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新职业培训标准和考核标准(试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新职业培训标准和考核标准(试行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24
•【字号】渝人社办〔2021〕279号
•【施行日期】2021.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第二批新职业培训标准和考核标准(试行版)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9〕3号),加快我市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我局组织专家组编制了我市第二批25个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试行版),现予以印发,供参考使用。
查询网址:
/ywzl/jnrc/zyjnpx/202111/t20211122_10004497.html)。
相关师资培训、结业考核工作,可由重庆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统一组织。
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使用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白胜平;
联系电话:89153611、130****9266;
联系邮箱:***************。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五、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1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 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 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②具有良好的品行;③岗位所需的专业、 能力或技能条件;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①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中岗位与级别的设 置问题
事业单位通过岗位结构比例计算出的专业技术高 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由低到高依次设置高级、 中级、初级内部各等次。
事业单位按照结构比例计算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以及高、 中、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时,如出现小数点情况,原则上 按照“四舍五入”进行处理。
一、为什么要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 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 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实现事业 单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所以,实施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自府办发〔2008〕54号) 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府办发〔2008〕130号) ……
九、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后,能否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002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

三峡学院人〔2013〕92号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院、部、处、室、馆、中心、集团:现将《重庆三峡学院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三峡学院2013年7月15日重庆三峡学院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渝人发〔2008〕43号)和《重庆三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三峡学院人〔2008〕67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三峡学关于印发教师(研究)系列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三峡学院人〔2009〕61号)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设置(一)教师岗位设置范围教师系列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在教学单位。
实验技术系列、研究系列等在二级学院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的归入教师系列岗位。
(二)教师岗位设置原则1.教师系列各级岗位数以学校实际在编在岗人数为基数(不含新进校、新晋升不足一年人员),并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的比例进行核定。
2. 坚持按需设岗、适当倾斜的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适当向重点学科倾斜,合理配置学校教师岗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3. 正高级岗位以学校管理为主,其他岗位以单位(学科)管理为主,各单位(学科)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等级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限额进行聘用,不得有任何突破。
(三)教师岗位名称及对应岗位等级我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分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四级教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分五级副教授、六级副教授、七级副教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分八级讲师、九级讲师、十级讲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分十一助教级、十二级助教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其中实验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设为五级。
关于做好我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关于做好我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19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岗位总量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3: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确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符合条件的人数、申报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专家审核结果,具体核准到有关事业单位和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首次岗位设置时进入到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聘二级岗位:1.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 湖南省优秀专家;5. 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6. 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7.申报竞聘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一是奥运会冠军;二是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前三名。
(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首次岗位设置时进入到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中一项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首次岗位设置时进入到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中各一项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首次岗位设置时进入到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中各一项者,可申报评聘二级岗位:1、第一类条件(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二),或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3)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获得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奖;(4)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国家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类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摄影、音乐、舞蹈、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以上;(5)获得中华农业英才奖(个人排名第一),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6)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7)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获得者;(8)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奖项。
渝人社发【2011】151号(转岗办法)doc

渝人社发〔2011〕15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转岗条件第五条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转换流动到专业技术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
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
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人社事业[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事业发展中承担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重要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三)具有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VIP专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1- 南岸人社发〔2011〕124号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区级各部门、街镇、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区直属事业单位为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2- 渝人社发〔2011〕15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 -3-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转岗条件第五条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4-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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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9.02.13
•【字号】渝人发[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9〕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2009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五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了二级岗位的单位人员才可以申报。
第七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㈠人才类(以下条件任选)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8.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0.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㈡奖项类(以下条件任选)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第八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者,并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特别优秀的可不受此限)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㈠奖项类(以下条件任选):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省(市)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者获得国
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协会)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作品或者论文一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6.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7.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㈡项目及成果类(以下条件任选):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2.主持承担过3项以上国家科研项目或6项以上市(部)级科研及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4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
4.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市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5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5.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并提供证明材料)。
㈢人才及社会影响类(以下条件任选):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5.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二级岗位用岗指标按以下程序申报:
1.事业单位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程序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用岗计划;
2.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下达用岗指标。
第十条在用岗指标限额内,按以下程序组织人选申报和推荐工作:
1.个人申请;
2.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3.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4.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1.公函;
2.《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3.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经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对二级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二级岗位人选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聘;基本称职的,可给一
年的观察期,观察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报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称职的,应予低聘或解聘;不称职的,应予低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区县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岗位条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