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效益和施工效率,实现建筑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加强统筹规划,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市场资源、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要结合地质结构、自然条件、区域经济水平、技术状况、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路径,有计划、分阶段推进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龙骨结构、木结构等的应用。
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形成科学合理布局。
(三)完善体系,整体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
遵循新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节能建筑联动发展。
(四)示范引领,推动发展。
以培育试点城市和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为引领,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二、发展目标2016—2017年,成都、乐山、广安、西昌四个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基地。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
成都、乐山、广安三市的产业化基地要形成15万立方米部品构件的年生产能力,可提供项目装配率30%、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并在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住房中采用装配式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装配率30%以上。
西昌市建立钢结构产业化生产基地,到2020年,扶持2家钢结构建筑龙头企业。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采用钢结构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在房屋、桥梁、水利、铁路等建设中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一)推动全产业链协同。
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
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二)促进多专业协同。
新税率调整下建筑企业税负困局及筹划

DOI:10.16675/14-1065/f.2020.16.083新税率调整下建筑企业税负困局及筹划□李小刚摘要:随着增值税深化改革,全行业实现减税降费,但此政策并非均衡降低税率,如建筑企业下降1%,而成本结构中高税率成本进项税抵扣税率下降3%。
分析了新旧政策下成本结构与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新税率政策下建筑企业的税负困局,提出了完善税务筹划的思路,促进建筑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税率调整;建筑企业;税负困局;筹划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6-0148-02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F426.92;F406.7文献标志码:A(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030000)1新税率政策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税负管理困局1.1..进项成本结构改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全行业税制统一,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增值税链条被打通,购买服务与不动产均可以抵扣进项税,且营改增制度激发了市场的经营活力,保证了资源合理配置。
抵扣链最复杂的是营改增纳税人。
受以往税制的影响,建筑企业除了钢材与水泥成本,其他进项成本的增值税税率大多为3%,一般采用降低材料采购成本的方式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因此在改革后,建筑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较低,税负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税负问题,企业应调整进项成本结构。
例如建筑企业应合理控制运营成本,积极调整进项成本结构,改变以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购货商的经营理念,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商,提高进项抵扣率。
同时,还应做好成本发票的控制工作,改为使用专用发票,适当提升进项成本结构的占比,将以往的25%提升至50%左右,减少税金支出。
还应整合建筑材料市场,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进项抵扣成本,保证减税降负政策可以惠及整个建筑行业[1-2]。
1.2..建筑企业税负上升我国进行了3次税率调整。
第1次简并税率未对建筑企业的成本结构产生较大影响,税负并未产生较大变化。
第2次实现了结构性降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同比降低。
建筑业转型升级政策与发展方向

建筑业转型升级政策与发展方向引言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建筑业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从政策和发展方向两个方面,探讨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策略。
政策支持1. 制定产业政策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是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环。
政府可以加大对建设工程、绿色建筑、智能化建设等领域的扶持力度,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保障建筑行业规范运行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资质认证的管理,并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3. 加强人才培养人才是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核心要素。
政府应加大对建筑类专业的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建筑人才。
同时,建立健全技能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发展方向1.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未来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措施。
同时,加强对绿色建材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和环境污染。
2. 加强智能化建设智能化建设是提升建筑品质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推动智能化设备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并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和升级。
通过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工程质量、效率和安全性。
3.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是保障建筑品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加大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考核,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完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整体工程质量水平。
4. 推动国际化发展建筑业国际化是提高竞争力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
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吸引外资和技术引进,推动建筑业向高端市场拓展。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行业在2020年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在2020年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一个大的行业,就发展前景来看,不可估量!并且,社会的进步也是通过方方面面表现出来的,建筑就是其中之一!建筑行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建筑贸易、建筑劳务、建筑设计、房产销售!那么,这三个方面企业的税收压力也是比较大,企业就可以选择相关的税收优惠,解决税收压力问题!
1.西开政策
企业选择在园区中成立有限公司享受西开政策,所得税按照15%征收2.五免五减半
企业选择在园区中成立有限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
企业享受上述的两种税收政策后,还可以叠加享受下面相关的税收优惠
3.企业选择税收奖励政策
企选择在园区中成立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享受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中30%—90%的税收奖励
享受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中30%—90%的税收奖励
企业在园区中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享受西开政策、五免五减半,再享受税收奖励政策!企业的所得税仅在9%左右!
4.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选择在园区中成立小规模个人独资,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选择在园区中成立小规模个人独资,享受所得税按照0.95%—2.19%之间税率核定!享受核定后,无需再涉及企业所得税、分红税
方面的问题!合理合法的业务分流,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150)可享受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企业缺少成本进项的问题!成立有限公司、小规模(8663)个人独资、小规模有限公司均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奖励、核定征收(0556梁)政策,解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分红税、高管个税方面的问题!详情可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2020,建筑行业怎么运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2020,建筑行业怎么运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建筑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不管是从公司本身来说还是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都需要资质。
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建安行业营改增规定新项目增值税就由3%变成了9%。
这个还只是针对增值税问题,更不要说其他的税种。
再加上建筑行业本身劳务这一块支出非常大,就存在进项缺少的问题,很多工程采购在购买原材料这一块也不带有进项票,这个都是行业熟知了。
这个时候企业在面对纳税这一块,为了降低税负,都会想办法避税,找票买票等,很多都分不清楚合理合法节税和逃税的区别,就很容易走上误区,触犯法律底线。
小编(177)就给(4991)大家(6744)介绍一种国家认可的合理节税的方法。
一、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有限公司或者迁移公司在园区成立关于建材贸易,劳务等新公司,享受返税奖励政策。
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注册式),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40%,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一个梯度奖励模式50%-85%。
比如企业增值税纳税100万,那么100万*50%*60%(奖励比例)=30万,企业所得税纳税100万,那么100万*40%*60%(奖励比例)=24万。
所以可共节税30万+24万=54万。
200万的税就能节约54万,更别提纳税大户了,园区针对纳税大户是一事一议。
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在园区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定额征收政策,所得税核定1.5%,综合税率4.68%,极大程度上解决企业无进项票的困难,同样也无需企业实体入驻,只需企业在园区注册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缺进项发票500万(不含税),那么企业增值税:500万*3%=15万,附加税:500万*0.18=0.9万,所得税:500万*1.5%=7.5万。
共纳税:(15+0.9+7.5)万=23.4万,也就是说用23.4万就解决了500万25%的企业所得税。
总部经济招商税收洼地,经济开发区为企业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全程一站式服务。
渝府办发〔2020〕10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现代建筑产业链条(一)加快形成现代建筑产业集群。
科学布局产业基地,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全力构建名企汇集、上下贯通、集约集聚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重点发展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机电管线集成、物流运输、智能家居、工业化装修等产业,推进智能制造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
力争到2025年底,现代建筑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以上,把我市打造成为西部现代建筑产业高地。
(二)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培育具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
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特级企业申请相关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对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总承包企业,支持其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支持我市龙头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提升本地企业工程技术能力。
力争到2025年底,我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数量西部领先。
(三)提升设计咨询能力。
大力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申请综合甲级资质,力争到2025年底,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甲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
充分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补齐本地设计能力不强的短板。
打造设计之都,汇集优秀设计资源,推动创建工程设计、创意设计、美术设计等创新设计平台。
在综合交通枢纽等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强化咨询、设计、招标、建造等各环节统筹协调,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二、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四)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
全市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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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建筑业增值税文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一)税率、征收率提供建筑服务:税率11%,征收率3%。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法)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按照或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5.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销售额(一)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差额征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一)准予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自2017年7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5.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6.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