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共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非涉密文件、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及其次生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的或在本行政区域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和开放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由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统筹管理,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保障安全、节约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公共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审核评估全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工作,组织编制本省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研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重要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公共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利用。
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省党政信息中心)承担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政府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归集共享、开发应用的技术规范,负责归集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负责公共数据经营委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开发应用。
第六条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章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第七条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615(颁布时间)20051001(实施时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19年5月21日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大数据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市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推动大数据分析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五)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六)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琼府办[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7]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海南省电子政务“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适应我省战略发展目标需要,建设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政府。
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应体现五个有利于:有利于政府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有利于政府运作模式改革和流程再造;有利于改善政府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政府办公效率、行政监管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和宏观决策水平;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发展规划》要求,全省统一建设基础性、综合性、共性的平台和系统;各部门、行业业务系统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自分步实施。
(二)整合资源,互联互通。
加强现有网络基础、信息资源、业务系统整合,促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挥现有资源最大效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6•【字号】琼府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切实做好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6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全省统筹建设用于办理政务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琼府办〔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日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中共海南省委关于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1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行电子证照在我省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设原则,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省政府数据中心,在省行政审批“一张网”构建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和政务服务“少带证照”“免带证照”,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2016年9月初步建成海南省电子证照库,并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逐步开展“证件、执照、牌照”类电子证照应用; 2017年1月完善电子证照库,分批向市县推广应用,年底前省电子证照库应用覆盖全省。
二、主要任务(一) 推行电子证照目录建设。
各证照签发单位结合省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逐项梳理办事依据、办事材料、办事结果,形成部门证照目录后构建全省电子证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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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日期:2002-5-8
执行日期:2002-6-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
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政务外网是指政务机关利用互联网通过统一门户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的公共信息网络。
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制定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政务数据中心业务。
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应当经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
第十条各级政务机关进行网络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设备和软件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营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性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加工、存储、分析、使用各类办公及业务数据。
第十四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
各部门间因业务需要可以通过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其它部门的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政务机关之间的公文交换、信息传递应当通过政务内网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下信息应当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
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查询在政府外网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使政府职责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