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案实录】死刑犯被暂缓执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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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3篇)

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文将探讨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

二、死缓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缓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

2.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 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判决后或者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死缓。

4. 不满十八周岁: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可以适用死缓。

三、死缓的法律后果1. 缓刑期间: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服刑,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缓刑期间为二年。

2. 缓刑期间表现: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缓刑期满后,原判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3. 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无期徒刑。

4. 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有期徒刑。

5. 死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四、死缓的司法实践1. 死缓的适用比例:近年来,我国适用死缓的比例逐年上升。

据统计,2018年全国适用死缓的比例为22.3%。

2. 死缓的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因素,依法变更刑罚。

3. 死缓的执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监狱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迟来的正义法律案件(3篇)

迟来的正义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困难,导致正义迟来。

本文将讲述一起迟来的正义法律案件,通过回顾案件审理过程,反思我国司法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受害人李某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与超市保安王某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拿起货架上的刀具,将李某刺伤。

李某伤势严重,经过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事后,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案件起诉后,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证据调查、证人询问等程序。

然而,由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以及王某的辩解,案件审理进展缓慢。

2. 上诉阶段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提供了新的证据,称李某在争执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 重审阶段一审法院收到二审法院裁定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王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再次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然而,由于部分证人证言仍然存在矛盾,案件审理仍然陷入僵局。

4. 再审阶段重审案件审理结束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在审理过程中,再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5. 重新审理阶段原审法院接到再审法院的裁定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

三、案件反思这起迟来的正义法律案件,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反思:1. 证人证言矛盾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矛盾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哪里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哪里执行

1.中国: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执行死刑国家之一,但最近几年已经采
取了一些措施,逐渐减少死刑执行人数。

根据中国法律,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通常意味着将死刑判决暂时搁置,以便对罪犯进行更多的调查或审判,
并在缓期期间观察罪犯的行为和态度。

中国通常会选择监狱或特定的监测
场所作为执行地点。

2.美国:美国的死刑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每个州有自己的死刑法律
和程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具体执行地点取决于州的法律,通常是在监
狱或特定的死刑执行设施进行执行。

在美国,死刑缓期执行通常意味着等
待进行上诉和推迟执行,以便继续在法律上研究案件并考虑其他可能的因素。

3.日本:日本是少数仍然保留死刑的发达国家之一、根据日本的法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意味着将死刑判决暂时搁置,以进行更多的调查或
审判,并在缓期期间观察罪犯的行为和态度。

在日本,死刑通常在特定的
死刑执行设施进行,而实际的执行地点通常是保密的。

4.欧洲:大多数欧洲国家已废除了死刑,所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
况比较罕见。

然而,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在判决死刑后暂时推迟执行,
并将罪犯转移到特殊机构进行观察和评估。

具体的执行地点可能是特定的
监狱或医疗设施,以确保罪犯在缓期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监管。

总结起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具体执行地点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
法律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监狱、特定的死刑执行设施或监测场所是
可能的执行地点。

不同国家会根据其法律制度,考虑罪犯的具体情况以及
其他相关因素来做出决定。

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3篇)

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缓刑,即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刑制度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人权、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死刑缓刑作为一种特殊刑罚,其法律后果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概述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必须接受监外执行或者监视居住,限制其人身自由。

2. 经济处罚: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金。

3. 社会危害性评价: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评价,有利于其在缓刑期满后获得减刑或者假释。

4. 法律后果的延续: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如果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三、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限制人身自由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具体表现在:(1)监外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在监外执行,但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

(2)监视居住:对于无法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监视居住,限制其自由。

2. 经济处罚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法律后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

3. 社会危害性评价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评价。

具体表现在:(1)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案例:死缓到无期再到有期徒刑

案例:死缓到无期再到有期徒刑

魏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兵刑执字第00033号罪犯魏强,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79112元。

被告人魏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浙刑三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

因该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新兵刑执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于2014年1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7月7日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9年5月3日,且属累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2012年下半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减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魏强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35年3月27日止)。

【中国21世纪被判死刑纪实】零口供照判极刑

【中国21世纪被判死刑纪实】零口供照判极刑

零口供照判极刑核心提示:2001年12月18日上午,寒风瑟瑟,一声正义的枪声在济宁市北郊响起。

故意杀人犯詹国平被执行枪决。

此案作为济宁市首例“零口供”罪犯被判死刑的案件,向社会上各色犯罪分子发出了斩钉截铁的警告:你有权对所犯罪行保持沉默,但是在天衣无缝的证据面前,等待你的依然是法律公正的判决。

