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管理
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

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展开全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以外购货物对外捐赠,首先不是日常的经营活动,只是偶尔发生,不是一种经营常态;其次并无经济利益的流入。
捐赠行为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仅仅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外购货物用于捐赠,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以购买价确认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增值税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明确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应当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对于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外购的货物购买价应等同于“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因此,购买价即为视同销售价。
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相应外购货物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凭合法抵扣凭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虽然外购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有明文规定免税的除外。
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会计准则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会计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往往会通过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
这其中,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形式。
然而,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在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应当将商品作为一种资产进行登记。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时的实际成本将商品计入资产账户,同时对应地在负债账户中列示相应的应付款项。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账面上正确反映外购商品的实际价值,并确保企业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得到正确记录。
在将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企业应当按照捐赠时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价格,或者是可以合理确定的其他市场参考价格。
企业应当在捐赠时将商品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捐赠支出账户,并在资产账户中相应地减少商品的价值。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账面上正确反映捐赠行为的真实性,并确保企业对捐赠支出的准确记录。
在将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企业还应当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税收政策的要求,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捐赠行为进行准确记录,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合规性,避免因会计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还应当注意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捐赠行为符合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并获得相应的领导层批准。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捐赠行为的准确记录和及时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对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管理和控制,避免因内部控制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将外购商品作为资产进行登记,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企业还应当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建立。
只有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正确反映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增值税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6号),对外赠送商品不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不予抵扣,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做法如下:(1)在纳税申报表中将该笔赠送产品的销售额、税额以及可抵扣进项税额等项目置为0。
(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予开具税点为0的发票。
2.所得税处理:对于提供赠送商品的企事业单位,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在赠送商品的成本中不计提。
(2)将赠送商品作为应收款项未予收入确认。
对于接收赠送商品的单位或个人,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1)个人接收赠品: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接收赠品而增加的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接收赠品:对于企事业单位接收的赠品而言,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无偿获得财产或资产的,不计入企业的财产原值,也不计入减值准备。
而且在企业资产的评估和折旧核算中,赠送的财产或者资产不予核算,不计入增值无形资产和非物质资产的金额。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企事业单位接收的赠品形态为货币、有价证券、股权等,或者与其经营业务相关且赠送的财产或资产确实有计量准则规定具有接续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企业原值和相关成本,并在应使用无偿获得财产、无偿处置财产和加计扣除等方面综合运用。
对于赠送商品的处理也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将之列为一笔单独的项目,以便清晰记录。
总结: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的税务处理方法分别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增值税处理上,赠送商品不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不予抵扣;在所得税处理上,对于提供赠送商品的单位,不计提成本并不予收入确认,对于接收赠品的单位或个人,个人不需要缴纳增加的所得税,企事业单位也不计入财产原值和减值准备中。
但具体处理还需按照国家税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

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第一篇: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如何税务处理问:本公司为了促销,对购买本公司产品的实行抽奖活动,公司购买的奖品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答:一、增值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视同销售货物,应当按市场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同时对购买的商品允许抵扣进项税。
因为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购买的货物就是公允价值,相应赠送时也就是购买时的公允价值,所以,虽然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但其实质上,增值税的税负并没有增加。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对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但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外购货物支出的税前扣除,因为是为了促销目的,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3.外 购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客 户 应 如 何 进 行 账 务处理
问 我 : 过 公 程 司 中 从 事 设 计 服 务 , 公 司 实 行 “ 营 改 增 ” 后 ,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公 司 在 进 行 宣 传 购 买 一定 数 量 的礼 品 无偿 赠送 客 户 ,并 取 得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问 ,我 们 外 购
问题 的通知 ( 财税 1  ̄ 2 0 1 1 ] 5 0 号) 的规 定 ,企 业 在 业 务 宣 传 、 广 告 等 活 动 中,随 机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对 个 人 取 得 的 礼
品所 得 ,按 照 “ 其 他 所 得” 项 目, 全 额适 用 2 0 %的 税 率 缴 纳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款 由 赠 送 礼 品的 企 业 代 扣代 缴 。 会 计 处 理 上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虽 引起 企 业 库 存 商 品 等资 产 流 出
用 业务 招待 费” 。
家税务总局第 5 0 号令 )第四条的 第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时 ,属 于 企 业 自
制 的 资 产 ,应 按 企 业 同类 资 产 同 期对 外销售价 格确定销 售收入 ; 属 于 外 购 的 资 产 ,可 按 购 入 时 的
售货物 。所以 ,该赠送行 为属于 价 格 确定 销 售收 入 。 ” 注 意 ,这 里
,
货 物 无偿 赠 送 客 户是 否 可 以 抵 扣进 项 税 额 ,是 否 还 需要 代 扣 代 缴 个 人所 得 税 ,购 进和 赠 送 时 应 如何 进 行 账
务处理?
德愚设计有限公司 王宾
答 根 : 共 据 和 国 中 增 华 值 人 税 民
外购免税产品无偿赠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外购免税产品无偿赠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
税
【问题】
外购免税产品无偿赠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代理商机构转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金融投资,提供方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予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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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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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增值税。
对于赠品、抽奖、买一赠一、购物送消费券、积分送礼品等在增值税征免问题上,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应按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同时还规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主要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
而对于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赠送礼品时,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要根据赠送礼品的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交际应酬费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则按照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计交增值税。
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
笔者现分类介绍如下:第一类是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
无论是委托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
代销行为又分为两种:一是视同买断。
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
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其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借: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
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
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
其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第二类是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
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所以,销售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
因此,也不能作为销售。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销售实现。
不具备销售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
发生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货:存货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货: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三类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
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现金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销售的实质。
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销售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
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贷: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
以货换货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销售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存货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作者单位: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来源:《财务与会计》2000年第11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2011.6.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