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互为前置的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冀政办[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办〔2012〕20号2012年11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管理创新,加快改善我省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厘定部门审批职责(一)深入清理审核行政许可项目。
对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时限等方面逐项进行清理审核。
对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而使审批主体发生变化的项目,及时调整实施机关并做好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
对法律法规允许且下放后更便于管理、方便申请人的项目,坚决下放实施。
(二)做好与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
认真对照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事项目录,调整我省行政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实施的事项,及时纳入我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体实施的相关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做好衔接和日常审批工作。
(三)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清理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48号)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在部门自查自清基础上,对部门上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集中审核,逐项提出处理意见,与部门沟通协调一致后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咸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基本原则(一)切实转变服务理念。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机制,变坐门等客为主动上门服务,提前研判项目的可行性,逐一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清单,盯着问题跟踪指导,使问题在一线解决、进度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显现,保证申报材料一次性申请成功、要件齐全完备。
(二)精简整合再造流程。
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定依据的搭车事项、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
必须进行许可审查的事项,能并则并,能合则合,同一审批事项不在其他环节重复审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
政务服务中心优化提升政务服务环境工作汇报

政务服务中心优化提升政务服务环境工作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首先,我谨代表县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对各位领导长期以来给予我县政务服务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围绕〃优化提升政务服务环境〃这一调研主题,作一简要汇报: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于20XX年10月经县编委批准成立,20XX年2月正式对外办公,20XX年搬迁至新政务大楼。
目前,大厅面积18000平方米,进驻部门26个,进驻人员145人,首席代表26名,纳入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其它行权事项共计431项,同时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户政服务、法律咨询援助、不动产登记等纳入了政务服务中心范围。
20XX年,我县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实现了〃一窗受理、受办分离〃;成立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并被中央电视台报道,成为全市国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近年来,经过不断的改革创新和探索试验,我县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条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持续改善,极大地方便了办事企业和人民群众。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一)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对接落实了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贯彻执行国发(20XX)57号、国发(20XX)9号等文件要求。
清理、调整县本级行政许可目录,及时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向社会公布《县县级部门行政权力目录》,其中行政许可182项,行政处罚5194项,行政征收55项,行政强制204项,行政确认60项,行政裁决4项,行政给付32项,行政检查123项,行政奖励50项,其他行政权力286项,共6190项。
在公布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清理、编制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县县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厘清与部门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职责相匹配,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同成为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的准绳。
20XX年下半年,我县依据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共取消292项(其中行政处罚取消262项;其他行政权力取消21项;行政强制取消4项;行政确认取消2项;行政征收取消2项;行政给付取消1项),公布部门权力清单5934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县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目录〉的通知》。
2022年上海公务员《申论》(A类)真题

2022年上海公务员《申论》(A类)真题2022年上海公务员《申论》(A类)真题问答题(共1题,共1分)1.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2022年11月1日《人民日报》刊载题为《行政体制改革政府华丽转身》的评论文章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深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稳步开展,行政成本进一步降低,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提高……政府职能向着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
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
2.行政体制改革,需要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
这既是社会的共识,也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动。
2022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明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要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行政许可法之解读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法是保障行政许可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和规范法律。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分类1. 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的分类(1)行政许可的分权分类:集中行政许可和下放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的行为分类:准许、不准许、变更、撤销、延续;(3)行政许可的时限分类:一次性行政许可和非一次性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的程序分类:一阶段行政许可和两阶段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法定要素1. 行政许可的法定要素包括:(1)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2)行政许可的内容;(3)行政许可的条件。
2. 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包括:(1)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
3. 行政许可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的准许、不准许的决定;(2)行政许可的变更、撤销的决定。
4. 行政许可的条件包括:(1)法定条件;(2)法定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1. 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公告;(6)送达。
2. 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1)听证程序;(2)鉴定程序;(3)咨询程序;(4)公示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行为和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等情况进行规定,以维护行政许可的权威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文涉及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格》2、《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七、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2.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
3. 法定条件:行政许可所必须的符合法定标准的条件。
4. 法定程序:行政许可所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审查、决定等程序。
关于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的调研报告“一窗受理”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关键之举。
近年来,我市市场监管局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不断强化改革思维,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解决了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对我市政务服务改革有一定参考借鉴价值。
一、做法与成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大力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分类并联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了“只进一门、只对一窗、最多跑一次”。
(一)加强业务整合,实现“一窗审批”。
一是设立行政审批科。
持续做好党政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将工商、质监、食药3个领域265个子项行政许可业务进行整合,成立行政审批科,统一负责市局本级行政审批工作,改“车间流水线式”服务为“集成审批”模式,为无差别“一窗受理”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是优化窗口设置。
打破部门、事项、领域界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14个市场监管综合窗口,承接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受理审核、按责分办、统一出件等工作。
实行“一窗受理”改革后,政务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业务向一个窗口集中,企业和群众在14个综合窗口均可办理各类市场监管业务,大大提升了办事效率。
(二)促进规范运行,实行“一套标准”。
一是加强标准化建设。
全面梳理市场监管领域综合受理事项,编制《市场监管窗口业务指南》,规范综合窗口事项的申请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查要点、办理时限等要素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材料、统一时限、统一口径,大幅压减自由裁量空间,最大限度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及减少退件,做到事项审批有标准、受理人员有参照。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及时动态调整,让企业和群众一看就明白、一次就办好,做到办事流程清晰、结果可预期。
行 政 许 可 公 开 原 则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来源:作者:日期:10-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 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公布施行,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它们都是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文拟对其中的公开原则作些初步的探讨和研究,敬请方家指正。
一、许可公开原则的内容《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是许可法定原则和许可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是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正实施行政许可所设定的一道重要屏障。
公开是确保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条件,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手段。
公开原则并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许可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以前向所有申请人公开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过程。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的依据必须事先向社会公开。
公开是法的本质所在,是法生效所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
这是因为,“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而法这种规范作用必须以公众了解为前提,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础。
行政许可的依据,就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针对相对人的申请,据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
由于行政许可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实施干预的一种制度,因此,行政许可的依据,一方面是对相对人任意行使权利的限制——未经许可 ,相对人不得行使该权利或从事某种行为、活动,行政许可的依据与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必须通过公开让相对人和全社会了解其具体内容,以真正发挥法的“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另一方面,行政许可的依据也界定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权限,通过公开,有利于相对人和全社会对行政主体合法、合理地行使许可权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法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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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互为前置的内容如下
1.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提供工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技监局代码证》。
2.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需提供工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需提供海关的《出口退税登记证明书》以取得海关代码。
4.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需提供民政局核发的《民政福利企业证书》。
5.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如为非正常损失则需提供公安局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财产损失证明。
6.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需提供经贸委核发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明》。
7.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
款账户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8.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退税: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对新办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0.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定额每人扣减2000元/年所得税的审核:应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金堂县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