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禽畜禁养公告

**禽畜禁养公告**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提升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现将有关禽畜禁养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告目的
1. 保护环境,防止禽畜养殖引起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
2. 减少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3. 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禁养范围
1. 全市范围内,包括城市、农村、山区、平原等地区。
2. 禁养区涵盖所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个人养殖户。
三、禁养对象
1. 禁养区内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禽畜养殖活动。
2. 禁养区内已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个人养殖户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和搬迁。
四、禁养期限
1. 禁养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 禁养期限结束后,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禽畜养殖活动。
五、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养区内进行禽畜养殖活动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理。
2. 对于拒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责任承担
1. 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禁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因禁养工作引发的社会问题,政府将积极协调解决。
3. 因禁养工作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七、解释权归属
1. 本公告由市政府发布,并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公告中未尽事宜,将由市环保局另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下称“三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一)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各畜禽养殖场是治污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
(二)堵疏结合,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在拆除改造养殖圈舍的同时,引导散养户自动退出或提档升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三)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在养殖场关停、搬迁、改造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X省关于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四、划定类型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适用对象为达到相应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以下简称养殖场),规模标准为生猪、牛、羊、家禽、兔设计规模分别达到存栏200头、50头、200只、3000只及300只以上,其它畜禽的规模标准依据市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平定县土壤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

平定县土壤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晋环土壤〔2019〕142号)和《阳泉市土壤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阳环发[2019]102号)推进全县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落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进一步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全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率达到80%,实现全县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有序推进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规定,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全面启动初步采样调查。
配合省级部门完成农用地调查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二)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2.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逐步开展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县农业农村局、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3.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2019年底前,按照省统一安排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4.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我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三)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5.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加强名录管理。
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生态兼顾,综合运用政策引导和行政执法等手段,调整优化畜禽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目标X年10月31日前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全部自行关停、搬迁,逾期没有关停、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加强对禁养区的监督巡查,确保禁养区内不出现新建畜禽养殖场或旧场“复养”现象发生。
三、整治原则(一)坚持依法整治,以人为本加大法制宣传和政策引导力度,引导养殖场关停、搬迁。
对违法抗拒、阻挠专项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二)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坚决实施关停,对限养区、适养区内的养殖场严格规范发展,逐步改造提升。
(三)坚持属地管理,联合整治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畜牧、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责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对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各自辖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拆除关停和限养区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限养区、适养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实施方案:全区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和实施方案

全区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和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X—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X〕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XX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X〕18号)精神,为科学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畜禽养殖要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三区”,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三区”划分范围及要求(一)禁止养殖区1.区属范围内,沪渝高速(XX外环)以北所有区域。
2.人口集中区域。
沪渝高速以南的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村湾居民区及周边100米的区域范围。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金口龙床矶水厂、梁子湖水厂、山坡水厂、法泗水厂、舒安水厂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区域范围内。
4.重要水质功能区。
梁子湖、斧头湖、牛山湖、鲁湖、上涉湖、后石湖(金水)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5.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区、自然保护区。
XXXX安山国家湿地公园(安山街)、XX上涉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安山街、法泗街)、XX江夏潴洋海省级湿地公园(梁子湖风景区)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6.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经批准饲养的除外)。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和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为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相结合、协调、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重点突出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分类根据划定原则及依据,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它是禁养区与适养区的过渡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发展畜禽养殖的主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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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阳泉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及《平定县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要求,特对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
根据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情形,对原《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重新科学划定禁养区,特制定本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开展生态县建设,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使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分。
按照划分范围,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并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
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五)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的原则;
(六)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推进力度的通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阳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关于印发阳泉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四、划分禁养区区域
(一)山西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药林寺区、秋林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面积合计约48.62km2。
(二)全县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面积共计约169.64km2,
其中:
娘子关泉域保重点护区,禁养区面积约33.44km2。
娘子关泉排泄区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面积约85.6km2。
平定县尚怡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面积约50.6km2。
(三)平定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区域,禁养区面积约13.13km2。
(四)冠山镇(已纳入县城建成区范围)、冶西镇、锁簧镇、张庄镇、东回镇、柏井镇、娘子关镇、巨城镇等8个镇政府所在地,除去县城所在地——冠山镇,禁养区面积共计约9.2km2。
(五)娘子关泉域重点保护区与巨城镇政府所在地重叠0.28km2,与娘子关镇政府所在地重叠0.24km2,与娘子关泉排泄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叠3.87km2,与娘子关泉排泄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叠5.99km2,娘子关泉域重点保护区共计重叠面积10.38km2。
山西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药林寺区)的核心区与平定县尚怡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重叠面积12.54km2。
山西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药林寺区)的缓冲区与平定县尚怡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重叠面积6.91km2。
娘子关泉排泄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与娘子关镇政府所在地重叠0.24km2。
以上各区域重叠区面积合计30.07km2。
综上,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合计为240.59km2,去除重叠区面积后禁养区面积为210.52km2。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后禁止区范围详见附件1。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各类划分区域内,严格按照此方案划定的禁止建设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进行执行,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如在禁养区范围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关、停、转、迁或整改。
(二)在非禁养区内,为遏制畜禽养殖的面源污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提倡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走生态循环绿色发展的方式。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县发展改革、县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此类建设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严格把关。
各行政村在制订《村规民约》时,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
县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四)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五)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县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七、本方案由县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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