解读

《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肇源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解读按照肇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就《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肇源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一、制定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黑龙江省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黑价联[2017]17号)等有关精神。
为促进节水灌溉,保证灌区正常运营,依据肇源县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等有关方面意见,经县政府2018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肇源县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和水务局积极加大改革力度,稳步推进松嫩两江九个灌区水价改革,使灌区一举摆脱困境,步入可持续发展之路。
通过水价调整达到节水灌溉,与合理调整农业水价,逐步使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保持一致。
所以,制定《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肇源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二、制定的必要性肇源县松嫩两江九个灌区农业供水价格一直执行庆价联〔2003〕2号文件批复的水价40元/亩的收费标准,至今已14年。
由于电价、人员工资和维护费用等运行成本大幅增加,导致灌区多年亏损运行,生产经营十分艰难,严重制约了灌区可持续发展。
如不进行农业用水价格调整,灌区将无法生存,将会影响到水田生产。
所以,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势在必行。
三、制定的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黑政办发〔201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58号)。
3、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黑价联〔2017〕1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甘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甘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
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9]8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12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甘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黑价格字〔2009〕80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甘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齐价呈[2008]31号)收悉。
几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电价、工资的不断提高,供水生产运行成本逐年增加,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供水企业连年亏损经营。
按照国家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水价改革精神,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市、县政府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0.12
•【字号】黑价行[2013]273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
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行〔2013〕27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自有车库用水和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居民自有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水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部分,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相应类别价格执行。
二、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用水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其污水处理费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其它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或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水,其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三、此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此规定及时通知当地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宣传和监
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或延期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2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宁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1 / 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宁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7]1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宁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7〕140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东宁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呈字发[2007]28号)收悉。
东宁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2001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为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保障率而兴建的市区给水扩建工程等,致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亏损经营。
根据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水价分类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和东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6]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1.13
【实施日期】2006.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黑价格字[2006]11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呈[2006]1号)收悉。
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在全省率先投入巨额资金解决了市区二次加压供水问题,致使成本上升,企业亏损经营。
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国家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差价的有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2.00元。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黑价经字[1999]22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黑价经字[1999]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636d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3d.png)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经字[1999]226号1999年10月29日)
绥化行署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海伦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绥署价字(1999)29号)收悉。
近年来,由于电价上调,原材料、维修费增加,致使自来水企业经营亏损,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
根据海伦市政府和海伦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1、居民居住平房无排水户由原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60元
;
2、楼房居住户由原每人每月3.70元调整为4.40元
;
3、社会集团用水由现行每吨3.70元调整为4.50元。
在新水价格执行前十天,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对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并按期上报你地区及所辖县自来水价格情况。
此批复自新价格公布十日后执行。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黑经价字[2000]9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黑经价字[2000]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33a9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65.png)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经价字[2000]97号2000年4月28日)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齐价经呈[2000]14号)收悉。
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减少企业亏损。
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区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0.70元调整为1.00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每吨1.00元调整为1.60元;
3、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1.50元调整为2.10元;
4、执行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同时停止水源建设费的征收。
二、齐市碾子山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1.20元调整为1.50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每吨1.80元调整为2.20元;
3、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吨2.20元调整为3.00元
;
三、此批复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在新水价格执行前十天,要通过新闻媒介对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