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它们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它对建筑施工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了施工许可的程序、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建筑施工的安全要求等。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例如:1. 严禁用违法建筑材料进行施工;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3. 明确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责任和权益;4. 规定了项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进行的前期步骤,它的规范性影响着整个建设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项目招标的程序,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评标的程序以及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招标投标法还明确了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加强施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方在施工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范,例如: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防护设备和培训;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督;4. 严禁违规作业、超负荷作业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起到了保障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施工事故的发生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法规。
在建设工程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非常重要。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一、建筑工程管理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法》该法规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设计程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责、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城市房屋建筑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有关城市房屋建筑管理的内容,包括了城市房屋建筑的规划管理、施工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其中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接受验收和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5.《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招标和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写、招标投标流程、合同签订等各方面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单位依据相关认证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证审核。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获得认证标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国家、省、市、县等各级质监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产品、检测、试验等方面的监督。
3.强制性检查制度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同时采取强制性检查措施,对于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建筑工程强制暂停建设。
三、建筑工程风险管控1.风险评估与控制风险评估是指对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风险预测、评估、控制、管理等手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方案,保障建筑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2.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物资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物资的采购、验收、存储、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等。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版权登记等方式取得相应 权利,并采取合理措施防 止侵权行为发生。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 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等法律责任。
05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因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他人权益 而需承担的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交付工程等。
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签署书 面协议。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关 系。
等责任。
行政责任
因违反行政法规而需承担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行 政处罚。
刑事责任
因违反刑法而需承担的拘留、罚款、 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的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调解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 调解人协调双方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
建设工程法规的重要性
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通过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违法违 规行为的发生。
维护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法规为工程建设市场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 于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法规不仅涉及工程建设方的利益,还涉及公共利益,如环 境保护、公共安全等。
建设工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造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建造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本法旨在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国民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 定义了建造工程范围、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基本概念。
- 规定了建造工程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要求。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 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等。
- 强调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并明确了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3. 《建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建造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建造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
- 规定了建造施工企业资质的准入条件、资质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 强调了建造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要求。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1. 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
-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前期评审。
2. 规划审批阶段-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法规要求,编制规划方案。
- 建设单位将规划方案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 设计审批阶段-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 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审批材料提交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4. 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 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
- 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下发施工许可证。
5.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 竣工验收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三、建造施工合同法律规定1. 合同的订立-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
-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价款、工期等条款。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一、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于1997年通过,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 建设工程的定义建设工程根据建设规模、资金投入、施工规模和施工周期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建设工程法对各类建设工程都做了具体的定义和分类。
2. 建设工程的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主要的管理机构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质量。
3. 建设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规划和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设计要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保证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4. 建设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5. 建设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验收程序。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单位要对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规,于2004年发布,旨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标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和质量问题发生的风险。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测、质量监督、质量责任和质量记录等方面。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概述
01
02
建设工程争议的定义
建设工程争议的特点
建设工程争议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 方主体之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工 程设计、施工、质量、价款等方面产 生的分歧或纠纷。
建设工程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 多样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由于工程建 设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 系复杂,因此建设工程争议往往难以 解决。
仲裁
若协商与调解无法解决,可提交仲 裁机构进行仲裁。
诉讼
若仲裁结果不满意,任何一方均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 度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 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工伤等事故的发生。
02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环境监测与档案管理等
方面。
03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
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推动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定并执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二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使用 ;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 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是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 整改安全隐患;五是建立应急救援机 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诉讼解决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重要,它们旨在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合规性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建筑法:该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法要求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规范。
2. 城市规划法:该法规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涉及地块使用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布局等方面。
城市规划法要求建筑项目的位置、规模和高度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4. 建筑物消防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等方面。
建筑物消防管理条例要求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5. 建筑材料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检验和贮存等方面。
建筑材料管理条例要求建筑工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
6.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标准的执行和验收结果的处理等方面。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以上仅是一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例子,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前,需遵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国国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活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保障建设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运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是规范建设工程行为的法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通过规划对城市、乡村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保障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市用地、建筑控制和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等内容,旨在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
四、《建设工程基本规范》《建设工程基本规范》包括《建筑基本规范》、《市政基本规范》、《园林绿化基本规范》等,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技术标准。
基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技术规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出让、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对建设工程用地的规划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建设工程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取得和退出程序,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部分介绍,建议从事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做到法规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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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陈印目录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
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考点提示:(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
(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
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1、法律部门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3、法的纵向效力*: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部门规章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否则按纵向规则处理)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5、难点*:(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不同机关,按纵向规则处理。
民法一、民法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合同之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损害赔偿之债(平等主体)不当得利之债财产关系物权无因管理之债知识产权二、民事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
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
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有经济价值。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
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这是今年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四、债权制度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