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特权、国家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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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的一些法理分析

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的一些法理分析

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的一些法理分析如若抛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摒除两国长久以来的积怨和矛盾,且不去管事件发生后的国际形势和政治因素(诸如美营救人质失败、两国之间的制裁和反制以及后来爆发的两伊战争对事件的影响),只从单纯的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的话,1979年伊朗民众冲击美驻伊大使馆掠夺并扣押美国人质事件其实是很明了的。

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关系权利条约》以及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并结合伊朗政府前期的相关不作为以及后期政府对人质的扣押行为的事实,完全可以得出伊朗民众冲击使馆事件应该由伊朗政府承担国家责任的结论。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出分析:首先,伊朗民众在美国主义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活动,袭击并进入了美国大使馆,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向伊朗当局呼救,但伊朗保安部队没有干预或控制局势,最总导致大使馆被占领。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伊朗政府在可以预见并接收到美使馆的求助信号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控制游行示威的措施,反而采取了漠视不作为并放任事件发展甚至希望事件恶化的态度,从而间接导致了美国使馆被游行民众所袭击并占领。

根据条约规定,伊朗政府明显没有履行相关的条约义务,需要承当相应的国际责任。

其次,占领者在占领大使馆后出现了疯狂的搜索掠夺并焚毁外交与领事档案文件的情况。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第二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遇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遇使馆长期或暂时撤退时,接受国务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

美国使馆的外交文件和档案处于使馆内部,属于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范围内,占领者焚毁档案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条约规定的,而且性质相当恶劣。

解密外交官豁免权

解密外交官豁免权

解密外交官豁免权作者:王璐来源:《方圆》2016年第13期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利主体是不限于使馆人员的,还包括了外交代表的家属、行政和技术职员的家属、私人仆役6月10日,一名女士在微博发文称,两天前其驾车在北京三元东桥被疑似美国使馆的车辆剐蹭。

6月 12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就“使馆牌照小客车剐蹭事故”回应,称目前美国驻华大使馆正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据了解,肇事方是美国驻华使馆一位副武官的夫人,事件双方当事人此后在北京市东外交通大队见了面。

肇事方表示了歉意,并经双方协商后同意通过保险、直接赔付等方式,对受害方的身体伤害、车辆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外交官或其家属肇事后可以如此“潇洒”地离去吗?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能不能成为肇事的“挡箭牌”引发热议。

古埃及也有外交特权外交特权与豁免,主要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使团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特殊待遇。

这一制度属于外交法的范畴。

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起源于习惯国际法,是历经了几个世纪的国家实践的结果。

在公元前1350年的古代埃及时期,就已经有埃及与赫梯等国家之间的外交实践。

赫梯派遣使节出使埃及的活动,记载于赫梯首都(今土耳其境内)发掘出的泥版文书中。

1937年,当埃及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时,土耳其代表在向埃及的欢迎致词中提到了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喜里三世缔结的和平、结盟的条约。

该条约目前在国际法上是已知最古老的条约。

可以推断,当时的使节就已经享有了某些经君主授权的特殊权利。

给予并尊重外交使节的特殊权利和待遇,这一做法不仅是各国反复的实践行为,也被各国认为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早在中世纪的教会法集《格拉提安努斯教令》中,就已经反映了有关使节的法律地位的问题。

在12世纪至13世纪期间,侮辱使节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对万民法的违反,而且也侵犯了教会特别庇护的人,因此除了受世俗的惩罚之外,还要承担被革除教籍的后果。

随着世界历史进程的推进,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常驻外交使团的法律已经逐渐确定。

《逃离德黑兰》背后的真实故事

《逃离德黑兰》背后的真实故事

《逃离德黑兰》背后的真实故事作者:佚名来源:《新一代·上半月》2013年第04期横扫金球奖等多项大奖后,《逃离德黑兰》在北京时间2月25日获得第85届奥斯卡最佳影片奖。

这部电影讲述了一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故事:6名美国外交人员被困伊朗,为了救出他们,中情局特工想出一个异想天开的营救计划——用假装拍电影的方式前往营救。

实际上,这部颇具好莱坞式英雄情结的电影,是以1979年伊朗人质危机中的真实故事为蓝本的。

整个营救过程听起来荒谬,但它确实发生过。

6名美外交人员趁乱逃脱1979年11月4日,一群伊朗革命激进分子冲入位于伊朗首都德黑兰的美国大使馆,使馆内66名外交人员与平民被挟持,整场危机延续了444天,直到1981年1月20日,美国人质才全部获释。

