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

(1.法定检验

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服务

(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1.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是指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自 2002 年5 月1 日起,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标志。

3.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 UITS)

集团主要成员有英国嘉碧集团、香港天祥、公证行、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英之杰检验集团与中国商检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往来关系,并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NKKK 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4.美国安全实验所(UL)

称为美国保险人实验室,其宗旨是采用科学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

(四)报检和报检单位

1.报检的含义

2.报检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5.其他与出人境检验检疫相关的法规。

3.报检单位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一)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一般工作程序

(1.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

(3.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4.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报检

商检机构在对每一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之前,都必须首先受理报检。报检和商检机构受理报检,是检验工作的起始程序。商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1.报检条件

①已经生产加工完毕并完成包装、刷啧、准备发运的整批出口货物;

②已经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出具厂检合格单的出口货物;

③对于执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货物,必须具有商检机构颁发的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登记证;

④必须备齐各种相互吻合的单证。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报检范围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②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③有关国家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3.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出人商品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 7 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②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 60 天预报,隔离前 7 天报检。

③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4.出境商品预报检

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对某些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货物予以接受预先报检,这样既有利于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防止内地的不合格货物运抵口岸。需要申请办理预报检的范围如下:

①整批出口的商品

对于已生产的整批出口货物,生产厂已检验合格及经营单位已验收合格,货已全部备齐,堆存于仓库,但尚未签订外贸合同或虽已签订合同,但信用证尚未到达,不能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哇头的,为了使货物在信用证达到后及时出运,可以办理预报检。

②分批出口的商品

需要分批装运出口的货物,整批货物可办理预先报检。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4.重新报检

报检人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了报检手续,并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①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②变更输人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③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④已撤销报检的。重新报检的要求

①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②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抽检

抽检即抽样检验,是指从待检批的货物中抽取一些商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的结果对整批的商品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信用证和有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被抽出检验的单位产品为样品,全部产品组成样本。样本所含的样品多少称为样本大小。

4.检验

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方法,一般包括感官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检验、化学检验以及生物检验等。

5.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也叫“口岸查验”,是指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的商品,在出口发运前由签证或放行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核查活动。经产地检验

检疫机构预检合格并签发“换证凭单”的出口商品,途中经过运输和装卸,货物到达口岸后,可能发生货损货差,所以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人对货物的批次和包装等情况进行查验合格后才予以放行。

6.签证

商检机构在对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以后,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7.放行

(1.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放行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报检人持检验申请单、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和报关单(一式两份),向出口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审核单证无误后,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签发“放行通知单”,或签发注有“限国内通关使用”字样的检验证书。

(2.“免验”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放行

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取得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在免验的有效期内,凭免验证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及该商品的品质证书、厂检合格单或样品、礼品、展品证明书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免验放行手续,缴纳手续费,海关就可予以放行。

(二)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进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

2.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来自疫区或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商品,未经检疫不得人境;对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3.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时限:

(1.输人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 7 天报检;

(2.输人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人境前 30 天报检;

(3.输人其他动物,应在人境前 15 天报检;

(4.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破损、短缺的商品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审批、许可证等政府有关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6.其他人境商品,应在入境前或人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方式:一般报检、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三、商品检验检疫的单证和证书

(一)商品检验检疫的单证.

商品出境时,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的单证有:外贸合同或

销售确认书或订单;生产单位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出口的商业发票;出口的装箱单(重量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单(必要时);信用证或有关函电(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或单证(如产品说明书)。

下列情况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物品和材料:

(1.凭样品成交的;

(2.经预检的商品,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二)检验检疫证书

1.检验检疫证书的定义及作用

检验检疫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证机构对检

验结果或鉴定项目出具并且签署的书面声明。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检疫证书起着重要作用:

(1.证明履约情况,便利交接货物;

(2.按质(量)论价的依据;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