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公示催告程序地几个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经济法基础 公示催告

经济法基础 公示催告

经济法基础中的公示催告
经济法基础中的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公示催告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别程序,主要用于解决票据等特殊动产物权的丧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

在经济法基础框架下,公示催告主要涉及的是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等)的遗失或者被盗窃后,失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权利人在发现票据丢失、被盗或其他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时,可以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受理并公告: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会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3. 申报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有人申报其为该票据的权利人,那么公示催告程序终止,转为普通诉讼程序处理。

4. 作出判决:若规定期限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除权判决。

法院经过审查确认无误后,会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原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
人重新签发票据或者支付票据金额。

通过公示催告制度,既保护了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也保障了交易安全和票据流通秩序。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 理由和事实等事项, 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 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 示的方法, 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 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 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 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一)程序的非讼性 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 张权利。 张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黎传雄股票灭失申请公示催告案
1986年 1986年4月,申请人黎传雄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购 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 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 股,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号码从9115至 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 号码从9115至 9174.1991年 9174.1991年9月,黎传雄陪妻外出看病时,家中 黎传雄陪妻外出看病时, 被盗,上述股票全部被盗。黎传雄发现家中被盗后, 被盗,上述股票全部被盗。黎传雄发现家中被盗后, 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 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公 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 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而此时 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要求股 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 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 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因黎传雄原持有的股 票因被盗销毁灭失, 票因被盗销毁灭失,证券公司不给其办理股票输入电 脑手续。1993年 脑手续。1993年2月,黎传雄向上海真空电子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 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在 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 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6月,黎传 雄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股票被盗灭失公示催 告。

票据公示催告几个司法适用困惑

票据公示催告几个司法适用困惑

票据公示催告几个司法适用困惑[摘要]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制度设立之初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票据相关问题解决的效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票据公示催告制度显现出了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适用困惑展开分析研究,探究可行的解决之法。

[关键词]公示催告;票据;出票人一、出票人主体问题案例一:出票人甲因商业往来开具付款行为乙的汇票给收款人丙,出票人甲发现汇票在邮寄给收款人丙的过程中遗失,导致收款人丙没有收到汇票。

此时,可以向付款行乙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谁?《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诉法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通过对比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汇票公示催告的主体表述略有差异,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表述为“最后持有人”,而票据法及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表述为“最后持票人”。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最后持有人”和“最后持票人”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导致受理汇票公示催告主体的审查各异。

一种观点认为,持有人和持票人没有区别,都是指合法现实占有过票据的人,出票人显然是曾经现实占有过票据的人。

p上述两种观点有一个共识,即申请人必须曾现实占有该票据。

本案中,收款人丙并没有现实合法的占有过该票据,显然丙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

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

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作者:郝世峰来源:《卷宗》2013年第10期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为不慎丢失、遗失、被盗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其实现票据权利。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票据使用越来越频繁,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伪报票据丧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票据流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合法持票人的权利。

日前笔者所在企业就先后发生两起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导致企业上千万元资金无法收回,给企业经营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仍存在较大欠缺和不足。

本文拟从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恶意公示催告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1 关于公示催告的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票据法》及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中,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其他情形不能申请,比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地点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如没人申报,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公告,宣告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五是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2 恶意公示催告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总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例,基本程序是:1、为非法取得票据项下款项,或者基于暂时占有资金的目的,恶意申请人独自或串通出票人,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之后,又以票据丢失、被骗等理由伪报票据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撤销制度

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撤销制度

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撤销制度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经济实力逐步提升。

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加,股权交易变得日益频繁。

但是,股权交易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制定了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在催告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的一种法律程序。

然而,在这个程序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除权判决撤销制度。

它可以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切入,分析除权判决撤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案例一:方某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转让未经A公司投资者大会或董事会审核,导致A公司的除权程序不合法。

方某与A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这一过程没有经过A公司的投资者大会或董事会审核。

为此,A公司启动了公示催告程序,即将方某的名字公示在法院门口,要求方某履行义务。

然而,方某并不同意,认为催告程序是不合法的。

于是,A公司提出了除权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除权程序不合法,因为A公司的程序没有经过投资者大会或董事会审核,所以撤销了A公司除权判决。

二、案例二:B公司擅自处置母公司名下的股权,导致催告程序不合法。

B公司在母公司的名下有股权,但是他们私自处置了这些股权。

母公司因此启动了公示催告程序。

然而,因为B公司的行为导致股权不在母公司名下,所以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

母公司为此提出了除权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私自处置股权违反了法律,所以撤销了公示催告程序。

三、案例三:C公司非法收购股权,导致D公司的催告程序不合法。

C公司非法收购D公司的股权,导致D公司启动了公示催告程序。

然而,因为C公司非法收购了股权,所以催告程序不合法。

D公司为此提出了除权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C公司的行为是非法的,所以撤销了公示催告程序。

综上所述,除权判决撤销制度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合法程序而导致的不公平。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的流程有哪些

公示催告的流程有哪些

公⽰催告的流程有哪些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我们很可能会接触到公⽰催告。

学习和掌握公⽰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我们发⽣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公⽰催告的流程”,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公⽰催告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

3.公⽰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4.申请⽅式,须由申请⼈书⾯申请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主要内容,申请公⽰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催告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催告前提出,在公⽰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裁定终结公⽰催告程序。

