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0年12月3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篇)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作业场所的劳动生产效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1. 作业场所负责人作业场所负责人是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3)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及时发现职业危害因素;(4)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素质;(5)保障职业卫生防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6)及时处理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病例,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置;(7)配合职业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问题。
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计划,确保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2)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3)负责职业卫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监测工作环境,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因素;(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6)指导作业场所负责人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从业人员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是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并按照规定执行以下职责:(1)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障个人的职业卫生安全;(2)关注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卫生意识;(3)按照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工作;(4)发现职业危害因素或者职业病危害的隐患及时上报。
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内容1. 职业卫生风险评价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价,及时发现和评估职业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 职业卫生监测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其达标;(2)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3)定期检测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其正常使用。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检测,检测频率至少()一次。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委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
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第三条(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
第四条(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承诺)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禁止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
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
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九条(健康保护)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组织管理)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建立高毒场所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பைடு நூலகம்
(
现危及劳动者生命! 健 康 的 情 形 时" 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 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监 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 的劳 动保护" 防止职业中 毒 事 故 发 生"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 的权利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 关劳动保护 工作的领导 " 督促 ! 支持卫 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及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 " 应当采 时协 调 ! 取 有 效 措 施" 控制事故危 害 的 蔓 延 并 消 除 事 故 危 害" 并妥善 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 ! 三" 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 品品种的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 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 重新申报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的% 应当向原受理申 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从 事 使 用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 应当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 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 & 设备 % 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 并根据实际情 况 变 化 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适 时 进 行 定期组织演练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 修订 %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 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第三条(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
第四条(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承诺)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禁止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
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
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
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九条(健康保护)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组织管理)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
建立高毒场所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培训教育)高毒场所的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职业卫生培训管理规定》接受职业中毒防护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
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有培训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危害评价)高毒场所在投产前必须经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其评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管理)作业场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及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在采购高毒物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合格证明。
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四条(申报资料)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二)高毒场所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卫生防护设备图;(三)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证明;(四)高毒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证明;(五)高毒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材料;(六)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使用高毒物品名单、用量;(八)高毒物品来源及相应的毒性资料;(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产品的企业生产标准、安全性评价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时应出具受理登记的,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的决定,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现场审查)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材料和现场及申请人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制作审查笔录,并由经办人和申请签名。
第十七条(审核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限期三个月改进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申请人对限期改进期限要求改动,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实际情况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整改及复审)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整改结束后,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复审。
原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整改期限届满后7日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发证、领证)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同意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第四章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条(亮证经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设正副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亮证经营。
副本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复核、换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证。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每年9月份前进行复核。
用人单位申请复核,原发证机关在受理后,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复核。
复核和换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二)高毒物品的品种、数量、供货单位等变更的情况;(三)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四)其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注销)卫生行政部门对每年的许可证复核必须认真做好记录,未按时申请复核和换发卫生许可证,应注销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注销的后果)凡注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停止其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变更)用人单位在变更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企业名称和高毒物品种类时,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借、涂改、伪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无证使用)违反本办法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使用高毒物品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高毒物品的活动。
并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许可证管理)凡擅自涂改、转借、伪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吊销职业卫生许可证并处罚2万元至5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复核、换证)凡有不良记录的在复核和换发许可证时可作出责令改进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办法其他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的除了不予受理外,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卫生人员处罚)从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高毒物品和一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物品的车间或部门。
第二十八条(印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实施)本办法自Ⅹ年Ⅹ月Ⅹ日实施。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职业人群是全人口中最富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素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质量。
建国五十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正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中所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对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实施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一些外资企业趁机会钻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不健全的漏洞和空子,以技术保密为由,不告知工人所接触化学品的毒性及危害,不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更不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甚至逃避和阻挠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造成了一系列高毒物品中毒的严重后果的案例。
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劳动者健康权益,盲目生产,使用已禁止的化学品,不但给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我国加入WTO,国外化学品的进口,生产线的引进,国内化学品的出口,国际上相关标准的推行,都需要对使用高毒作业场所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有序地规范高毒物品的使用,制定本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按照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委托《使用高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的通知要求,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职业卫生、卫生法学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了《使用高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三次审稿会,于30日形成了草案上报卫生部法监司。
三、几点说明1.关于本办法的前置条件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认为用人单位在申请职业安全许可证时,必须设置前置条件。
其理由是国务院于2002年3月25日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高毒物品时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经贸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审核同意。
因此,草案第三条对申请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2.关于许可管理的重点有毒物品根据危害程度分为高毒和一般有毒物品,其日常监督管理按《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
由于一般有毒物品的品种繁多,使用的作业场所又多,要实施许可管理是有困难的,且也管不胜管,《职业病防治法》把高毒与放射物质的作业列为特殊作业,强调要加强特殊管理。
因此,本办法则针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实行许可管理,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重点管理的要求。
3.关于高毒场所的概念经多次讨论,起草组认为本办法管理对象是场所。
按照用人单位的规模,有的用人单位本身就是一个作业场所;有的用人单位可又较多的作业场所。
在同一生产区域内有的以车间为单位作为作业场所,有的以分部或分厂为单位作为作业场所,有的作业在异地,同样又可能存在1至数个作业场所。
在许可管理上,要求用人单位在申请时如实将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的情况逐一填写清楚。
领证后若发现该单位某一场所高毒作业有变更或违反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可采取重新核证、吊销或处罚的决定。
4.关于“使用”的概念关于“使用高毒物品“中的“使用”的含义,沿用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的统一说法,起草小组认为本办法所指“使用”应涵盖生产活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