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21-36R2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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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中国民用航空局2007年 3 月14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 1 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10年11月15日第三次修订部合格证持有人:公司年月日目 录民航局控制日期生效日期A部:总则A0001颁发和适用范围A0003定义和缩写A0005航空器的批准A0007特殊批准和限制综述A0009豁免和偏离A0011管理人员A0013其他指定人员A0014安全管理体系A0015运行控制A0017机场资料A0019气象资料A0021手提行李程序A0023国内定期121部承运人到特定国外(地区)机场的国内运行A0025不配备部分应急设备的121、135部运行A0027非管制空域特殊航路IFR运行A0029合并运行A0031合并运行过渡期A0035直升机定期载客运行A0039空中救护运行-直升机A0041出口座位的安排A0043地面除冰/防冰程序A0045空中救护运行-135部飞机A0047电子记录保持系统和/或电子飞行包A0049着陆和等待运行A0051航空器湿租协议A0053航空器互换协议A0055121部补充运行目录-1A0057合格证持有人安排训练中心、机构和/或其他组织为其提供训练的批准 A0061小规模135部运营人A0063仅限非定期载客和全货运行的小规模135部运营人A0065单机长运营人A0067单驾驶员运营人A0069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要求的副驾驶A0071批准135部飞机运营人进行的起飞前污染检查A0073批准135部航空器运营人无除冰/防冰程序的运行A0075135部仪表飞行规则单发载客运行A0077对进入驾驶舱人员的查证A0081自动相关监视广播A0083管制员驾驶员之间的数据链通信A0085实际重量大纲-所有航空器A0087小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控制大纲A0089中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大纲A0091大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大纲A0093紧急适航指令接收要求A0095防麻醉品和酒精滥用方案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A0099重量与平衡控制程序B部: 航路批准、限制和程序B0001飘降或放油B0005航路运行区域B0007航路限制和规定B0011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进行航路和终端区I级导航B0013在高空管制区使用区域导航系统或远程导航系统的I级导航B0015使用多套远程导航系统的II级导航B0017在太平洋中、东部复合空域的运行B0019在北太平洋空域的运行B0021在北大西洋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的运行目录-2B0023在磁不可靠区的运行B0025121部双发飞机北大西洋运行B0027121部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B0029国际运行中的特殊燃油储备B0031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B0033使用单套远程通信系统进行延伸跨水运行B0035在缩小垂直最少间隔空域的运行B0037批准使用飞行领航员实施II级导航B0039批准的航路运行区域、限制和规定B0041121部航路目视飞行规则、限制和规定B0045使用单套远程导航系统的II级导航B0047北极运行B0049加拿大最低导航性能空域运行C部: 终端区仪表程序和机场的批准与限制C0003需特殊机长资格的机场C0005终端区仪表飞行程序C0007基本的仪表进近程序批准-所有机场C0009IFR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所有机场C0011仪表进近程序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的特殊限制与规定 C0013备降机场仪表飞行规则天气最低标准C0015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121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17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135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19国外终端区仪表飞行程序的特殊限制C0021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C0023I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C0025用于II、III类以外自动着陆运行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C0027经审定用于II、III类以外着陆运行的人工飞行控制引导系统C0029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实施公布的RNAV仪表进近C0033飞机倒滑运行C0035特定机场的特殊批准、规定和限制目录-3C0039批准定期运行的机场C0041起飞后和初始爬升中自动驾驶仪接通-自动飞行引导系统运行C0043具有批准的10分钟起飞推力时间限制的发动机失效离场程序C0045使用垂直导航(VNAV)的IFR进近程序C0047I类ILS、MLS或GLS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所有机场C0049目视盘旋进近着陆最低标准C0051非精密进近和I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目视能见进近C0053终端区目视飞行规则、限制和规定C0055IFR低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121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57IFR低于I类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135部飞机运行C0059特殊非CCAR97部仪表进近或离场程序C0061.使用RNP RNAV系统实施RNP RNAV SAAAR第I类仪表进近C0063使用被批准的RNP RNAV飞机系统实施RNP RNAV SAAAR第Ⅱ类仪表进近 C0065在I类仪表着陆系统设施上实施经特殊批准的II类运行D部: 航空器维修D0001机构和人员D0003航空器清单D0005维修工程管理手册D0007培训大纲D0009.航空器维修方案D0011航空器检查大纲D0013可靠性方案D0015最低设备清单D0017协议使用维修方案D0019协议加入可靠性管理体系D0021协议维修单位D0023航材共享协议D0027特殊运行航空器的维修D0029湿租航空器的维修H 部: 旋翼机目录-4H0001运输类直升机的性能要求H0003直升机终端区仪表程序H0005所有机场的基本仪表进近程序批准H0007所有机场的直线I类非精密进近H0009直升机航线下降区H0011备用机场IFR天气最低标准H0013直升机运行IFR标准起飞最低标准H0015外国终端仪表程序特殊限制H0017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H0019I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H0021非II类和III类的自动着陆飞行操纵引导系统H0023非II类和III类审定用于着陆的手动飞行操纵引导系统 H0025使用区域导航系统的仪表进近运行H0027非管制空域特殊终端区的不定期载乘客和全货物运行 H0029直升机进入某一机场的特殊批准,规定和限制H0031低于IFR标准起飞最低标准的直升机运行H0033所有机场的直线I类精密仪表进近程序H0035I类IFR着陆最低标准—盘旋进近机动飞行H0037I类目视自主进近程序H0039批准进行直升机定期运行的机场H0041非管制空域特殊终端区IFR旋翼机---定期载客运行H0043特殊非CCAR-97部仪表进近或离场程序的旋翼机运行目录-5A部:总则A0001 颁发和适用范围a. 本运行规范颁发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主运行基地位于:表1主运行基地通信地址本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在本运行规范中该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称为合格证持有人。