踢球发现焚尸命案1999年10月13日下午2时许,济宁市第三中学的操场上,一群孩子在秋日的阳光下兴致勃勃地踢着足球,这时,不知谁用力过大把球踢到了学校南墙外面,刘兵、王峰等几个同学急忙翻过院墙到墙外寻找。

突然,他们发现脚下的草丛里仰卧着一具被烧焦的尸体,尸体附近有一只白色塑料桶和一双黑色皮鞋。

几人见状大骇,顾不得踢球,迅速报了案。

经查,死者名叫廉伟,52岁,济宁市某铸造厂厂长。

刑侦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尸体检验之后,确认为他杀,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12日晚10时许。

案情就是命令,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缜密调查。

死者钱财不翼而飞专案组干警多方走访了解到,死者廉伟虽然是一厂之长,但为人谦和,和厂里工人的关系都很好。

但是,廉伟的家庭却有不幸福的一面,妻子一直身体不好,赋闲在家,儿子在外面工作,平时廉伟一般都在厂里。

而且厂里发了工资和奖金,老廉也一般随意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很少往家拿。

据厂里的工人张栋、李伟介绍,廉厂长曾于1999年10月10日上午与张栋一道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100元的1999年新版人民币100张,总额10000元,其中有98张编号相连。

回厂后,廉将钱锁在其办公室抽屉里。

当日下午,张栋还与廉兑换了12张新版人民币;11日上午,张栋和李伟又分别与廉兑换了一张新版人民币。

这样,廉伟抽屉里还应有86张新版人民币。

应受害者家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证人陪同下,对廉伟办公室进行了搜查,结果没有发现证人所说的新版人民币,且抽屉、铁柜等在搜查前锁具完好无损,没有任何被撬盗迹象。

嫌犯归案缄口不言经排查,该厂职工詹国平于案发当晚应在厂内值班,但其在晚7时至12时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

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

死缓改判死刑⽴即执⾏的案例2014年9⽉15⽇,最⾼⼈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通报3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抗诉案例。

四川新闻⽹记者今(21)⽇从四川省⼈民检察院获悉,郭某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故意伤害⼀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即执⾏。

1997年9⽉,被告⼈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2001年12⽉刑满释放。

2003年5⽉⾄2009年5⽉,他⼜多次应他⼈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先后杀死1⼈,重伤2⼈,轻伤4⼈。

2010年12⽉17⽇,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以犯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判处被告⼈郭某死缓。

⼀审后,绵阳市⼈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理由是郭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极其严重、犯罪⼿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即执⾏。

2012年4⽉16⽇,四川省⾼级⼈民法院⼆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即执⾏。

经最⾼⼈民法院核准,2012年11⽉22⽇,郭某被执⾏死刑。

据介绍,这⼀案例系涉⿊和命案的死缓抗杀案件。

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条件具有⼀定指导意义。

本案例的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对故意杀⼈、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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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死刑犯的最后时刻

揭秘死刑犯的最后时刻

揭秘死刑犯的最后时刻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52期装疯卖傻、绝食,最终还是走上死刑之路。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行刑那天,王某一路喋喋不休:“犯下了这样的错误,身体有病痛,今天解脱了,也算给死者一个交代了。

”之后,他还对看守所及看管民警两年多的照顾表达了感恩之情。

羁押在看守所的各类人员中,死刑犯是最难管理的一类。

死刑的“执行”对死刑犯的冲击很大,他们的神经极为敏感,或会因为无法接受“死刑”的判决而逃避现实,出现自暴自弃、消极对抗、暴躁不安、哄监闹监的现象,甚至会产生自杀、自残、行凶的念头。

近日,记者来到广州黄埔区看守所,专访该看守所麦副所长及死刑犯看管员、管教组组长肖清波,试图揭开死刑犯走向人生终点的点滴故事。

死刑犯怎么看管黄埔区看守所位于黄埔区红山一路平顶岗,其斜对面就是武警训练基地。

进入后穿过看守所办公区,一堵高约10米的高墙赫然在前,墙上犄角处还安置了哨岗,哨岗内武警荷枪实弹巡控。

高墙正中还有一扇铁门,有公安民警在把守,穿过后即到达看管人员的生活区。

记者看到,羁押人员的监管区在生活区的后侧,整个监管区都被高墙铁网围住,且一踏入生活区,便处于24小时视频监控之下。

据悉,对于看守所干警配备,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实施办法》(试行)当中规定,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

