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与法人财产权

合集下载

股权管理与法律规范

股权管理与法律规范
股权管理与法律规范
精选课件
1
三个问题
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二、股权的法律原则 三、股权的法律管理
精选课件
2
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可以从权源、权能、权属三个角度概括与分析:
➢ 从权源,即权利来源的角度看,股权是公司法项 下的权利。它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 资设立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
➢ 从权能,即权利效力范围的角度看,股权是社团 法人中不同社员拥有的对公司的权利,简称社员 权。
精选课件
8
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2)股权与物权
股权的产生基于物权所有者将其所有权让渡给公 司,物权是产生股权的重要基础。 ➢ 物权是对世权,除法律限制流通的以外,物权的 行使不受任何他人单方面的限制;股权的行使要 受到法律、其他股东的限制。 ➢ 物权相对应的财产是可以任意处分的,股东不能 处置公司的法人财产,只有在公司解散并有剩余 财产的时候才能处置。
认识股权的法律性质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 按照公司法的法律精神来理解股权的性质和意义 ,遵循公司法的规则。
➢ 股东出资真实、到位,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的应 当转移所有权到公司。
➢ 行使股权应当积极恰当,既不能消极也不能越位 行使权利。
精选课件
13
二、股权的法律原则
1、股权的平等原则 2、股权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 3、股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则 4、股权的有限性原则
精选课件
9
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3)股权与债权
➢ 就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言,股权不是债权。股权 产生于出资,债权主要产生于合同、侵权。
➢ 就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而言,债权优于股权。 当公司解散时,债权处于先于股权受偿的地位。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股权的价值评估主要是通过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来进行评估。

一、股权定义1、所谓股权,就是指股东因出资而获得的、依法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予事务并在公司中享用财产利益的、具备可以受让性的权利。

2、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

3、从会计学角度,二者本质就是相同的,都彰显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可能将相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所指资本金或注册资本资本。

4、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5、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同意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关键性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存有参予决策的能力,但并不同意这些政策;非关键性影响性股东则对被减持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几乎没什么影响。

二、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一)股权价值的评估详述价值评估就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评估,就是对企业整体经济价值展开推论、估算的过程,主要就是顺从或服务于企业的产权受让或产权交易。

充斥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细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以企业兼并、全面收购、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分拆、分设、股票发售、联合经营等经济交易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激增,企业价值评估的应用领域空间获得了很大的开拓,企业价值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注重。

目前,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

(二)资产价值评估法资产价值评估法就是利用企业现存的财务报表记录,对企业资产展开分项评估,然后加总的一种静态评估方式,主要存有账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1、账面价值法(1)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的价值或净值,主要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加企业的经营利润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

(2)但这仅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计量,无法反映企业的赢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行业特点。

改制企业如何处理好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关系

改制企业如何处理好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关系
确 的财 产 权 利 。
大影 响 . 有 违公 司法 率 质 。在现 实 中 , 但 尽管 现代 公 司 所有 与 控 制两 权 分 离 ,但 无 论 公 司 怎 样 被 股 东 以 外 的 利 益 主体 所 支 配 , 公 司归 根 到 底 是 处 于股 东 监 控 之 下 . 律不 允 许 其 违 背 股 东 的 法 根率利益 。 即使 股 东尤 其 是 上 市公 司小 股 东 事 实 上丧 失 了一些 权 利 , 公 司法 在 保证 股 东 诉 权 等 方 面 也 在 完 善 中 . 且 公 司 但 并 终 止 后 的剩 余 财 产 归 股 东 所 有 , 是各 国 公 司法 的通 例 , 以 叠 所 司财 产 权 并 不 是 公 司所 有权
公 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界 定 ,不仅要从 传统 民法上 产权 、
所 有 权 本 质分 折 , 要 结台 莸 国对 产 权 、 产 权 的 所指 。 有权 还 财 所 的 四项 权 能 只是 所 有 权 利 用的 一 些具 体 表现 形 式 』 财 产 权 法 、 不 是 法 』 所 有权 , 、 而是 公 司法 』 对 股 东 投 资 形 成 的 财 产 的 支 配 、 权 , 作 为 一种 物 权 存 在 的 , 是 即公 司 是 他 物权 主体 。 因此 , 业 企
当 并 终 将 拥 有 法 人 所 有 权 。 说 尽 管 在 学界 有 较 该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权 和 股 东 权 的 定 性 问题
法 人 财 产 权 作 为 一 个
概念 , 在 十 四届 三 中全 会 《中 共 中 史 关 于 建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是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首 次 提 出 的 , 《决 定 》 中 该 中规 定 “ 业 中 的 国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资 者 按 投 人 企业 的 资 企 出 奉额 享有 所 有 者 权 益 ” 企业 拥 有 包 括 国家 在 内 的 出 资 者 投 资 形 成 的全 部 法 人 财 产权 ” 。 19 93年 我 国《 司法 》 颁 布 . 法 律 上 确 认 了 公 司 法人 公 的 从 财 产 权 《 司 法 》 4条 规 定 : 司 股 东作 为 出资 者 按 投 入公 公 第 公 司的 资本 额享 有 所有 者 的 资 产 受 益 、 大 决 策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重 权 利 。公 司 享 有 由 股东 投 资 形 成 的全 部 法 人 财 产 权 法 享有 依 民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谓公 司法 』 财 产权 , 所 、 即公 司对 由股 东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享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比较研究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比较研究

