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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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6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1.28
【实施日期】2008.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6号)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席尤权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实施电力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电力监管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16件规章:
1.《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能源安保〔1992〕748号1992年8月15日能源部发布)
2.《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令第9号1992年9月3日能源部发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5.28•【文号】办输电[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10】4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电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加大电力建设工程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电力行业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集中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和范围(一)检查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直接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电力系统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强制性条文内容以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为基础,以现行建设标准中最新强制性条文为准。

(二)检查范围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4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以扩大内需项目为重要检查对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市场[2008]4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市场[2008]4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市场[2008]4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提高电力运行监测预警水平,我会制定了《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现印发试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报告。

二○○八年七月四日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全国电力生产运行监测预警信息机制,提高我国电力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供需情况,是指省级及以上电网的电力生产、供需平衡及重要联络线运行等情况;电煤供应情况,是指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直供电厂等电煤供应情况。

第三条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由电监会统一组织建设,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予以配套支持,并根据需要逐步完善。

第四条电力供需情况监测信息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的日统调发电负荷、日统调发用电量、月累计发电量,年累计发电量;省级及以上电网拉限负荷情况;跨省跨区送电的日最大输送电力、日输送电量,重要联络线运行情况;重要枢纽水电站的水情及相关运行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监测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电煤供应情况监测信息主要包括:当日电煤库存及可用天数;缺煤停机台数及对应发电容量;可用天数低于警戒线水平的电厂数;平均可用天数低于警戒线水平(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监测的其他信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和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和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和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办输电[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和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8]32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行为,保证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和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接入工程情况。

包括: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情况,是否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是否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等。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

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电网企业是否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

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十四)重要电力用户运行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十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七)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八)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业务变更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应急பைடு நூலகம்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三、安全规范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
(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o
(九)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2011年供电检查的通知(电监供电[2011]8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2011年供电检查的通知(电监供电[2011]8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电监供电〔2011〕8号关于开展2011年供电检查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供电企业:为加强供电监管,维护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供电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电监会决定于2011年3月至6月,就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供电市场行为和供电成本五个方面工作开展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进度安排(一)自查和检查阶段2011年供电检查分为供电企业自查、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派出机构)辖区内检查和全国重点抽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供电企业自查阶段,时间从3月10日至3月31日;—1—第二阶段为各派出机构辖区内检查阶段,时间从4月1日至4月30日;第三阶段为全国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从5月4日至6月10日。

(二)起草和发布监管报告阶段6月25日前,各派出机构总结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检查工作,形成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检查报告,报送电监会。

7月中旬前,电监会供电监管部汇总各派出机构检查报告,形成《2011年供电监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经提交主席办公会审查通过后,8月份适时发布。

二、检查内容在供电企业自查阶段,自查内容为《办法》全部监管内容和近年来供电检查所发现问题。

在各派出机构辖区内检查阶段,各派出机构根据《办法》,结合本辖区供电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检查内容。

在全国重点抽查阶段,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本次检查所涉及的统计数据为2010年全年数据,其余为2010年全年及2011年截至检查时的相关数据和记录。

三、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供电企业自查、各派出机构辖区内检查和全国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供电企业自查阶段自查对象为全国所有供电企业,自查区域为全国所有省(市、—2—自治区)。

各供电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制定详细自查计划,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当地派出机构。

(二)各派出机构辖区内检查阶段检查对象为各派出机构辖区内中央及地方所属部分供电企业,检查区域为除西藏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投电力、国华电力、长江电力、华润电力、中广核公司,各省能源(电力)投资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按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加强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建立定期报送厂网电费结算信息制度(一)报送时间及内容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发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按季度报送。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送上个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

电网企业填制《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发电企业填制《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

电力企业在填制上述报表后,应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1)《购售电合同》签订情况;2)月度电费结算情况;3)期末最后一个月应付(应收)电费金额;4)电费结算方式;5)期末用户对电网公司欠费情况;6)其它。

(二)报送程序及方式各中央电力企业报送电监会;其中南方电网公司、华润电力、中广核公司报送电监会,同时抄报南方电监局;长江电力公司报送电监会,同时抄报华中电监局。

内蒙古电力公司报送华北电监局。

各省能源(电力)投资公司报送所在省电监办,没有电监办的,报送所在区域电监局。

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华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华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电监市场[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华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53号)华北电监局:你局《关于报批〈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华北电监市场〔2008〕16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局颁布实施《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

请按要求对所报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试行,并抄送国家电监会。

二、你局会同济南、太原电监办负责《两个细则》的组织实施。

《两个细则》对于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实施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你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工作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尽快组织开发建设技术支持系统,完成人员培训、业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有关电力企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具体开发和建设工作。

华北电网公司及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建设主站系统,有关发电企业负责建设相应子站系统。

相关电力企业应于试运行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及调试工作。

四、你局原则上应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启动《两个细则》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以上。

经对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对《两个细则》(试行)作必要调整完善后,2009年下半年印发正式实施文件并抄送国家电监会,随后转入正式运行。

具体工作进度由你局商济南、太原电监办决定,并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办资质[2008]5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资质〔2008〕55号)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工作,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输电类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自2008年10月起,输电企业定期(一年)就该期内完成的所有设施,向会资质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集中在下一年3月份办理。

申请变更设施应符合报备制度要求。

有关部门按照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和《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二、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供电类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供电营业区变化或新建、改建供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供电设施,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因供电营业区变化申请变更的,应于有关部门批准供电营业区变更后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因供电设施变化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发证时间起每满一年,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设施应符合报备制度要求。

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按照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号)以及《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6〕26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5•【文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深刻汲取国外大停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电网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意义(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对于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电力工业的安全科学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随着电力快速发展,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电网结构的日益复杂、风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影响电网安全的诸多新问题逐步显现,大电网安全风险不容忽视,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责任重于泰山。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三)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规划设计、电力建设和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保证电力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电力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协调运转。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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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4.29
【实施日期】200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的通知
(2008年4月29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供电公司:
维护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规范供电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今年电监会供电监管工作的重点。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电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体检查内容
(一)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10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3)城市地区年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4)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当符合当地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
2.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如下:
(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3.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
(1)35千伏专线供电的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均设为电压质量监测点;(2)其他35(66)千伏供电的用户和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至少设置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并应包括对电压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3)低压(380/220伏)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并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处。

4.电压监测装置一般应当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并至少能贮存前一月和当月的数据(电压合格率及合格累计时间、电压超上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电压超下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及前一日和当日的数据。

供电企业应当合理选型,安装电压检测装置,并按照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校验。

所选电压监测点应当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5、对于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的监测及统计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二)供电服务
1.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检验,不得无故拖延。

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检验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4)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2. 受电工程服务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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