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J205-83
《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J205-83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5-83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9 8 4 年 3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632号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冶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
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编号为GBJ205-83。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2号钢、3号钢、16锰钢、16锰桥钢和15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
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第1.0.3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
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第1.0.4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1.0.5条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
第1.0.6条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前言
钢结构工程在现代建筑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为了规范钢结构工程的施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二、验收前准备
1. 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背景和经验,熟悉钢结构施工工艺及规范要求。
2. 验收文件
准备相关的钢结构施工文件及验收表格,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标准等。
3. 验收工具
准备必要的验收工具,如钢尺、焊缝探伤仪等,以确保验收工作的准确性。
三、验收内容
1. 钢结构安装
1.对钢柱、钢梁等主要构件进行垂直度、水平度的验收,要求偏差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
2.检验连接件的安装质量,包括焊缝质量、螺栓连接是否牢固等。
2. 钢结构焊接
1.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确保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2.使用焊缝探伤仪对重要部位的焊缝进行探伤,排除焊接缺陷。
3. 钢结构防腐
1.检查钢结构表面的防腐处理是否完整,防腐涂层是否均匀牢固。
2.对防腐处理进行厚度测量,确保达到规范要求。
四、验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具体验收标准可参
考《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等文件。
五、验收结果
根据验收内容和标准,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定,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结语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能有效提升钢结构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执行验收规范,确保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钢结构工程的施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钢结构工程的施工验收,包括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内容和验收后的总结。
第三条工程施工验收应遵循“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检查每项施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图纸、规范要求、验收标准等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工程设计。
第五条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各项验收结果需经全体组员讨论一致通过。
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八条施工验收结果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记录,由相关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章施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验收前,应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验收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好验收所需的资料、设备,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和方案。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备品备料等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对验收规范和要求进行培训,确保验收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前对验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认真学习,熟悉验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组成员应提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验收组成员应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各方的立场一致,为顺利进行验收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章施工验收的具体内容第十六条验收工作主要包括结构安全性验收、质量验收和施工工艺验收三个方面。
一、结构安全性验收第十七条验收组应对工程结构的承载能力、稳定性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验收组应检查工程各部位的连接方式和焊接质量,确保连接牢固、无裂纹。
第十九条验收组应对工程结构的材料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验收组应对工程结构的防火性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防火要求。
《钢筋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J205_83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5-83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9 8 4 年3 月1 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632号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冶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
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编号为GBJ205-83。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2号钢、3号钢、16锰钢、16锰桥钢和15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
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第1.0.3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
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第1.0.4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1.0.5条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
第1.0.6条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和符号本规范采用以下术语和符号:1. 钢结构:指由钢板、型钢、钢索、钢构件等组成的结构体系。
2. 施工质量验收:指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确认的活动。
3. 原材料:指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连接件等。
4.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造的钢结构构件和组件。
5. 施工单位:指承担钢结构工程施工的单位。
三、基本规定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进场的原材料及成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中间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3)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原材料及成品进场验收1. 原材料及成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核对原材料及成品的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原材料及成品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其表面是否有缺陷、变形、损伤等情况。
(3)对原材料及成品进行尺寸测量,测量其长度、宽度、厚度等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J205 83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5-83主编单位:局理程管湖北省建筑工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日 1 3 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9 8 4 年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632号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冶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
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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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2号钢、3号钢、16锰钢、16锰桥钢和15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
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第1.0.3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
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第1.0.4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1.0.5条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
第1.0.6条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是指对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
1. 钢结构材料的检查:包括对钢材的质量、规格、尺寸、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2. 焊接质量的验收:检查焊缝的质量,包括焊接接头的形状、焊缝的尺寸和质量、焊缝的外观、焊接材料的质量等。
3. 钢结构的安装检查:对钢结构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安装位置和高度的调整、连接件的安装和固定、焊接接头和螺栓连接的检查等。
4. 表面处理的验收:对钢结构的表面处理质量进行检查,包括除锈和防腐涂层的质量、划痕和划痕的防护等。
5. 灯具安装质量的检查:对钢结构中的灯具进行安装质量的验收,包括灯具的安装位置和角度、灯具的接线和固定等。
6. 钢结构的试验和检查: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检查,例如载荷试验、振动测试、水密性测试等。
7. 文件和记录的验收:对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和记录的完整。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的验收规范会根据不同的工程和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有所
差异。
在进行验收前,需要明确验收标准,制定验收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工作。
《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J205-83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5-83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9 8 4 年 3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632号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冶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
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编号为GBJ205-83。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2号钢、3号钢、16锰钢、16锰桥钢和15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
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第1.0.3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
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第1.0.4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1.0.5条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
第1.0.6条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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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5-83 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 1 9 8 4 年 3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通知
(83) 城科字第 632 号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8-66 修订本 ) 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 、冶
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
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编号为GBJ205-83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 2号钢、 3号钢、 16锰钢、 16锰桥钢和 15 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700-79)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 (YB168-70) 。
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第 1.0.3 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
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第 1.0.4 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 ,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 1.0.5 条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
第 1.0.6 条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第 1.0.7 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材料
第 2.0.1 条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如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检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采用。
第 2.0.2 条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缺陷,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 2.0.3 条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高强度螺栓、精制螺栓、普通螺栓及
铆钉等)和涂料(底漆及面漆等)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 2.0.4 条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锈蚀、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第三章钢结构的制作
第一节放样、号料和切割
第 3.1.1 条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的加工余量。
第 3.1.2 条零件的切割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工切割±2.0mm;
自动、半自动切割±1.5mm;
精密切割±1.0mm。
第 3.1.3 条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第 3.1.4 条切割截面与钢材表面不垂直度应不大于钢材厚度的10%,且不得大
于 2.0mm。
第 3.1.5 条精密切割的零件,其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0.03mm。
第3.1.6条机械剪切的零件,其前切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不得大于 2.0mm断
口处的截面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 m的缺棱,并应清除毛刺。
第3.1.7条机械剪切的型钢,其端部剪切斜度不得大于 2.0mm并应清除毛刺。
第3.1.8条普通碳素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20C、低合金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5C时,不得剪切和冲孔。
第二节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
第3.2.1条普通碳素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6C、低合金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2C时,不得冷矫正和冷变曲。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庆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
第 3.2.2 条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第 3.2.3 条零件、部件在冷矫正和冷弯曲时,其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如设计无要求,应参照附录一的规定。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表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