电影《逃离德黑兰》说的就是这444天的混乱中的一段插曲。

事件发生时,有6名美国外交人员趁乱逃脱。

在接下来的3个月里,这6人在伊朗东躲西藏,后来藏匿到加拿大外交官的家中。

美国和加拿大政府非常清楚,这6人被发现是迟早的事,一旦被发现,到时不只这6人,加拿大政府也可能被卷入这场外交风暴中。

美国中情局最终决定由伪装大师门德斯策划此次营救任务。

门德斯面对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让6名外交官顺利通过伊朗安检。

由于他们在大使馆任职,因此身份很容易被识破。

门德斯为此想出了一个超乎人们想象的疯狂计划——把他们伪装成为拍电影来伊朗选址的好莱坞工作人员。

假制片人实施真计划门德斯创建了一个伪造的电影制作公司“第六工作室”,并打印商业名片、雇佣员工,以防有伊朗人打电话来核实。

他还在娱乐报纸上做了有关这部电影的广告。

当时门德斯的好莱坞朋友手上刚好有一个根据科幻小说改编的剧本,但其拍摄计划已落空,这恰好给门德斯提供了资源。

最终门德斯将这部伪造的科幻电影命名为《阿尔戈号》。

“阿尔戈”号是希腊神话中的一条船,由伊阿宋等希腊英雄在雅典娜的帮助下建成,众英雄乘此船取得金羊毛。

细心的门德斯还给这6名美国外交官安排了相关的好莱坞从业履历、加拿大化名和伪造护照。

1979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1979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国际法院,1979年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一部分伊朗人袭击了美国使馆。

尽管美国使馆一再请求伊朗当局给予帮助,但是,伊朗的保安部队并没有进行干预或试图解除这一局势。

结果,美国使馆的整个馆舍被侵占,美国使馆人员和非美籍的工作人员被扣留,使馆的档案文件被捣毁。

11月5日,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也在伊朗当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遭到占领。

自那时起,占领者一直控制着上述美国使领馆,并将至少28名使馆外交人员、至少20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其他两名美国国民扣押在使馆馆舍内作为人质。

此外,美国驻伊朗代办及另两位外交人员也被扣押在伊朗外交部的建筑物之内。

扣押人质者在11月18日和20日先后释放了13名人质,但从此后拒绝释放其他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

据称,人质们经常被捆绑和蒙面,处于极端困难和与世隔绝的境地且受到审判甚至被处死的威胁。

自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之后,伊朗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使馆馆舍及其人员的侵犯行为,也未对美使馆及有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相反却对伊朗人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并拒绝与美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政府因容许、鼓励以及未加防止和惩处伊朗人侵犯美国使领馆及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它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L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

(2)依上述国际法律义务,伊朗政府负有特别义务立即保证释放目前被扣押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馆舍内的所有美国国民,并保证允许所有这些人员以及在德黑兰的其他所有美国国民安全地离开伊朗。

论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的法律责任

论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的法律责任

论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的法律责任秦望【摘要】外交特权与豁免不仅是外交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言行会受到国际法的监督与制裁,是国际社会所不允许的,各个协约国要根据各自管辖的范围对那些违反国际法律规章制度、破坏两国正常交往的言行进行严厉制止与惩罚.同时对于犯罪者的行为,相关国家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给予受害国等价补偿.所以,对于权益受损的一方来说,按照国际法的严格要求,对个人或者团体追究法律责任是主要的维权方式.【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4)001【总页数】4页(P142-145)【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罪行;普遍管辖;法律责任【作者】秦望【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3.7由于驻各国大使馆以及外派外交官员的工作所需,国际法必须要给予这些人相应的特权与豁免权利。

不过在这些人员驻外的实际工作活动中,仍然会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外交人员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受到侵害。

不但对这些驻外工作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会使得派遣国家的经济政治利益受损,不利于派遣国家与驻地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影响两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了切实维护好本国的利益,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国际法规法制作为基本的保障,对那些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责任进行追究。

外交特权与豁免不仅是外交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18世纪前,唯一活跃于国家对外关系机关中的就是外交使节,使节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促使了外交特权与豁免行为的产生。

外交使节自古就有,但大多是临时性的,13世纪的意大利创设常驻外交使节范例。

随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为了国与国相互之间更好地谈判国际事务。

到17世纪,常驻使节成为普遍制度。

第一次系统地对外交使节问题进行研究的是意大利的国际法学者真提利斯[1]。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 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 年 纳外交关系公约》 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 年 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 年 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 年 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 联合国宪章》 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 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 :(1) 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 )伊朗违反了 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 ;(2) 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 )伊朗有义务立 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 部的3人 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 ;(3) 部的 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 )伊朗政府应 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 ;(4) 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 )将对此罪行 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 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 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 对于伊朗提出的各项理由,在政治上有道 对于伊朗提出的各项理由, 但在法律上那是说不过去的。 理,但在法律上那是说不过去的。正如国 际法院所说的,即使这些事实都是真实, 际法院所说的,即使这些事实都是真实, 也不能说明伊朗的做法是正确, 也不能说明伊朗的做法是正确,不能免除 伊朗的法律责任。 伊朗的法律责任。
• 伊朗外交部长在给国际法院的两封信 中认为美国曾在伊朗进行犯罪活动, 因而伊朗的行为是合理的。
外交、领事
• 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按照国际 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习惯法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领事特权主要 习惯法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特权主要 包括:①人身不可侵犯权。 包括 ①人身不可侵犯权。接受国对领事官员应表 示适当尊重,采取一切适当步骤防止 适当步骤防止领事官员的 示适当尊重,采取一切适当步骤防止领事官员的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领事官员除非犯 有严重罪行,不得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 有严重罪行,不得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 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 束,但为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裁决者不在此限 。

