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doc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doc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 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卫生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填埋气体尽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
1.0.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填埋库区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2.0.2垃圾坝retaining wall建在垃圾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由粘土、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始库容的堤坝。
2.0.3人工合成衬里artificial liners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二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4复合衬里composite liners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
2.0.5盲沟leachate trench位于填埋库区底部或填埋体中,采用高过滤性能材料导排渗沥液的暗渠(管)。
2.0.6集液井(池)leachate collection well在填埋场修筑的用于汇集渗沥液,并可自流或用提升泵将渗沥液排出的构筑物。
2.0.7调节池equalization basin在污水处理系统前设置的具有均化、调蓄功能或兼有污水预处理功能的构筑物。
2.0.8填埋气体landfill gas填埋体中有机垃圾分解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anitary Landfill of MunicipalDomestic RefuseCJJ 17-2001 J 122-20011 总则1.0.1 为了在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卫生填埋的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 策,保证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及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工程。
1.0.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生活垃圾 municipal domestic refuse 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0.2 卫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 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和对气体、渗沥液、蝇虫等进行治理的垃圾处理方法。
2.0.3 有害垃圾 harmful refuse 在生活垃圾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如废电池、油漆、灯泡、灯管、过期药品等permeabilitv coefficient 表示防渗材料透水性大小的指标。
在数值上等于水力坡度为 1 时的地 下水的渗流速度。
2.0.5 垃圾坝 refuse dam 建在垃圾填埋作业区前,由块石或建筑材料构成,起到挡阻垃 圾或通透垃圾渗沥液作用的堤坝。
Cut-off ditch 在填埋场区外围坡地沿等高线开挖的水沟,用以拦截及排泄leaching pool 在填埋场最低处修筑的汇集渗沥液, 并可自流或用提升泵将2.0.8 调节池 水处理系统前设置的污水预处理或具有调蓄功能的构筑物。
2.0.9渗沥液(渗滤液)leachate 填埋过程中垃圾分解产生的液体及渗入的地表水的混合液。
(完整word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_17—200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2月19日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卫生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填埋气体尽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
1.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填埋库区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2.0.2垃圾坝retaining wall建在垃圾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由粘土、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始库容的堤坝。
2.0.3人工合成衬里artificial liners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二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4复合衬里composite liners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2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2004年2月19日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卫生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填埋气体尽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
1.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填埋库区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2.0.2垃圾坝retaining wall建在垃圾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由粘土、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始库容的堤坝。
2.0.3人工合成衬里artificial liners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二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4复合衬里composite liners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
2.0.5盲沟leachate trench位于填埋库区底部或填埋体中,采用高过滤性能材料导排渗沥液的暗渠(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EEE9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12号)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主要条文介绍作者:佚名转贴自:上海生活垃圾处理网点击数:8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2004 )共有条文90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9条,主要是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强制性条文介绍(9条):3.0.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2 洪泛区和泄洪道;3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 以内的地区;4 填埋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 以内的地区;5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 以内的地区;6 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6.0.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8.0.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水炬法集中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5.1.3 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应涉及:计量设施, 地基处理与防渗系统,防洪、雨污分流及地下水 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搜集和处
5 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域、环境保护目旳区域旳 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域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4.0.4 填埋场选址比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预选:应在全方面调查与分析旳基础上, 初定3个或3个以上候选场址,经过对候选场址进 行踏勘,对场地旳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 文、气象、供电、给排水、覆盖土源、交通运送 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宜推 荐2个或2个以上预选场址。
2.0.26 导气井 周围用过滤材料构筑,中间为多孔管旳径向导气设施。
2 术语
2.0.27 导气盲沟 周围用过滤材料构筑,中间为多孔管旳水平导气
设施。 2.0.28 填埋单元
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旳由生活垃圾和 覆盖材料构成旳填埋堆体。 2.0.29 覆盖
采用不同旳材料铺设于垃圾层上旳实施过程,根 据覆盖要求和作用旳不同可分为日覆盖、中间覆盖 和最终覆盖。 2.0.30 填埋场封场
垃圾坝
2 术语
2.0.6 防渗系统 在填埋库区和调整池底部及四面围坡上为构筑渗
沥液防渗屏障所选用旳多种材料构成旳体系。 2.0.7 防渗构造
防渗系统多种材料构成旳空间层次。 2.0.8 人工合成衬里
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旳防渗层衬里,目前使用 旳人工合成衬里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旳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 采用两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旳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9 复合衬里
201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sanitary landfillGB 50869-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6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3、4.0.2、8.1.1、10.1.1、11.1.1、11.6.1、11.6.3、11.6.4、15.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8月8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填埋物入场技术要求,场址选择,总体设计,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垃圾坝与坝体稳定性,防渗与地下水导排,防洪与雨污分流系统,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填埋作业与管理,封场与堆体稳定性,辅助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中科技大学负责日常管理,由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是每个城市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
的提高,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处理这些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卫生填埋是目前最常见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之一。
它通过将垃圾填埋在地下,
利用土壤和微生物的作用逐渐降解垃圾,最终形成稳定的土壤。
然而,填埋过程中如果不符合技术规范,就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问题。
首先,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填埋场地。
填埋场地应远离居民
