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请销假制度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为了规范医院职工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二、请假类型及期限(一)事假1. 事假是指职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上班,需要临时请假的情况。
2. 事假最长不超过3天,职工应在请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3. 事假期间,职工不享受工资待遇。
(二)病假1. 病假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受伤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
2. 病假最长不超过15天,职工应在病假期间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3. 病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三)婚假1. 婚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的情况。
2. 婚假最长为3天,职工应在婚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明。
3. 婚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四)丧假1. 丧假是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情况。
2. 丧假最长为3天,职工应在丧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死亡证明。
3. 丧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五)产假1.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的情况。
2. 产假最长为98天,职工应在产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生育证明。
3. 产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六)哺乳假1.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需要临时请假的情况。
2. 哺乳假最长不超过1年,职工应在哺乳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生育证明。
3. 哺乳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三、请假程序1. 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和期限。
2. 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请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职工在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医院联系。
四、销假程序1. 职工在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办理销假手续。
2. 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销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医院的请销假制度,确保员工请假和销假的过程简单、公平、透明。
2. 定义- 请假: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缺勤工作时,向上级主管提交申请的行为。
- 销假:员工结束请假回到工作岗位时的登记行为。
3. 请假流程3.1 提交申请员工需要在请假前尽量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并填写以下相关信息:- 员工姓名- 请假原因- 请假开始日期和时间- 请假结束日期和时间- 上级主管姓名3.2 上级审批上级主管收到请假申请后,将根据工作情况和请假原因,进行审批。
上级主管审批结果将通过邮件或内部通知的方式通知员工。
3.3 员工知晓员工在获得上级主管的批准后,应及时查看审批结果,并确保知晓请假开始日期,以便安排工作和交接事宜。
3.4 员工请假请假开始后,员工应如实履行请假手续,包括向相关部门或同事报备请假事由,并按请假事宜与同事进行有效沟通。
3.5 上级备案员工请假期间,上级主管应及时备案,以备后续查询与统计。
4. 销假流程4.1 请假结束请假结束后,员工应按照请假申请中约定的销假日期和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4.2 登记销假员工返回后,应在销假登记表上签名,标明销假日期和时间,并将登记表交与上级主管进行确认。
4.3 上级确认上级主管收到销假登记表后,核实销假信息,并确认员工已正常复工。
5. 请销假记录医院将建立统一的请销假记录系统,用于保存员工的请销假信息,以备查阅和管理。
员工请销假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员工姓名- 请假原因- 请假开始日期和时间- 请假结束日期和时间- 上级主管姓名- 批准状态(已批准/未批准)- 销假日期和时间6. 结论通过规范请销假制度,医院能够更好地管理员工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请销假记录的建立也有助于对员工请销假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参考。
以上为医院请销假制度的完整版,建议全体员工遵守并严格执行。
医院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假及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运营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
三、请假及销假流程1. 请假申请(1)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需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请假申请应包括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期间工作安排等。
2. 请假审批(1)科室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请假时间超过一周或涉及重要工作任务的,由科室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3. 请假批准(1)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请假申请,由科室负责人通知员工。
(2)请假批准后,员工应按时参加请假手续办理。
4. 销假手续(1)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销假手续包括填写销假申请、提交请假期间的考勤记录等。
5. 特殊情况处理(1)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销假的,员工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假手续。
(2)请假期间,因病情变化需延长休假的,员工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四、销假管理1. 销假审核(1)科室负责人对员工提交的销假申请进行审核,确保销假手续齐全、真实。
(2)对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员工请假期间工作不受影响。
2. 销假登记(1)科室负责人将销假申请及请假期间的考勤记录登记在册。
(2)销假登记作为员工请假及销假的凭证。
3. 销假通报(1)科室负责人每月对销假情况进行汇总,向分管领导汇报。
(2)分管领导对销假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销假手续规范、真实。
五、奖惩措施1. 严格执行销假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 违反销假制度的员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医院请销假制度范本

医院请销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职工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请假的种类和程序1. 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院长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院长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
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院长批准。
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
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3. 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院长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4. 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院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第三条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到人力资源部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
无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
第四条旷工的处理1. 职工应提前做好工作准备,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岗时间,未在规定时间上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 职工无论因公或因私不能到岗上班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准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得准假,擅自不到岗上班者即为旷工;获准假期时间已满,需延长假期者,亦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获得准假后,方可延长假期,擅自延长假期亦为旷工;旷工时间连续计算。
3. 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三天以上及三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三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1. 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请假结束后及时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并说明原因。
2. 职工因紧急情况需立即离岗的,应口头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离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监督与检查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院职工的请销假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医院销假请假制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行为,确保医院工作秩序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三、请假手续1. 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婚假、丧假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请假时间以工作日计算,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销假手续1. 请假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填写《销假申请表》。
2. 请假人员销假时,应将《销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3.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批准人说明,并办理续假手续。
五、请假审批权限1.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2. 科室负责人请假,由科室主任审批。
3. 科室主任请假,由医院院长审批。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请假申请进行备案,并监督请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请假管理1. 请假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请假权利。
2.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销假,应提前向批准人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假手续。
