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根据《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行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对本系统经办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并接受人行与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及时到账、跨系统汇划及时划出。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臵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第七条人行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第八条人行为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开户时,财政局须向人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九条代理银行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1.doc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1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户进行清算。
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
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中央财政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全国的资金收支活动。
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财政部制定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全文大约,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营。
该法规依据《国库集中收付票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公共机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支付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参与机构第四条基本要求: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机构必须合法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机构进行调整和认定。
第五条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需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严格审核支付申请,并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
第六条支付机构:支付机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获得相应的支付业务许可。
支付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障支付安全、透明和稳定运营。
第七条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需获取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支付管理制度,保证支付安全、合规和高效。
第三章支付操作第八条支付申请:支付主体(包括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需包含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付款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支付审核:财政主管部门需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申请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如有疑问,需与支付主体进行沟通和核对。
第十条支付操作:审核通过后,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的金额向支付机构下达付款指令。
支持机构应及时确认收款并回复支付结果,保证支付主体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进行监督管理,避免支付风险和损失,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01.26•【文号】财库[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5]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代理银行:在银行资金支付实现实时清算之前,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也可实行适宜本地的其他过渡性措施。
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30时之后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第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之前(含)受理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五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宜财库〔2023〕520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财库〔2023〕520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了《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反馈。
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2023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三章现金流预测第四章支付和清算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六章动态监控第七章管理职责第八章附则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强化市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账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24•【文号】银办发[2003]199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银办发[2003]199号2003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国家金库总库(以下简称“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传输实现了网络化。
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特制定《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清算手续”)。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网络系统正式运行后,各代理银行启用新版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请各行届时到总库领用。
网络支付清算手续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执行。
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电子支付信息传输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一、支付信息的处理(一)纸质凭证的处理代理银行据以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的纸质凭证,其处理手续保持不变,凭证提交总库的时间改为每日下午17:00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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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支付清算处理手续,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四)符合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理银行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当地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分支行国库部门为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
开户时,各级财政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开户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二)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批准文件;(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消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账户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账户其他日期和其他分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六条《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七条《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须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第一节支付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加盖财政部门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须提前1 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
在凭证传递交接过程中,必须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等,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之前收到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 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30之前将《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附件4)和《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附件4),一并提交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30 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将财政性资金转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30 之前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出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财政性资金退款和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x x 银行x 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财政性资金划回国库单一账户,恢复代理银行的用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回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一)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结算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四)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支付结算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清算第三十一条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