航空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机组定员最低配置管理规定

航空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机组定员最低配置管理规定

5.10驾驶员搭配原则5.10.1 目的规范云南分公司飞行运行的驾驶员搭配管理,防止因驾驶员搭配不合理致使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5.10.2 适用范围适用于云南分公司飞行运行的驾驶员搭配。

5.10.3 职责5.10.3.1 运管办:负责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的制定、监控和运行持续监督检查。

5.10.3.2飞行部:负责参与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的制定,并制定和申报飞行机组所需训练计划;按照驾驶员搭配原则派遣飞行机组,并对派遣驾驶员运行资格的符合性负责。

5.10.3.3飞管部:负责参与公司驾驶员搭配原则的制定,并对飞行机组所需训练计划进行审批,且对飞行部训练计划实施和驾驶员运行资格的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5.10.3.4 安运部:负责涉及驾驶员搭配原则飞行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调查处理。

5.10.4驾驶员搭配一般要求5.10.4.1二人制飞行机组搭配要求为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所属机队(机型)在一般情况下,应安排二人制飞行,但必须满足:1)CCAR-121-R2;2)《运行手册》、《飞行技术管理手册》;3)本节5.10.5、5.10.6等相关规定。

二人制飞行机组在飞行期间,必须保持两人同时在驾驶舱,如其中一名飞行人员因需要离开时,应通知一名客舱机组成员进入驾驶舱,直至该飞行人员返回驾驶舱。

客舱机组人员进入驾驶舱后应坐在观察员座,并系好安全带,但不得随意触动驾驶舱操作设备,飞行人员要向其介绍驾驶舱门开启、氧气面罩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5.10.4.2三人制飞行机组搭配要求为满足公司特殊运行条件的要求,公司飞行机组在以下情况应搭配三人制飞行:1)公司运行的特殊机场拉萨、九寨;或2)公司重要飞行、新开航线首航、飞机出厂试飞,或国际/国内航线需带飞、熟练、检查的情况下;或3)为保证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运行经历或者其它运行需要时。

