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处理⽅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式有四种: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下⾯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式有哪些,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劳动争议处理⽅式包括哪些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式有四种:1、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式⾃⾏和解,是双⽅当事⼈应⾸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
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的。
协商解决是以双⽅当事⼈⾃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致,当事⼈可以选择其他⽅式。
2、企业调解是指双⽅当事⼈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式。
这种调解实⾏⾃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是只有在双⽅当事⼈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另⼀⽅⾯是当事⼈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此外,由于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会代表组成,所以⼯会与企业因履⾏集体合同发⽣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应直接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达不成协议,当事⼈⼀⽅或双⽅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当事⼈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直接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同有关⽅⾯进⾏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
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
也就是说,只要有⼀⽅当事⼈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有哪些类型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与⽤⼈单位发⽣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当事⼈在3⼈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因履⾏集体合同发⽣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因执⾏国家有关⼯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处理不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法律意见旨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环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民事诉讼程序具有指导意义。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及处理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劳动合同订立纠纷: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等。
(2)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等。
(3)劳动合同变更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等。
(4)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协商: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仲裁: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方式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因劳动条件、工资待遇、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争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依法公正、平等对待,采取恰当的方式来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方式。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1.协商调解协商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最常见的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一般情况下,协商调解是第一步的解决方式。
可以选择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调解的优势在于其灵活、迅速、低成本,并且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对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2.仲裁如果协商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
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通过专业人员的裁决,可以公正地解决争议,对双方来说是一种快捷、高效的解决方式。
仲裁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诉讼如果仲裁裁决不服,双方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
诉讼是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
诉讼的缺点在于时间长、费用高,在对双方权益保护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但是,在某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可能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方式1.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来解决。
双方可以就争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通过妥协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争议。
和解的优势在于双方可以灵活地制定解决方案,节约时间和成本。
但和解也需要双方有一定的妥协精神,否则争议可能无法解决。
2.按劳动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解决。
劳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劳动双方对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优势在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3.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调研报告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调研报告
处理好劳资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就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建议对策作一粗浅分析探讨。
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
由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多、孝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
当前我市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市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
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xx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
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
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4、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
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1。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及案例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双方都没有利益,因此,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探讨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实践方法。
一、合理处理流程1.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应当自愿协商解决争议,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沟通和协商。
双方应沉下心来,理性讨论、倾听对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请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推动双方达成协议。
3.仲裁解决:如果调解失败,双方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一种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当仲裁裁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4.诉讼解决:如果仲裁失败或不服仲裁结果,双方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诉讼是最后的争议解决方式,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双方必须积极参与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实务。
公司的员工甲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甲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甲首先与公司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无果。
甲随后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公司支付甲工资及相关赔偿。
该案例反映了一个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流程。
首先,甲与公司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甲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该案例还凸显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争议处理中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妥善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因此引发劳动争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的合理合法要求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应为双方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解决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

劳动争议解决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劳动争议解决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案例名称:工资欠薪案件案例概述:时间:2008年地点:某省某县某城市当事人:甲公司(雇主) vs.乙员工(劳动者)纠纷事由:乙员工向甲公司起诉工资欠薪纠纷案例描述:2008年,乙员工在某县某城市的甲公司找到一份月薪4000元的岗位,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相应的薪酬待遇。
然而,乙员工在签订之后发现,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给员工。
在2009年初,乙员工开始多次与甲公司沟通工资问题,并要求解决。
然而,甲公司一直以财务紧张为由,未能按时支付工资,乙员工一直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但始终未能收到相应的工资。
在2010年1月,乙员工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付工资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接受了乙员工的申诉,并将该案件列为劳动争议案进行处理。
在仲裁过程中,乙员工提供了劳动合同以及工作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在甲公司工作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乙员工还提供了与甲公司的书面沟通记录,证实甲公司承认欠薪并承诺尽快支付。
甲公司对于乙员工的主张提出异议,并表示公司无法支付所欠薪资。
仲裁庭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乙员工提供的证据和甲公司的异议,最终作出了裁决。
根据该裁决,甲公司被要求支付乙员工所欠薪资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乙员工委托了一位资深劳动法律事务律师作为代理人。
律师调查了甲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听取了甲公司上诉理由。
律师在法庭上以及书面材料中,详细阐述了甲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乙员工的主张。
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了仲裁庭的判决。
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和理由。
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员工欠薪、利息和赔偿金。
律师点评: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

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因合同履行、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和冲突。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涉及法律、行政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关系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处理机构和解决途径等方面,详细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通常包括起诉、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1. 起诉阶段劳动争议的起诉是指劳动者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也可以前往人民法院起诉。
2. 调解阶段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调解,寻求双方合理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具有公正、快速、廉价的优势。
3. 仲裁阶段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过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起诉时必须经过调解的程序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才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仲裁裁决并非终局,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再次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4. 诉讼阶段劳动争议的诉讼指双方当事人将劳动纠纷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审理解决劳动争议。
诉讼程序相对而言较为繁琐,费用较高,处理时间相对较长。
但在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我国劳动争议涉及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调解的主要机构,由政府指定或委托工会组织设立。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定或由调解委员会指派。
劳动争议的5种处理方法