黄埔区看守所干警配备一般分为管教组、巡控组和值班组,管教组一般是一个人负责几个监室,对监室进行管教,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处理事务,下班后由值班组无缝接上,值班组每组人数各异,一般为6-7人。

巡控組则负责24小时巡控,分4个班,每个班两个人。

黄埔区看守所一共有48个监室,按照规定,每个监室羁押人员在12人左右,死刑犯则被羁押在重点监室。

在一般人印象中,死刑犯应该单独关押,而事实恰好相反。

麦副所长介绍,单独关押死刑犯情况不好把握,且在人多的环境中,死刑犯的情况可以更及时地得到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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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被暂缓执行后……
10月21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某刑场,抢劫犯杨国俊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兴许是应验了“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这句老话,杨国俊临刑前无奈地说:一个人做了坏事是应该受到惩罚的;感谢你们去查我的身份,你们辛苦了……
案件回首
2001年6月15日晚9时,在东莞打工的杨国俊来到了茶山镇卢边村的一个养鹅场。

10时多,鹅场老板卢袁顺回来了。

晚上11时30分,杨国俊趁卢袁顺准备进房睡觉时,抄起墙边的一把铁铲,从背后向卢袁顺的头部猛力击打,致卢当场昏倒在地。

见卢倒地后仍有叫声,杨国俊即用拳头打击卢的头部,并用已断开的铁铲柄压住卢的喉咙致死。

此后,杨国俊掠走卢身上的280元人民币、手机以及从卢的睡房木箱里搜得的人民币260元。

丧心病狂的杨国俊将尸体拖到鹅场旁边的鱼塘丢弃后,再返回现场清洗遗留的血迹,于次日凌晨4时许逃离现场。

令杨国俊没想到的是,仅13个小时,他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真凶是谁
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结案后,东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国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杨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并没有预谋杀人,只想把被害人打昏后劫财。

依据杨供认的犯罪情节和法医鉴定结论,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2年8月23日,东莞中院的法官依法向被告人送达广东高院的终审裁定,可万万没有想到,在侦查、起诉和一审、二审中均没有对身份提出异议的杨国俊,却突然喊:我不是杨国俊,我没有杀人,我是帮杨国俊顶罪的……
情况紧急。

中院副院长黄锡明一而向陈国辉院长请示,一面召集市检察院和看守所的领导商议,决定依照法律规定,暂缓对杨国俊的死刑执行。

之后,一份书面报告也到了广东高院刑一庭。

力办铁案
8月27日,一个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踏上了远赴贵州之路。

在杨国俊原籍水城县蟠龙乡,办案人员找到杨的母亲王仲英、嫂子崔凤书、姨夫邓仲益调查。

经辨认,三位被告人家属都确认罪犯照片正是杨国俊。

细心的法官们还仔细地询问了杨国俊的成长历程,结果显示:罪犯供认在案的情况与家属描述的完全一致。

9月初,法官们携贵州之行取得的证据到广东高院作汇报。

按理说,这些证据基本可以认定案犯就是杨国俊,此案可以审结了。

然而广东高院刑一庭却提出“要百分之百弄清杨国俊的真正身份,不能有半点含糊”,于是DNA亲子鉴定的方案随之实施:必须再赴贵州省水城县蟠龙乡找到杨国俊的母亲王仲英抽取血样,与杨国俊的血样作对比,看他们俩是否有亲子关系。

同月下旬,东莞中院刑庭法官张海亮等人再赴贵州,抽取了王仲英的血样。

经法医作DNA检验鉴定,王仲英与本案案犯亲生关系的概率为99.998949%。

据了解,这次的DNA鉴定花费两万元,前前后后两级法院的法官和院、庭领导们共十几次不遗余力地讨论、研究。

记者先后采访了东莞中院和广东高院的有关院、庭领导和本案的承办法官,本想听他们说说如何树立“铁案”意识,但听到的只有一个类似的答案:刑事案件就得这么办,案件再多也容不得一点点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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