5.10.5一般机场的驾驶员搭配原则和相关规定5.10.5.1责任机长1)具有飞行教员资格的责任机长a)可与副驾驶编成机组飞行,且应在左座执行飞行任务;b)与需要在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第一副驾驶或建立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编成机组飞行时,可在右座履行监视职责;c)可与第二副驾驶第三阶段(含)以上技术标准的驾驶员编成二人制机组飞行;d)与新机长(含)以上技术标准的驾驶员搭配飞行时,可以在右座履行飞行教员职责或操纵飞机起飞和着陆e)可以监视第二副驾驶第二阶段(含)以上技术标准的副驾驶全程上座及操纵飞机起飞和着陆。

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管理若干规定依据民航局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FS-2013-36R2)、《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AC-121-FS-2014-48)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AC-61-FS-2017-009R5),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训练管理,规范流程,落实各单位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飞行学生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学院成立飞行学生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和联络工作)设在招生处(招飞中心),具体人员及责任分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训练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副组长:总飞行师成员:各分院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飞标处处长、国际合作部主任、飞技院院长、外国语学院院长、航空理论考试中心主任、医院院长、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公安局局长、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二)责任分工1.理论教育周期控制及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人:飞标处处长、教务处处长、飞技院院长。

2.初、中、高教机训练周期控制工作责任人:各分院院长、飞标处处长。

-1 -3.ATPL和ICAO考试安排及通过率统计和分析工作责任人:教务处处长、飞技院院长、外国语学院院长、考试中心主任。

4.飞行学生体检和合格证办理工作责任人:医院院长。

5.飞行学生训练计划及各种证照办理工作责任人:飞标处处长。

6.向航空公司通报飞行学生学习和训练情况责任人: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

7.协调和联络工作责任人: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飞标处处长、飞技院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国际合作部主任。

二、规范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的流程管理(一)理论培训阶段1.理论教学周期要求:进入整体课程训练前,A班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21个日历月至27个日历月内;B班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24个日历月至30个日历月内。

大改班和执照培训班(包括大毕改)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12个日历月至18个日历月内。

AC-121-FS-2015-126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

AC-121-FS-2015-126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

9.2. 本课程的考试员应由学员所属航空公司指派的公司检查员担任,该考试员应了解本课程的 训练内容和评估方法。 9.3. 实施地面训练的教员应为该课程的飞行教员,或向训练机构课程负责人演示其教学能力并 获得认可的地面教员担任,地面训练的教员名单应列入课程训练大纲或运行规范中。
10. 课程的批准和监管 —7—
10.1. 拟实施本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 1) 课程训练大纲和实施方案,包括训练课程描述、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训练课时、 训练教材、课程评估标准、方法; 2) 3) 4) 5) 本课程负责人简历; 教员培训大纲和提纲,教员清单; 训练设备的说明; 根据对训练结果的分析,调整和改进课程的方法。
8.2. 拟进入航空公司在组类 II 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员, 在申请副驾驶型别等级时应向局方
—6—
出示本课程的训练证书。
9. 教员的资格要求
9.1. 担任本课程的飞行教员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并列入训练大纲的飞行教员清单中: 1) 持有相应型别等级的 B 类或 C 类型别教员等级,具有航空公司的飞行经历,或具有局 方颁发的相应型别等级专职模拟机教员批准函,并合格完成下列训练: A. B. 2) 4 小时训练大纲与训练理念的培训; 4 小时基于能力训练的评估方法及体系培训。
4)
持有有效多发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至少 20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至少 1500 小时飞行教学时间,合格完成通告附件三所要求的训练,并在已经具有本课程资格的 飞行教员监控下实施 2 场共 8 小时的教学外,还应完成下列训练: A. B. C. D. 在航空公司或训练中心完成经批准的本课程机型的初始训练; 作为观察员观察 3 场型别等级课程模拟机教学; 作为观察员观察 3 场面向运输航空的 LOFT 模拟机教学; 作为观察员在运输航空航班上观察 3 次航线运行;

