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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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 (十二项)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  (十二项)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调解协议书是信访调解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明确,条理清晰,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信访调解协议的内容第六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背景和纠纷的具体描述;(三)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和诉求;(四)调解参与人员的身份及相关情况;(五)调解过程的记录和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六)调解结果和约定的具体内容;(七)当事人对协议的确认和签字。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信访调解协议书中约定补偿金额、时间要求、行为要求等具体细节。

第八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经过双方确认和签字,确保合法有效。

第三章信访调解协议的程序第九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应当经过调解人员的引导和组织,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客观。

第十条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积极推动协议达成,并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签署信访调解协议书前有权进行咨询、研究并确保了解协议的内容和影响。

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在协助当事人签署协议书前,对协议的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三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应当在双方完全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确保真实、有效。

第四章信访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十四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人员应当积极跟踪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信访事项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处理信访事项效率和质量,结合信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协调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需要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党委和政府部门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第四条根据职能管理实际,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信访人员根据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召开协调会,与协调事项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参加。

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管领导或委托人主持。

第五条协调会前,相关单位、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对要协调处理的信访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形成协调处理预案或意见,以便协调会上研究确定。

第六条信访部门负责协调会有关讨论事项的记录,并收集相关材料,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到参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七条协调会上所形成的材料,要注意完整性,及时积累完善,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协调会参会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平等协商。

(三)公开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

第五条市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七条乡镇(街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八条村(社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九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副组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四)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纠纷排查(一)各级大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纠纷调解(一)调解工作应当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依法进行。

(二)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xx街道党工委农村(社区)信访处理和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xx街道党工委农村(社区)信访处理和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xx街道党工委农村(社区)信访处理和矛盾调解工作制度一、统一接案制度。

调解小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值班室集中受理案件,值班人员定位负责,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及纠纷,做到有访、有纠纷必接。

对接待情况值班人员要作详细记录。

对群众的咨询、值班人员应当场答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需要调处的案件要及时向调解小组组长汇报。

二、例会制度。

为搞好民间纠纷分析研究预测,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每半月由调解小组组长组织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纠纷苗头,检查已发生纠纷的调处情况和调解协议的落实情况,每月参加由街办调解中心例会,研究部署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措施和办法,交流工作经验。

三、分级负责制度。

为增强调解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调处纠纷的效率和质量,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小纠纷不出片,由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由调解室负责,较大纠纷不出办事处,由街道调解中心负责”。

不断落实分级负责制,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现象,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可能造成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纠纷登记制度。

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印制民事纠纷登记表、层层下发。

做到每件民间纠纷及调处情况进行登记并由村(社区)委调解小组组长和街道调解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每月一次上报区、街办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发挥上级民调组织对下级民调组织的指导、管理、监督作用。

1、建立纠纷登记簿。

调解小组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簿,每月各小组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填入调解室登记簿内。

调解室每月汇总后报街道调解中心。

2、纠纷登记。

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调解室都应进行纠纷登记,记明收到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填写记录日期。

3、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室登记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要记明移交的机关、承办人。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通常是在组织、机构内部建立的一套用于解决信访问题的机制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的框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一、背景和目的1.背景:阐述建立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组织内信访问题的频发或需要更加高效解决问题的要求。

2.目的:明确制度的目的,即通过会商调解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组织的稳定和良好形象。

二、制度流程1.信访登记:•描述信访问题发生后的登记流程,包括信息采集、登记表格和责任人。

2.问题初核:•设定初核流程,由专业团队或责任人初步核实信访问题的真实性、紧急性和重要性。

3.召开问题会商:•规定召开问题会商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召集人、参与人员、时间和地点。

4.问题调解:•详述会商中进行的调解步骤,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等。

5.协议达成:•设立达成协议的条件和方式,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责任。

6.监督执行:•规定监督执行的程序,确保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责任和权限1.责任人:•指定负责信访问题会商调解的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会商组织:•确定问题会商的组织形式,包括专业团队、领导小组等。

四、信息保密1.信息保密原则:•阐明在整个会商调解过程中,信息保密的原则和措施。

五、评估和改进1.制度评估:•设立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的机制,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改进措施:•明确收集反馈意见和提出改进建议的途径,对制度进行不断改进。

结语通过建立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组织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组织内部和谐稳定。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应根据组织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个性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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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第四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市维稳办。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

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

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维稳办。

第六条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对全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社区、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一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由值班领导负责在群工办接待群众。

第二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群工办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

纠纷调处室、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纪委办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社区和单位。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社区、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社区、单位予以处理;调解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社区、单位在接到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大调解督办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

办事处调解中心对各社区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办事处调解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办事处大调解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

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第六条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5、接到群众投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6、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7、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纠纷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群众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民政所、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劳动保障所、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3、经济发展、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经济发展办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及滥用耕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各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办事处建管所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6、涉及环境污染与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7、安全、交通运输、公路、桥梁、渡口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交通管理站、安全办和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工商所负责调处。

9、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计生办、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负责调处。

11、教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负责调处。

12、涉及到建筑业经济合同纠纷、工程款、材料款支付和劳资方面的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处。

13、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14、涉法涉诉类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牵头调处。

15、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16、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市、办事处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大调解办结时限制度1、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有关部门、市、办事处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矛盾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备案、组卷、存档,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

督查回访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按照辖区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领导对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交办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重大信访问题会办制度1、每月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梳理,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协调处理。

2、对一些涉及面广、人数多、协调处理难度大或情况特殊的信访,列为重大信访问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会办。

3、对个别时限很强,必须尽快办理的特事特急案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4、对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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