3.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应及时向批准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需更换请假时间,应提前向批准人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
七、销假管理1. 请假人员销假时,应如实填写《销假申请表》,并注明销假时间。
2. 请假人员销假后,应及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医疗工作不受影响。
3. 请假人员销假后,如需继续请假,应按照请假审批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八、违规处理1. 请假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有严重违反请假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为准。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员工的请假和销假行为,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的请假和销假管理。
三、请假的种类及条件1. 病假:员工的疾病需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并出具医疗证明方可请假;2. 事假:因私事需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3. 年假:符合医院年假条件的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4. 带薪假: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假期,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5. 婚假:员工办理结婚登记,可请假3天,需提供结婚证明;6. 产假:女性员工产假时间原则上为98天,即产前15天和产后83天;7. 丧假:员工家属丧事需请假,需提供丧事证明。
四、请假的程序1. 事假:员工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日期,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2. 病假:员工应当在病假出现当日向所在部门报告,并提供医疗证明,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3. 年假、带薪假、婚假、产假、丧假:员工应当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日期,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
五、销假的程序1. 事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2. 病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3. 年假、带薪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
六、请销假管理的责任1. 部门主管负责审核员工的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单,提前报人事部备案;2. 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3. 员工应当按照制度规定,提前申请请假,及时销假并回到工作岗位。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请销假程序,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第四条员工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等。
第五条病假: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件,可享受年休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条件,可享受相应假期。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护理假:员工有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重或需护理,可申请护理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请假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拒绝批准。
第三章请销假手续及时间要求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详细填写请假原因、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一)病假: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请假时间要求:(一)病假:病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事假期间,员工应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销假手续及要求第十四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请假行为,确保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假范围和种类1. 病假:职工因疾病或受伤需要休息治疗,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病假。
2. 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3. 婚假:职工结婚,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婚假。
4.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丧假。
5. 产假:女职工生育,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产假。
6. 计划生育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休息,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计划生育假。
7.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需要哺乳,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哺乳假。
8. 护理假:职工直系亲属生病需要护理,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护理假。
三、请假程序1. 职工申请请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
2. 科室主任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应在请假结束后,向科室主任报告实际请假时间,并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时间规定1.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时间根据病情和医院建议确定。
2. 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应提前申请,事假最长不超过15天。
3. 婚假:职工结婚,应提前申请,婚假最长不超过3天。
4.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应提前申请,丧假最长不超过3天。
5. 产假:女职工生育,应提前申请,产假最长不超过90天。
6. 计划生育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休息,应提前申请,计划生育假最长不超过15天。
7.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需要哺乳,应提前申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1年。
8. 护理假:职工直系亲属生病需要护理,应提前申请,护理假最长不超过15天。
五、请假期间待遇1. 病假:职工在病假期间,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 事假:职工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3.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职工在上述假期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假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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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请销假制度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
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
副院长请假,院长审批。
2、各科室主任。
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员工,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 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调动来院及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 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 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 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
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及主管院长批准。
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 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
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 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 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及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 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 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 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 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 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
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 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
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 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 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
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
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 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
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 在本年度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
(8) 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上班3个月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
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4、职工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六)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七)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1、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
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人事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
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本院职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见,职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3、本院职工因病情严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办法同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