⼈民法院受理公⽰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付⼈停⽌⽀付直⾄公⽰催告程序终结。

⽀付⼈拒不停⽌⽀付的,在判决除权后,⽀付⼈仍应承担⽀付义务,在公⽰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为⽆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在公⽰催告期间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1.利害关系⼈应当在公⽰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催告申请⼈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出⽰的票据不⼀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起⼀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民法院起诉,⼈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法律知识。

当⼀切流程⾛下来后,法院决定受理公⽰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

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
诈骗的可能 。 3 、建立 申 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时应提供担保的制度。如此一来 ,一 旦 出现恶意 申请公示催 告的情形 ,可 以确保真正权 利人利益不受损 , 也能够有效 的降低不法分子实施恶意公示催告 的动力。 4 、加强法院实质审查力度,对 申 请人 的申 请 理由及其是否为票据 最后合法持有人进行重点审查。实施多样化的公告方式 , 建立法院与
1 关于公示催 告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 前 ,我 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现行 《 民事诉讼法 》 第十八章 、最高 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意见 、 《 票据法 》及
三是现行法律仅规定 利害关系人 的撤销权 ,对恶意 申请人的法律 责任和相应处罚并无 明文规定 ,加之申请公示催告 的费用较低 ,导致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成本较低。
就不可能得逞。
人的法律责任。 2 恶 意公示催告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 因 总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 的案例 ,基本程序是 : 1 、为非法取得票据项下款项 ,或把付款请求 日 与票据到期 日 挂钩。规定即使法院在票据到期 日 之前做 出除权判决 , 也 必须在判决 中明确规定 :申请人必须在票据到 期日 之后 ,才可以持该判决请求付款 。这样一来符合除权判决不变更 原票据权利的性质 ,二来保证利害关系人能够在票据到期 日 之前票款 尚未被领走之时 申报权利 , 从 而彻底消除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程序

前 ,我国法律 只规定 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 少于6 0 日,对具体期限并未 明确。实践中 ,为尽快结案 ,大部分法院均规定公告期为6 0 日。而汇 票的到期 日则相对较长 ,一般为6 4 " 月,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 票到期 日前结束 。从经济角度考虑 ,为避免利息损失 ,大多数最后持 票人往往是在汇票到期 日时才请求付款。而 只有在此时 ,最后持 票人 往往才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 的情况 ,但为时已晚 ,此时票款可能已经 被伪报票据丧失 的当事人领走 。正是因为公示催告期与汇票期限存在 的时间差 ,才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能够得逞。 二是 申请人的 申请付款 日与汇票 到期 日 不能紧密衔接。现行法律 规定 ,无论汇票到期 与否 ,只要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并公告 ,申请 人即 有权请 求付款人付款 ,这一规定实际上等 于确认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变 更票据 权利 的内容 ,这违背 了票据的基本 原则 。另外 ,在汇票到 期 日 之前请求付 款,意味着 出票人蒙受 了到期 日 与支付 日之间的利 息损 失 ,而 申请人居然可 以凭借公示催告程序谋求到 了这一期间的利息利 益, 显然与公示催告程序 的目的不符 。 为解决恶意公示催告案件频发的问题 , 建议从 以下方面完善公示 催告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1 、延长公示催告期 , 将公示催 告期与汇票到期 E l 紧密联系起来 。 除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 间下限不得少于6 0 日以外 ,还应增加规定 : “ 如 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汇票尚未到期的 ,公示催告期延长至汇票到期 日 后一定期限”。由于真正 的票据权利人无 论是否看到公告 ,在票据到 期时总要提示付款 , 这样就可 以发现其票据被公示催告 ,就可以到法 院 申报权利。因此时公示催告期间 尚未届 满 , 恶意 申请人的非法企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在失票救济制度当中,由于我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办理公示催告当事人的资格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诈骗受害人应该认定为最后持有人。

因为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参与非法经营行为均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也就不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申报票据权利的资格。

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冻结了大部分票据,但并不是对票据权利的认定,一旦刑事案件审结,查封到期自动解除,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一旦背书转让就可能有正当持票人,在不能控制住票据流通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冻结止付,可能发生损害正当持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9年4月的会议纪要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涉及票据的保全中,应尽量控制票据;如果不能控制票据,人民法院出于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发止付通知书,但查明票据有正当持票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票据的冻结止付措施,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启动公示催告是受害人依法维权的最佳手段。

票据已经到期还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控制和止付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银行主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如被骗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公示催告期间到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因其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其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影响申请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受害人在第一时间申请公示催告。

五、公示催告期间及除权判决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这里人民法院不是简单终结,而是要双方到法院察看票据,并对不同的查看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如果双方在查看票据时对票据权利产生争议,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利害关系人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处理票据纠纷时,申请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利害关系人不享有票据权利:(1)《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审查票据取得时有无交易合同与税票;(2)对于诈骗行为取得的票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审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若背书不连续,则依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应当立即申请除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书请求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3条:“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对于非善意持票人提起的诉讼,应依照《票据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认定票据交付行为无效。

对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责任分配《票据法》没有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除权判决后,善意持票人的救济办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的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向作出除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人民法院所作的除权判决,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判决为终审判权,任何人都无权提起上诉。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推定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了保护那些有正当理由而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设立了一种补救制度,允许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未申报权利。

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人民院申报权利,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的,不可以在作出除权判决后另行起诉。

(2)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是有正当理由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