公法案例

公法案例

1.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法院起诉,就1911年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债券本息2.2亿美元及诉讼费。

美国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982年9月依据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中国偿还4139万美元。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立场,同时,委派美国律师在开庭时作特别出庭,抗辩美国法院对中国的管辖。

此案后经重审和上诉,直到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请求。

这场历时8年的案件最终完结。

2.光华寮案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左京区的一座约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房。

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

日本投降后,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国民政府驻日代表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华民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要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里的中国大陆留学生搬出。

在遭到后者拒绝后,台湾当局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1977年9月16日,该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该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判决该寮属于台湾当局。

被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同年5月,被告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裁决认定,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后,中国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已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当局就丧失了诉讼资格,撤销之前大阪高等法院等4次判决结果,将本案发回一审的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特权、国家责任)[1]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特权、国家责任)[1]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问题】外交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哪些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案情】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

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

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

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

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

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

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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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
【问题】外交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哪些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案情】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

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

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

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
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
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

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

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

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
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

法院认为:在处理国家关系上,没有比外交使节及大使馆不受侵犯权更基本的先决条件。

纵观历史,各种信仰及文化的国家都为此目的遵循上述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特别是保证外交人员人身安全及不受追诉的义务,乃是他们的代表性质和外交职务所必不可少的、绝对的和固有的。

外交机构及其特权与豁免是经受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工具;而且
不问各国的宪政及社会制度为何,它都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理解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为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方面,在当代国际法条件下,仍不失重要性;因此,领事官员及雇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馆舍及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同样是深深根植于国际法的原则。

任何一国固然不负有同他国维持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的义务,但却不能不承认那些不可回避的、固有的义务,这些义务现已被编纂在1961年和1963年的维也纳公约中,而伊朗和美国都是缔约国。

本案所请求之事的局势继续存在,揭示了有关人员仍置身于困乏、痛苦、忧虑,甚至是生命和健康的威胁之中,并因而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法院还不能不注意到伊美作为缔约国的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的规定。

鉴于上述种种考虑,根据本法院规约第41条的规定,本法院认为基于目前情况,有必要指示临时措施,以保全所要求的权利。

为此,本法院一致同意指示下列临时措施:
1.(1)伊朗政府应立即保证归还美国大使馆、办事处及领事馆,恢复美国当局对上述馆舍绝对的控制和占有,并应按两国间的有效条约及一般国际法的规定,保证其不受侵犯并得到有效的保护;
(2)伊朗政府应立即无例外地释放一切被扣押在美国大使馆或伊朗外交部中或在其他地方作为人质的全部美国公民,并应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对上述全体人员提供充分的保护;
(3)伊朗政府应从即日起,对美国外交领事人员提供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所享有的充分的保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切刑事的管辖豁免,以及离开伊朗的自由和便利。

2.美伊两国政府不得采取,并应保证不采取可能加剧两国间紧张局势或使解决现有争端更加困难的行动。

1980年5月24日,法院对本案实质部分作出判决。

法院驳回了伊朗的主张,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院将实质部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事实包括袭击、占领使领馆及其财产、毁坏档案、扣留人质的行为。

这段期间的事件不能直接归因于伊朗国家,因为还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职务而作出的,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

但这不是说伊朗国家对这一阶段的事实就没有任何责任,因为伊朗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与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是不相符的。

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的许多条款规定使领馆及外交与领事人员不可侵犯和接受国有义务予以保护,这不仅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国际法的普遍规则。

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但伊朗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的发展,伊朗已完全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第二阶段的事实是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作人质。

法院指出,根据维也纳公约,伊朗有义务立即采取一切措施尽快结束这一场侵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事件,使一切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但伊朗政府没有这样做,反而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占领和扣留人质得以继续下去。

伊朗政府的这种赞同和支持就使武装分子的行为转化为伊朗国家的行为,因此伊朗再次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总之,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

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

1981年1月19日,美国和伊朗缔结了一些解决此争端的协议,人质获释。

此案最终以政治方法得到解决。

【评析】
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不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习惯法
的规则,任何国家均应尊重这些特权与豁免,并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特别保护。

如果一国未履行其义务,就引起国家责任。

在本案中,伊朗对武装分子袭击、占领使领馆和扣留人质的行为本来不负责,但它在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就违反了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的国际义务。

而且,伊朗政府还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

通过这种国家行为,武装分子的非法行为就可归于伊朗国家而成为伊朗的国家行为,这构成伊朗对其国际义务的再次违反。

因此,伊朗要承担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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