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及141部咨询通告韩光祖2011511

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及141部咨询通告韩光祖2011511

进入121组类II的三种情况
本段课程着重介绍第一种情况 MPL课程详解可以等待今后的培训班
AC-121-36
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包括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的航线运 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以及高性能多 发飞机训练课程。
AC-121-36
121副驾驶的进入条件: 商用驾驶员执照 多发等级 仪表等级 航线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高性能训练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可直接进入 航空公司作为副驾驶——高速公路
141部课程通过较短时间取得多发商照和仪表 等级后,积累500小时,再进入航空公司作为 副驾驶——国道,相对慢但费用低
61部课程通过较长时间取得多发商照和仪表等 级后,积累500小时,再进入航空公司作为副 驾驶——省道,相对最慢但灵活性强,费用较 低
AC-121-36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 飞行训练机构:按照CCAR-141部审定批准
的境内学校或认可的境外学校。
训练周期:自首次起飞开始,在连续10到 36个日历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 入其他课程。
AC-121-36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 训练终止: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应终止
1、完成面向121的培训课程,250小时,包括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20小时 高性能,如果136吨以上机型,则为280小 时包含50小时高性能;
2、持有商用执照,多发、仪表等级,同时具备 500小时飞行经历和300小时涡轮动力飞行 经历,如果没有涡轮动力经历,则用高性能 训练替代;
进入121组类II的三种情况
AC-121-36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要求 进入条件
拟进入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驾驶员,应持 有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 等级。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12020年4月19日22020年4月19日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组类I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32020年4月19日组类II最大起飞全重136吨以下有副驾驶经历者 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有机长经历者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无副驾驶经历者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 飞机上不少于1000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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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2013-36R2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 3年12月10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1.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417条(c)款、453条(b)款、CCAR-61部以及CCAR-141部相关要求制定,明确了拟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以下简称副驾驶)的资格要求和相应的训练课程的具体要求,包括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以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

2. 副驾驶训练的进入条件2.1 至少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并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2.2对于拟在组类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

2.3 拟在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含)以下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20小时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4拟在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不含)以上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50小时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5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5 本条所述驾驶员时间是指在飞机或直升机上取得的飞行经历时间。

整体训练课程应全部在飞机上实施,其他航空器类别不得用于该课程训练。

2.6 接受了由飞行训练机构或航空公司提供的包含下列内容的职业素养教育,该教育可贯穿于飞行执照训练和机型改装期间:1)职业态度;2)敬业精神;3)职业道德;4)职业意识;5)个人行为规范;6)飞行技能规范;7)自我时间管理;8)沟通技巧。

3.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3.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目标是训练飞行员能够在多发飞机上作为多人制机组的副驾驶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中熟练操作,并获得多发飞机等级和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负责课程实施的飞行训练机构应该是按照CCAR-141部审定批准的境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或认可的境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

3.2 学历要求自2017年1月1日(含)起,由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毕业的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1)除特殊情况外,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境外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其申请副驾驶资格时,出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证明,或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2)本款1)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军队和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或者局方批准的其他人员,此类人员需取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其申请申请副驾驶资格时,出示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明。

3.3 训练周期申请人应在飞行训练机构的主任飞行教员监督下,自首次起飞开始,在连续10到36个日历月内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全部教学阶段。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入其他课程。

3.4 理论培训要求1)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培训应包括《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要求的所有航空理论知识。

2)理论培训时间航空知识理论课程应包含至少140小时的课堂教学时间,其中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5小时、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5小时、仪表等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0小时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40小时。

3)理论考试申请人完成课程后,应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

3.5 飞行训练要求1)飞行训练内容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飞行训练内容应包含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和仪表等级(飞机)课程所要求的全部飞行训练内容。

2)飞行训练时间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包括所有阶段检查与考试,总计应包含至少23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

其中,整个课程中的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时间最多不超过35小时。

在全部230小时的飞行训练中,申请人应至少满足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和仪表等级(飞机)课程所要求的全部飞行训练和单飞训练对时间的要求:a. 满足CCAR-141 附件A 第4条、第5条中单发飞机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b. 满足CCAR-141 附件B 第4条中飞机仪表等级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c. 满足CCAR-141 附件C 第4条、第5条中多发飞机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3)实践考试申请人应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如适用)、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并取得飞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如适用),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