区和水源地,地质条件要稳定,地下水位要低,以防止垃圾渗漏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此外,填埋场地还要进行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填埋过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其次,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和
不可降解的垃圾要分开填埋,以便提高填埋效率和降低环境影响。
同时,要对有害垃圾进行特殊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最后,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还要求对填埋场进行监测和管理。
填埋场周围要
建立监测站点,定期监测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污染问题。
填埋场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填埋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总之,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只
有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才能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们的健康。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的执行和监督,共同为城市环境卫生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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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12号)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 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二月十九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主要条文介绍作者:佚名转贴自:上海生活垃圾处理网点击数:8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共有条文90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9条,主要是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强制性条文介绍(9条):3.0.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2 洪泛区和泄洪道;3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4 填埋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5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6 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6.0.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8.0.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水炬法集中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8.0.3 填埋库区除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采取防火措施外,还应在填埋场设消防贮水池,配备洒水车,储备干粉灭火剂和灭沙土。
方兴未艾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
8.0.5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8.0.6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10.0.5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2 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3 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11.0.3 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其它主要条文介绍(20条):3.0.3 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3.0.4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
4.0.3.3 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5.0.3 填埋场总图中的主体设施布置内容包括:计量设计,基础处理与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流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填埋场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设施等。
5.0.4 填埋场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和设备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
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
5.0.5 生活和管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
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填埋场的规模、工艺等条件确定。
6.0.2 天然粘土类衬里及改性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2m。
6.0.3 在填埋库区底部及四壁铺设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衬里时,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并应符合填埋场防渗的材料性能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0.4.1 人工合成衬里的防渗系统应采用复合衬里防渗系统,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的防渗系统也可采用单层衬里防渗系统,在特殊地质和环境要求非常高的地区,库区底部应采用双层衬里防渗系统。
7.0.8 渗沥液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应优先选择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方案,排放标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99)中的三级指标。
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
8.0.2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竖井(管),也可采用横管(沟)或横竖相连的导排设施。
2 竖井可采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笼,穿孔管外宜用级配石料等料状物填充。
竖井宜按填埋作业层的升高分段设置和连接;竖井设置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50m;管口应高出场地1m以上。
应考虑垃圾分解和沉降过程中堆体的变化对气体导排设施的影响,严禁设施阻塞、断裂而失去导排功能。
3 填埋深度大于20m采用主动导气时,宜设置横管。
4 有条件进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时,宜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
8.0.8 填埋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
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型结构均应予以充填密实。
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9.1.1 填埋场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知识。
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9.2.2 填埋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应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到规定高度后应进行覆盖、再压实。
9.2.3 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宵性能、压实次数及垃圾的可压缩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60cm,且宜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600kg/m3。
9.2.4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2-4m,最高不得超过6m。
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进行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6m。
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
9.2.5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大覆盖层厚度宜为20 –25cm;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土覆盖层厚度宜大于30cm。
9.2.6 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和生态环境恢复。
10.0.4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11.0.2 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
填埋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及作业监测,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稳定。
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共有条文14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18条,同样都是涉及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2.1.5 电源电压超出额定电压正负10%时,不得启动电机设备。
2.1.8 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
2.3.5 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2.3.9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因确实需要,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临时搭接动力线;使用过程中应有专职电工在现场管理,使用完毕应立即拆除。
2.3.10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
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2.3.14 场区内封闭、半封闭场所,必须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和设备完好。
2.3.16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填埋区严禁烟火,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3.1.7 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查进场垃圾成分,发现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物料时,严禁其进场。
4.3.1 填埋场场区内严禁捡拾废品。
4.3.3 填埋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
4.3.6 填埋作业区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
5.1.1 填埋场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运行、保养气体收集系统。
5.3.3 场区内甲烷气体浓度大于1.2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1.1 填埋区外地表水不得流入填埋区。
6.1.5 填埋区地下水收集系统应保持完好,地下水应顺畅排出场外。
8.1.4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应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8.3.1 灭蝇、灭鼠消杀药物应安危险品规定管理。
9.1.3 填埋场环境监测项目应包括渗沥液、大气、臭气、填埋气体、地下水、地表水、噪声、苍蝇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