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渝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有关部委、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国资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指导处:为了切实解决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军,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安置到企业的部分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按照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加大解决民生问题的力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原来的补差补贴政策调整为“补差与定补”相结合的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群体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1),调整后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如下:(一)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根据转业时军队职务(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级别,下同),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每月相对固定的收入与已享受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之和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给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1.师职:市统计局当年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加350元;2.团职:社平工资加150 元;3.营职:社平工资加50元;4.连排职:社平工资。
(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2011年8月1日起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师职:850元,团职:650元,营职:550元,连排职:5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驻渝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
常住户口变动后,应从户口迁移的次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二、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
其中:1.死者生前未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可在其生前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增加140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控制总额;2.死者生前未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在其生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70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控制总额;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算: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
四、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情况按有关政策确定。
五、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七、死者的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已享受补助的遗属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渝劳办发[2000]27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8.08
【实施日期】2000.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
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和孤寡含事实上孤寡,下同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活补助费
一)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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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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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保障城市“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养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5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20元;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
二、执行时间上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实人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落实预算。
四、工作要求做好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西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 - 西校2005144

西校〔2005〕144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西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退休工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职工退休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干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下同)和全民所有制工人。
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教职工退休后,享受国家、重庆市和学校规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2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48号)等文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和工人应办理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
(此款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4、由重庆市人事局组织鉴定的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等文件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党政职务的女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工作到60周岁退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渝人社发〔2019〕86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一)企业退休人员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5.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6.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7.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8.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被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9.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规定参保并办理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渝卫基层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精神,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
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按照“区县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
(一)身份认定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2.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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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
护理费补贴的通知
【标 签】解决终身无子女,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护理费补贴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人退﹝1998﹞4号
【发文日期】1998-11-24
【实施时间】1998-1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根据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每月给予3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自费雇请护理人员确有一定困难的孤寡退休人员,可根据需人扶助的程度,按我市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护理费标准低10元的金额发给护理费补贴,今后,可随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上述一、二项补贴不得重复计算。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审批;中央在渝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