3.6 对于拟在组类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并且未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申请人,还应完成25小时的多机组成员协作知识的课堂教学。

3.7 训练终止申请人有下列原因之一者,飞行训练机构应终止其本课程训练,被终止训练的人员不得再次注册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a. 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b. 在飞行训练机构或局方组织的各种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c. 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每种考试次数超过4次(不含),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考试的次数不纳入统计之内。

4.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要求4.1 除局方已批准的Y-7、CESSNA-525、PA-42、C-90机型外,高性能多发飞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多发飞机:1)具有增压舱的,实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 ,000 英尺);2)最大起飞全重在4500千克(9921磅)以上;3)涡轮动力发动机驱动的;4)具有航空气象雷达、区域导航、飞行管理系统等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机的多发飞机。

4.2 进入条件拟进入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驾驶员,应持有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

4.3 训练要求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按照咨询通告AC-141-02的相关规定执行。

5. 训练容量限制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应分别设立容量限制,并将容量限制列入训练机构的训练规范中。

5.1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初始批准时最多批准训练容量30名,该课程每连续实施训练6个月无安全事故,且局方认为未发生严重影响飞行训练的问题,训练机构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30个名额,当该课程训练容量超过100名时,其训练容量的批准应遵守本通告附件一的限制。

5.2对于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其训练容量的批准应遵守本通告附件一的限制。

6. 注册和转学6.1 注册申请人在参加课程以前必须向局方注册备案。

1)拟在境内驾驶员学校参加课程的申请人,应持有与负责训练的飞行训练机构签署的培训协议,由该飞行训练机构负责为申请人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2)拟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参加课程的申请人,应持有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签署的培训协议,由签约航空公司负责为申请人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3)具有飞行经历人员的注册a. 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或以上执照首次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训练的申请人,飞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对其熟练检查的情况,承认其之前的总飞行经历,但不得超过40小时。

b. 若申请人先前获得飞行经历但未持有按CCAR-61部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执照,必须按“零经历”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训练。

6.2 转学1)在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接受训练,且已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或以上)的人员,拟转入其他飞行训练机构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时,经局方批准其转学申请后,接受该驾驶员的飞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对其熟练检查的情况,按下列原则承认其先前的飞行经历:a. 先前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之前的训练时间可以计入接受方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超出部分不计时间,不足部分需补齐训练时间。

b. 先前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之后的训练时间最多50%可以计入接受方整体课程的训练记录。

2)其他课程的申请人不得转学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接受训练。

3)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驾驶员,拟转入其他的飞行训练机构实施的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时,应接受完整的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教学。

7.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最大训练容量计算方法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设立训练容量限制是保证培养运输航空公司副驾驶课程训练质量和局方对训练课程有效监控的必要手段。

训练机构的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在充分评估训练机构教学人员、设施设备、飞机配备、模拟机和训练器、教学设施、训练环境和安全运行水平等多方面要素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批准各课程的容量限制。

对于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和训练容量超过100名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最大训练容量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1.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最大训练容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结果的任何一个:a.飞行教员总数的6倍b.单发飞行教员总数的7倍c.多发飞行教员总数的40倍d.仪表飞行教员总数的30倍e.单发飞机总数的15倍f.多发飞机总数的60倍g.具备仪表飞行能力的飞机总数的50倍h.复杂飞机总数的150倍i.适用类或特技类飞机总数的200倍上述飞行教员是指在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担任教学,并且在该训练机构连续教学300小时以上的的授权教员。

2.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最大训练容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结果的任何一个:a.高性能飞机飞行教员总数的40倍b.机龄低于20年的高性能飞机总数的120倍,机龄高于20年的高性能飞机总数100倍,对于同时使用模拟机训练的,则为高性能飞机总数240倍上述高性能飞机飞行教员是指在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学,且连续教学300小时以上的的飞行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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