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https://img.taocdn.com/s3/m/e271fad6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2e.png)
37号文《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建造法》《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预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是指在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复杂性、施工难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分部份项工程。
高层建造、超限结构、特殊结构、地下结构等结构类工程;桥梁、隧道、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等交通类工程;水利水电、石油化工、核电站、火电站等能源类工程;矿山、爆破、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等特殊作业类工程;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分部份项工程。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控制,以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过程和成果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责任主体制定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并与其签订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管理经费的充足;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信息公开和备案的义务;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形成安全管理报告,并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办理37号文中的ODI备案资金出境流程

办理37号文中的ODI备案资金出境流程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也越来越积极地进行海外直接投资(ODI)。
为了规范和监管ODI行为,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发布了《外汇管理条例》第37号文,对ODI资金的出境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下面是办理37号文中的ODI备案资金出境流程的详细步骤。
一、备案准备1.确定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以及投资项目的类型和规模。
2.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注册信息;-投资项目的详细说明和商业计划;-投资企业的相关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二、备案申请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的ODI备案系统并注册账号。
2.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包括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3.上传并提交备案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备案审核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如果备案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3.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发放备案确认函。
四、资金出境申请1.在备案确认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准备出境资金申请材料,包括:-进出境资金申请表;-投资项目的运作计划和执行进程;-投资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审批文件;-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信息等。
2.将资金出境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
五、资金出境审批1.外汇管理部门对资金出境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2.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3.审批通过后,外汇管理部门将核准资金出境,并发放相应的出境资金通知书。
六、资金出境操作1.申请人在核准后的有效期内,办理相应的汇款手续。
2.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人将资金汇款至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参考,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变化,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
因此,在办理37号文中的ODI备案资金出境时,申请人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手续,以顺利完成资金出境。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各方。
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超限跨度的桥梁、隧道、地下工程等;涉及爆破、起重吊装、拆除改造、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等特殊作业的工程;涉及地质灾害、地下水位高、地下管线密集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设备的工程;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危大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是危大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检自控。
监理单位是危大工程的监督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危大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危大工程的范围、类型、数量、位置等基本情况;危大工程的安全目标、原则、要求、标准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流程等;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急等措施;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危大工程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危大工程的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等程序;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费用预算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顺序、方法等;危大工程的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配置和使用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和控制点;危大工程的施工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布置和交通组织;危大工程的施工人员配置和培训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监测和检测要求和方法;危大工程的施工应急预案和救援设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政容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令。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中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缺陷或危险,对下列工程实施危险性工程审查:(一)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拱桥、特大跨径悬索桥和斜拉桥、隧道、地下工程、坝、堤、渠、管和其他工程;(二)采矿、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危险性工程中的建设工程;(三)化学、石化、医药等危险性工程中的建设工程;(四)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非传统结构的建设工程。
第二条危险性工程应当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申请,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
危险性工程审查费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条危险性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前,应当对工程结构,地基基础,材料设备的选用以及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编制风险预评价报告,并提交申请单位备案,并在传统设计文件中体现所有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服从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的结果,把安全措施纳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中,为防止危险事故发生提供保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按照本令规定实施审查的危险性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范围、结构形式、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要求,对危险性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性工程的施工进行检测。
第六条危险性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参加。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危险性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现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问题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令规定从事危险性工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https://img.taocdn.com/s3/m/d1c0eeb5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35.png)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2.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中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基坑支护、模板支架、脚手架、爆破作业、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
3.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修订和执行,各分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职责,配合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
4.违反本规定的,项目部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危大工程的划分和备案1.危大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划分依据见附件1。
2. 危大工程应在施工前进行备案,备案程序如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根据施工计划和设计图纸,确定危大工程的范围、位置、数量、时间等,并填写《危大工程备案表》(见附件2),报项目经理审批。
项目经理审批后,将《危大工程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将《危大工程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完成后,项目部应将备案文件归档,并在危大工程现场张贴备案通知书。
3.危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按照原备案程序进行变更备案,并将变更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三、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1.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措施见附件3。
2.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单位编制,并经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与施工图纸相符合,如有不符合或不适用的,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4.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协调,如有冲突或影响的,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并按照施工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四、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1.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件4。
2.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各分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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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
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
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
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
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
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
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
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
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
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
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
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
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