人 财 产 权是 一 种综 合 性 的 财 产权 , 有 权 是 其 中最 重 要 、 主 要 的部 分 ; 权 也 是 一 种综 合性 的财 产 权 , 最 重 要 、 所 最 股 其
最 主 要 的 部 分 是 股 东 按 份 所 有 权 。 不 论 在 公 司 内 部 法 律 关 系 中 , 是 在 公 司 外 部 法 律 关 系 中 , 司 和 股 东 同 时 作 为 还 公 民事 主 体 是 不 可能 的 。 【 键 词 】 公 司 ; ^ 财 产 权 ; 权 ; 律 关 系 关 法 股 法
【 圈 分 粪 号 ] 2 9 . 1 中 D9 2 2 19 4
【 献 标 识 码 1A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3—7 8 ( O 2 0 4 9 2 O ) 2— 0 3 0 7—0 4


法人 内外部 关系
为他们 只不过 是作为 社会 范畴 的个人 在 法律 上的称 谓, 因此 他们 通过 自己的头 脑思 考 , 出意思 表示 , 作 进行 民事活动 享受 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 义务 是没 问 题 的 。限制 民事行为 能 力 、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的 自然 人, 法律通 过 规定监 护 和代 理 制度 , 其 借 助他人 进 使 行民事 活动 , 享受 民事权 利 , 担 民事 义务 。这也 是 承 不 难理解 的。而法人 作 为法 律拟制 的人格 主体 ,本 身根本 不可 能具有精 神状 态 ,只有 具 体 的人才是 有 思维能 力者 , 这是无 可争 辩 的。法 人权 利 和义务 、 潜 行为 , 归属 意义上 的法 律 内容 , 以 , 然法人 没 是 所 虽 有灵魂 , 将这 些东 西归 属 于法人是 可 以解 释的 , 于 处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无论是投资还是自己创办公司,大家可能都会听到关于股权的相关知识。

那股权的性质是什么呢?股权的内容有哪些?了解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投资;也能让大家在创业的过程中,明确合理设计股权结构的重要性。

本文从分析股权性质出发,分析认为股权是一种与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权利,并进一步指出,股权行使的实质是为了使投资财产保值或增值,在股权中的管理参与权与其他股东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管理参与权是可以限制的;接着,评述股权内容,论述了现行股权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基于一定条件下管理参与权可以限制的理论,我们将从完善具体操作程序、构建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建立类别股东制度、完善股东诉权制度等方面加强股权财产权的保护,以此来完善我国公司法。

股权是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股东投资后,对其投资财产丧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权。

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及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从股权性质出发,理清公司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一、股权的性质股权性质是当今法学界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股权性质的明确,就股权保护这一方面来说,决定股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股权而对某些权利的限制范围和程度。

下面笔者引用学术者的几种观点,来谈谈笔者对股权的看法。

1.赞成股权是一种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彻底分离,大公司已变为由“经营者控制”,股东无意介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只关心股息和红利。

公司也不再受股东左右,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成为唯一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说明股东对投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股东参与分红和转让股票,也不能认为在行使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权益,股份财产的全部收益,首先是归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只有当公司完成了税收,偿还了债务和进行各项提留后才根据盈亏状况决定是否满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股东转让股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对企业财产物质形态的处分,因股票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财产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对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

民法典的法人财产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法人财产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法⼈财产权有什么规定按照规定公司的法⼈是拥有⼀定的财产权的,同时对公司履⾏⼀定的义务,⼀旦出现什么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那么对于法⼈财产权⽅⾯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法⼈财产权有什么规定法⼈财产权具体包括:1、法⼈有接受全体投资⼈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设⽴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投资什么样的财产)。

2、法⼈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名下的权利。

3、有以法⼈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

4、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的⽇后积累,既法⼈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民事责任的权利。

法⼈财产权是指:法⼈所拥有的财产权。

主要指:企业法⼈有接受投资,进⾏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承受的权利。

法⼈财产权来⾃于投资⼈。

投资⼈向企业法⼈投资的⽬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将财产拱⼿送给了企业法⼈,所以法⼈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授予法⼈的权利是法⼈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中的权利就是投资⼈的股权。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法⼈财产权具体包括⼏个⽅⾯的内容,可以拥有以法⼈的权利经营财产的权利,同时对于公司的债务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股东股权证明文件是什么?

