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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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按照支队党委的要求部署和大队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心得体会报告如下:一是坚持从严治警。

《纪律条令》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其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同时其又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解决了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纪律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

《纪律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

《纪律条令》的出台,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

因此,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从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纪律条令》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纪律条令》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抓好《纪律条令》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

2024年纪律条令学习心得例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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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纪律条令学习心得例文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巩固____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____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实、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的建设,____月一号正式实施的《条令》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令》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这些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

《条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

《条令》的规定,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续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是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

《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

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

《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____法律、____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司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

《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统一设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条令》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严明公安工作中的纪律、规范了公安队伍的作风,提高了公安民警为人民服务的能力,解决了制约公安工作中的瓶颈,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是适应惩治和预防____体系建设的需要;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个人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范文

个人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范文

---------------------------------------------------------------范文最新推荐------------------------------------------------------ 个人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范文201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从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在该《条文》设定的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可以发现,它与民众密切的程度,将会是过去所有部门规章无法比拟的。

在这些处分中,“给予开除处分”等字样比比皆是,这显示出《条令》的刚性前所未有。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解决公安执法和内部管理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

显然,“从严治警”这个信号,经由各种渠道,现在是传递得越来越清晰了。

但是,也有一部分观察者,把重点放在了《条令》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上。

在河南赵作海案的背景下,这样一种视角自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也难免出现了解读上的偏差。

《条令》第11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规定“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单靠这一规定以为就能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可能过于理想。

”对此,有论者如是说。

其实,这误解了内部规章的功能。

遏制刑讯逼供,《刑法》等法律具在,而内部禁令,更像是公安机关对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表态。

至于这种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该受何种民事刑事处罚,并不是内部规章所要明确的内容。

应该说,关于警民关系的新意表述,是《条令》的1/ 3亮点。

第九条规定:“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查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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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令》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体会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体会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体会
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活动,结合本人自学,自我对照、自查自纠,分析根源,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更好地深刻领会条令精神实质,现谈谈学习条令的三方面体会:
一、充分认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重要性、必要性。

制定条令的目的和意义是推进公安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建设,也规范广大民警的行为准则。

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通过条令的实施,使广大民警树立守纪律、讲廉洁、作贡献的良好警风,防止、减少、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充分认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从严治警、政治建警的新举措。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促进公安工作在新的起点实现新的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当前公安工作、公安队伍的迫切需要和确保世博安保工作的需要,有利于提升队伍的战斗力和执行力,更好地树立公安民警的新形象。

三、充分认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践行警察精神的重要保障。

结合当前开展的执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及学习廉政准则主题教育活动,能更好地提升执法公信力和
群众满意度,提升广大民警的精神境界,激发公安队伍内在动力,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超先进的热潮。

今后我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要求,毫不动摇的坚持条令,确保“零违纪”,做“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人民卫士。

最新-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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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篇一: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从20年6月1日起,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张攀涛近日,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按照支队领导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令》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

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条令》共分3章、31条。

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

二、违规行为“高压线”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重了各种违纪的处分力度,使违纪这根“高压线”加大了“电压”。

处分方式由警告、记过直至辞退开除,条目细化、责任明确、行为清楚,更好的规范了人民警察的行为。

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精选资料】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精选资料】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按照分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和同事们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受益匪浅。

纪律是什么?从一定意义上讲,纪律就是党风,纪律就是效率,纪律就是战斗力;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党风,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效率,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强的战斗力。

我们看一个警察,从纪律上就能反应出他的战斗力,反应出他的工作质量、效率。

如何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认为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依据条令,老老实实抓落实。

条令既是多年警察队伍经验的结晶,也是新时期警察的法规,从哪个角度讲,都要老老实实去抓,不折不扣去落实,在这方面没必要出新招、搞花拳秀腿。

纪律条令解决的是什么?解决的是一种养成、一种习惯、一种作风、是一种战斗力!所以通过抓人民警察条令的落实,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在落实这些秩序的过程中,培养起人民警察良好的警容风纪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以及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这样,警察部队才会真正像一支部队。

任何离开条令另搞一套,或抓工作不讲制度章法,都是不可取的,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没任何捷径可走。

二是重在平时,持之以恒抓点滴。

抓警察的作风建设,仅仅停留在抓一阵上不行,更不能只动嘴不动手。

要坚持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时时抓,它是时间的修炼,是警察之行为方方面面的修炼,因此,要时时刻刻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行为举止上,落实到警察队伍的每一天的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24小时生活中,切忌时紧时松,时热时冷。

老子曾说过:天下的大事要从细微的部分开始,天下的难事要从简易地方做起。

警察的作风建设是带好队伍的大事,要做好这个大事,必须从警察的工作、学习、生活这些细微的事上抓起;警察队伍建设的难事,就是纪律作风建设,要把难事做好,就要从各种环境、各种场合下规范警察的一切行为举止入手。

通过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使警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警姿,过硬作风,有了这样的素质,还有什么骨头啃不动的,还有什么任务不能完成的,还有什么困难能够吓倒的?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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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令》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在此基础上,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二是联合修订阶段。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导的批示,9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公安部纪委、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形成《条令》初稿,并多次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

7月,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令》(征求意见稿)。

8月中旬,《条令》(征求意见稿)以公安部、监察部和人事部三家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公安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办、局)征求意见。

依据2月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先后又征求了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主要业务局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2月,起草组又对《条令》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三是审议通过阶段。

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11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11月27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令》(送审稿)。

《条令》于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令”二字体现公安特色——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

问:为什么用“条令”这个名称?答: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做“条令”的,主要是针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

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多称为“规定、办法”等,用“条令”这一名称,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

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因此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个名称。

《条令》彰显4大特点——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集中体现监督体制的创新性、处分幅度的刚性、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执行效力的权威性。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答:《条令》共3章、31条。

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

《条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大特点。

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

《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

《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

《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

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

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令》意义集中表现在4个方面——制定和实施《条令》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

问:制定和实施《条令》有哪些意义?答:制定和实施《条令》的意义集中表现在4个方面。

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

《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

《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

《条令》的出台,无疑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

同时,随着《条令》的贯彻落实,广大民警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将会不断增强,防范功能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下查一级”是突破和亮点——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问:《条令》为什么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答: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公安内部监督体制的一个突破,也是《条令》的一大亮点。

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

因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在办案力度、办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在当前公安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仍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自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真正通过办案查处强化纪律的刚性,纯洁公安队伍。

同时,相对于地方监察部门而言,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在查办具有公安职业特点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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