劳动争议的5种处理方法
一、协商调解
协商调解是劳动争议最常用的处理方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的,指一方提出要求并提出合理的理由,另一方听取理由,出于公平原则进行商讨,帮助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达成满意的协议书内容。
协商调解强调双方平等协商,力求争议双方
在调解过程中互相尊重,认真诚恳,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努力实现双方的
共同利益所在,从而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受损情况的发生及社会矛盾的
激化。
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方法。
劳动仲裁采取和谐协商的方式,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劳动者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仲裁机关有权受理劳动争
议案件,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的最终决定即工会及劳动部门的和谐
协商,仲裁机关的裁决,仲裁结果对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具有积极意义。
三、调解
调解是劳动争议的重要处理方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由调解员作为中间人,认真调查和审查劳动争议案件,帮助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如果不能解决,则将争议案件提交
劳动仲裁机关或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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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
即: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对该裁判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二审人民法院,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劳动争议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一、笔者认为目前这种处理方式至少有以下三个很明显的弊端:(一)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在能显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就没有任何价值。
而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处理和审理时间加在一起,比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还要长,以至于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其自身诉讼成本的加大。
(三)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诸多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问题。
立法的不明确造成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不明确,无形中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更大的弊端则是目前这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方式在具体的实践中缺乏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部屡屡采用解释、细则、答复、说明等多种方式来弥补其不足,但往往是治标不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要作到既要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又要处理好具体的案件,往往是不能两全其美,只能照顾其中一个方面的需要了。
但这样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是巨大的,不仅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混乱的隐患,还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的法律架构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以下笔者将对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具体分析,以证明这种前置程序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处。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何为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当事人自愿选择、非司法机构审理、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仲裁三个特点。
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不具备这三个特点的。
首先,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不是由当事人选择的,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必须要经过仲裁。
当事人使用劳动局制定的格式劳动合同尚能勉强称之为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进行了选择,而当事人使用非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认为他们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进行了选择,但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是接受并处理了这类案件。
其次,完整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是与司法程序平行的一种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司法程序不是仲裁程序的后续,当事人不能采用先裁后审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是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最终的裁判权是司法机关而不是非司法机构,劳动争议最终变成了由司法机关审理而不是非司法机构审理。
第三,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才可以撤销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且司法机关无权改变仲裁裁决。
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机关是无权而且没有必要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
因为在司法机关审理的时候,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经处于效力待定的阶段,只有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撤诉和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才能恢复其效力。
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况,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都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司法机关可以自行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
第四,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来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同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即“二级大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
而我国在程序法方面规定了“三诉一仲”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解决程序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仲裁程序相违背的,是一种游离于“三诉一仲”程序之外的另外一种程序。
而这种似是而非的程序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以上两部法律已经涵盖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多出一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重复和多余的,何况它还和它们相抵触呢?这只能给法律体系和实际操作带来混乱。
因此,我认为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称之为“仲裁”程序是没有法学理论上的依据,至少是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会发现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一点“四不象”的感觉,很多时候无法作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把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称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反而比较恰当。
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证明、澄清等。
其实,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正是在行使这样一种确认的权力。
我们可以借鉴目前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法,根据劳动争议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改进,制定一个劳动争议机构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行政确认制度。
因为这种行政确认不是行政处罚,当事人不能对该确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种行政确认是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所以,当事人也不能对该确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该确认行为不服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对劳动行政机关就该劳动争议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如认为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这并不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
因为,它只是从法理和法律上的确定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并没有缩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还是浪费了诉讼资源,没有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在具体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衡量一部法律是不是一部“良法”,最起码的标准就是好用,这就是我们指的立法是否科学,是否运用了立法技术,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一部漏洞百出、逻辑混乱的法律是无法实施和遵守的、更谈不上能达到当时的立法意图。
笔者总结了依照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在处理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用以说明其缺乏可操作性。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如何确定?例如:某用工单位甲因其单位职工张某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单位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三项费用。
张某认为裁决中认定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偏低,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服此项裁决内容。
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审理范围呢?如果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对医疗补助费的金额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理,而不能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进行审理。
最终只能作出对医疗补助费的认定的裁判。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张某只能依据法院裁判的内容,就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张某会必然丧失了就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很显然,这种结果是不符合我国的立法意图的。
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张某的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姑且不说全面审理本身就是一种重复和没有价值的劳动,单说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和判决主文部分就无法恰当表述。
审判人员把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三项要求都写上,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而且还有审判人员鼓动原告起诉,使自己陷于不公正之嫌。
由于没有规则可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审判人员按照自己的想法,想全面审理就全面审理,想部分审理就部分审理,审理范围由自己定。
总之,采用哪种方法审理都不妥,结果导致审判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2、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范围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有如下规定:(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归纳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如下: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双方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什么是劳务关系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只能根据日常的习惯来进行定义了: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提供劳务的人称为务工人员或者雇工,一般是从事手工业生产或者家务劳动,接受劳务服务的是个人。
那么,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个人之间是否可以建立劳务(雇佣)关系呢?个人是否可以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呢?例如:用工单位甲雇佣城镇居民乙为其清洗办公楼玻璃幕墙,乙不慎摔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