股东股权证明文件是什么?

股东股权证明文件是什么?股东股权证明文件就是股权证明书,这是在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后,由公司法人出具给股东的股权证明文件,目的在于证明股东的股权,以及相关股权比例认定,对于后期的收益分配也是有直接作用的。

一、股东股权证明文件是什么?股权证明书就是由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该有公司章的证明这个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东的一份权利证书,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二、司法解释股权就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

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

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股东股权证明书上应当由公司对所有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明确,为了在后期对收益的分配问题进行处理,可以按照股权比例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特别是股权的分配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法人财产权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造具有某种统一性,股权的概念在法学上本来就争议很多,所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界说显得更为复杂。

关于法人财产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经营权说跟据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

”有学者认为,从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

1有学者根据《决定》、《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对经营权说作了全面的论证。

2但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传统的经营权,面临着一个难题。

因为《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原来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经营权的他物权地位,经营权说无法说明法人财产权具有什么新意义。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产权”概念提出新的经营权说。

该说认为,就“产权”的本义和我国的使用来看,“产权”等同于“物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产权”,是一种由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

把经营权这种由所有权派生、但又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就形成了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的意义在于在肯定经营权的同时,强调经营权的载体是独立的法人,投资者必须根据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进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预。

3经营权说一般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与法人财产权
在法学界,关于股权的争议是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和并存的。

这一争论的关键不在于承认或不承认股权,而在于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股权的性质是什么。

股权是股东对其出资的企业财产作为最终主人和最终受益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以物权和所有权为中心的理论(两个中心论),以及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很容易将其与法人财产权混合或重叠。

多年来,关于股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股东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双重所有权))2股东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3.股东享有股权(性质为对公司的债权),企业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4.企业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但股权性质上“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⑤
对股权性质的探讨,笔者的观点是:无论是什么样的权利属性,都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否则将动摇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理论,也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

只有企业或公司法人才应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之所以抛不开股东所有权理论,是受大陆法系物权和所有权为中心的“两个中心理论”的影响,认为权利之源是静态的物,而所有权是物上权利的核心,谁握有所有权谁就是财产权利的最终主人,其他各
种权利都是它派生出来的。

所以,股东既然是企业财产的最终受益者,就不应当丧失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两个中心理论”也在发生变化。

随着二级主体—企业法人的出现,对同一项财产出现了两重化,即股东入股企业以后,出资财产成了企业财产,股东只能取得企业一定的股权份额。

对于这份两重财产,出资者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必须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交给企业法人,只有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以后,才能使其掌握的财产实现最大限度的增长,才能使财产的最终主人和受益人得到最大利益。

财产权利的这种转变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股东原来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权能慢慢发生分离和转化,先将经营权分离出来给经营主体企业,然后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转化为一种股权形式。

因此,在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对出资已经放弃了所有权,企业法人取得了法人财产所有权。

由于财产的两重化,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企业所占有的财产,股权的客体则是权益状态的财产,这样就实现了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相互独立和分离,⑥从而也出现了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权两种新型民事权利。

股权与法人财产权虽然相互独立,但是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

企业已真正独立,但企业的目的是要保证出资者最高利益的实现,所以股东有权利对企业法人实行制约,以保证企业的运营不偏离为出资者创造最高利益的轨道。

企业法人对股东的反制约,又是企业独立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条件。

股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股东在放弃了所有权后又如何实现对企业的制约?笔者赞同“新型权利说”它将股权界定为:“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利的、具有转让性的民事权利。

”⑦这一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肯定了财产权利的转化,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价民事权利,这就指出了股权在财产权利的历史演变中的重大意义,使所有权中心论得以变革。

另外,此学说指出了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它既包括对公司的权利,即自益权和公益权,还包括对股票这种金融资产的处分权利,既包含财产性的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的权利。

对于股权的界定直接影响到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

以上概念基本上跳出了大陆法系财产权利的“两个中心理论”,有利于现代意义上股东与企业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